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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路局工程司涉收賄50萬遭訴 業界警惕官商勾結陋習

文章發表於 : 2025 6月 01 (週日) 11: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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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公路總局(現已更名為公路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現為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復興段魏姓幫工程司,因涉嫌於民國102年間,利用承辦「台7線羅浮橋油漆改善工程」監造及驗收職務之便,向林姓承包商收受賄款新台幣50萬元,近日遭新北地方檢察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此案不僅揭示公務人員廉潔操守的重要性,更對相關從業人員及企業敲響警鐘。

檢方調查指出,魏姓幫工程司於民國95年至106年間,負責復興段轄區橋梁與隧道維修養護工程的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核心業務。民國101年,第一區養護工程處辦理「台7線羅浮橋油漆改善工程」公開招標,由林姓負責人之公司以2855萬餘元得標。

起訴書內容顯示,林姓負責人因初次承攬該處工程,為求工程陳報資料核備、估驗計價審定及核銷撥款流程能迅速順利完成,以降低公司資金週轉壓力,遂於102年1月工程開工後,主動邀約擔任該案監工的魏男餐敘。席間,雙方議定由林姓負責人按每期工程款的4%作為對價,換取魏男在監工期間不予刁難,並加速相關請款簽核流程。

檢方查證,林姓負責人於102年4月、5月及6月,在各期工程款入帳後,先後四次與魏男碰面,共計交付現金賄款50萬元。相關證據包括查扣的林姓負責人電腦中註記「魏兄4%」的表格文檔,以及公司帳戶交易明細。林姓負責人之友人亦證稱,林曾提及為使工程順利進行而向魏男行賄。

值得注意的是,魏姓幫工程司先前已有類似紀錄。其於民國99年(2010年)擔任工務員時,即曾因刻意刁難標案廠商工程款,伺機索賄50萬元;後於108年(2019年)升任幫工程司後,又曾暗示廠商其子缺錢養病,藉此收賄5萬元,均遭檢方起訴。

新北地檢署考量魏男及林姓負責人在偵查過程中均自白犯行,且魏男已主動繳回全部不法所得50萬元,因此建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減輕其刑。

另案中,同處陳姓考核工程司亦被控收受林姓負責人30萬元賄款,但檢方經查核其帳戶金流未發現異常,亦無目擊證人,且陳男於工程中途已調離職務,與後續業務已無直接關聯,缺乏索賄動機,最終獲不起訴處分。

相關從業業者及人員應注意之事項:

公務人員應嚴守分際,廉潔自持
職務倫理: 監造、驗收等職務具高度專業性與公正性要求,任何形式的利益交換均嚴重破壞公務體系的廉潔與公信力。
法律紅線: 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收賄、期約賄賂等行為均有重罰,切勿以身試法。即使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仍可能面臨刑責,影響個人前程與家庭。
預防機制: 公務機關應強化內部稽核與輪調機制,避免人員長期固守特定職位產生弊端之可能。

承包廠商應循正當途徑,杜絕行賄
法律責任: 行賄亦屬犯罪行為,同樣面臨法律追訴,不僅損及商譽,更可能導致公司營運危機。
公平競爭: 透過行賄取得標案或便利,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對守法廠商極不公平。
風險管理: 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財務及法遵制度,避免為求短期便利或降低資金壓力而鋌而走險。若遇公務員暗示或索賄,應循正式管道檢舉。
品質保證: 工程品質與履約能力才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基石,而非依賴不正當手段。

業界整體應共同提升倫理標準
透明化作業: 政府採購及工程發包、驗收流程應更加透明化,減少人為操作空間。
教育宣導: 持續對公務人員及企業進行廉政法紀宣導,強化法律意識與道德觀念。
監督機制: 鼓勵內部吹哨者及外部監督,共同防堵貪腐行為,營造清明優質的產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