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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二條保障國人就業機會,並維護社會治安,政府有相關規定,獎勵民眾檢舉非法外勞。
由於移工到台灣工作是許可制,如行蹤不明的情況就會廢止工作許可,並會發布查緝、查獲即遣送出國後,並要求不得再來台工作。據統計,截至109年7月底,總共有5.1萬的外勞行蹤不明,其中越南及印尼籍各約2.4萬人,菲律賓籍約2300人,泰國約840人。
一般民眾及外國人(不含非法外國人)檢舉違法外國人、違法雇主、違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個人,經查獲屬實者,依案件核發獎勵金。
另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用非法外勞,雇主恐面臨15萬至75萬元罰鍰。民眾如檢舉非法雇主、非法仲介及外國人,勞動部會依照查獲行蹤不明移工人數核發獎金。檢舉非法雇主而查獲1名行蹤不明移工核發1萬元、查獲2至4名行蹤不明移工核發2萬元,最高是查獲11名以上則核發7萬元。
如檢舉行蹤不明之移工,因而查獲1至3名者核發5000元、4至6名1萬元、7至9人1.5萬元,10名以上2萬元。
▊要向何處申請獎金?
獎勵金由查處機關(包含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及勞工主管機關之人員)檢附相關表格,依程序陳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定後發給。
▊檢舉流程如下:
1.向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勞工局、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專勤隊提出檢舉。
2.民眾提出檢舉時應提供具體違法事證(如檢舉對象、時間、人數、地點及物證等),並明確告知欲獲取獎勵金(檢舉人無法提供查明者,得免敘明),並且提供個人資料(姓名、連絡電話或地址、身分證字號)。
3.受理檢舉機關或查處機關應於接獲檢舉案件或經派案後之當日起7日至14日內派員查察,並就相關事證作成調查筆(紀)錄。並將查處結果,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檢舉人。(以電話通知者,應作成書面紀錄)
4.經查證屬實者,再由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專勤隊,依程序陳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定後發給。
>> 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獎勵金支給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