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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先進 前輩
小弟辦理一個舊醫院的拆除工程
只有辦理拆照 沒有重新規劃新建
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附表一 建築物技術服務規定
醫院應屬第四類 預估建造費用應該在200萬內
請教一下是採用第四類的10.5%計算
還是可以認定僅辦理拆照完成以第一類的8.6%計算呢
另外第一次辦理建築拆照工程
有什麼是特別要完成的履約標的
EX.鑽探報告....等
又技術服務案 是規劃設計監造標
有必要包含監工嗎??
煩請先進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