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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的誤區與常見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20 9月 16 (週三) 10:05 am
#0 由 站長
一般所說的責任制,是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1條規定的工作者。

勞基法84-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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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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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認為這些工作者除了領每月固定月薪之外,不會有「加班費」。但是,這個認知是錯誤的。責任制不是指「工時無上限;且沒有加班費」,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是依法有更多工時彈性。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以上者,雇主仍須要給付員工「加班費」。依勞基法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下略)。勞基法第39條亦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基法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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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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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勞動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清單如下),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而勞雇雙方的約定,要訂定書面勞工契約,而且不得違反勞基法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與福祉。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不是讓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加班工資。

現行基本工資是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法定正常工時(也就是每週40小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 與營造業有關的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1工作者清單
1.建築師事務所之工地監造人員
2.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工地監造人員。
3.營造業之工地監造人員。
4.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監造人員。
5.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
6.離岸風場及陸域風場之興建或運作維護從業人員。

▊問題1:「責任制勞工」不適用勞基法?

適用勞基法,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但不得違反勞基法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與福祉。

▊問題2:我的工作適用勞基法所稱之「責任制勞工」嗎?

■步驟一:確認自己擔任的職務,是否經勞動部核定公告之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者或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者。詳上表。

■步驟二:
1.若不屬勞動部所核定公告之「勞基法第 84 條之1工作者清單」,即非屬責任制勞工。
2.若屬勞動部所核定公告之「勞基法第 84 條之1工作者清單」,請確認勞雇雙方是否以書面另行約定勞動條件(如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並已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仍應依據勞基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問題3: 職稱為OO經理、OO主任,每月休六天,月薪5萬,無加班費,是否違反勞基法?

取決於是否屬於勞基法所稱之「勞工」。員工與公司間究竟是屬於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應以員工實際職務權限及與公司間權利義務內容作判斷,不能因公司員工的職務頭銜為主管,逕予推認為委任關係。

月休6天,即一年放假約84天(需另加計其他休假日),相較於政府每年公告行事曆約110天以上的放假日,約少放26天。即使被列入「勞基法第 84 條之1工作者清單」,也並未排除勞基法第39條之適用。即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基法第 84 條之1工作者清單」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以下為各條大意:

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勞基法第32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勞基法第37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勞基法第49條: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