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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署組長洩漏標案機密予大學團隊 遭判4月緩刑2年

文章發表於 : 2025 6月 02 (週一) 7: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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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吳姓組長,於去年擔任「中區備用水井建置規畫案」及「南區備用水井建置規畫案」兩項重大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期間,竟利用職務之便,將7家競標廠商的服務建議書等應保密文件,私下交付給參與投標的中興大學及成功大學計畫團隊參考,嚴重影響採購公平性。全案因吳男另涉他案遭廉政署搜索,意外從其查扣手機中發現此洩密情事。台中地方法院近日審結,認定吳男觸犯刑法「公務員交付國份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考量其無前科且已坦承犯行,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以每日新台幣1000元折算,約12萬元),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檢廉調查指出,吳姓男子時任水利署土地管理組組長,負責「全臺備用水井調查及建置規劃(1/3)─台中、彰化、雲林、南投、嘉義及台南」以及「全臺備用水井調查及建置規劃(1/3)─高雄、屏東、台東、花蓮、金門及澎湖」兩大採購案的評選作業,屬於法定公務員。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時,對於廠商的投標文件應負保密義務。

然而,吳男明知此規定,卻在去年3月評選會議舉行前,於水利署台中辦公室內,將參與競標廠商的7本服務建議書,全數洩漏給參與第一案的中興大學計畫團隊(包含中興大學、逢甲大學、禹順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等成員)及參與第二案的成功大學計畫團隊(包含國立成功大學、多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辰璟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禹順公司等成員)相關人員參考。

去年4月10日,廉政署因偵辦吳男所涉其他案件,持搜索票對其進行搜索,並查扣其手機,經檢視手機內的數位證據及對話紀錄後,始發現上開洩密犯行。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吳男對犯行均坦承不諱。法官審酌,吳男身為公務員,亦是系爭採購案的評選委員,對於採購案中具有利害關係的應秘密文件,本應謹守保密義務,竟將之交付予特定投標團隊,其行為確有不當。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且無任何刑事前科,經此偵審程序後,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此判處上述刑罰,並諭知緩刑及支付公庫之條件。

政府採購洩密案件在過去時有發生,公務員或評選委員因此遭判刑的案例亦非罕見。刑度視洩密內容之重要性、影響範圍、是否涉及圖利、犯後態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洩漏底價或投標廠商資料
曾有鄉鎮市公所課員將工程採購案底價洩漏給特定廠商,使其順利得標,遭法院依洩密罪及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刑度可能從數月至數年不等,若涉及貪汙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刑責更重。例如,過去曾有公立醫院採購人員洩漏醫療器材採購案底價,遭判刑1年餘。

若僅單純洩漏投標廠商名單或文件,未直接證明圖利,刑度可能較輕,如數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或緩刑。

洩漏評選委員名單
在部分案件中,若公務員洩漏評選委員名單給予廠商,使廠商有機會進行不當接觸或關說,亦構成洩密。例如,某縣政府官員將評選委員名單洩漏給廠商,遭判刑數月,緩刑。

大學教授擔任評委洩密
過去亦有大學教授擔任政府採購案評選委員時,將評選資料洩漏給特定廠商或關係人,同樣觸犯洩密罪。例如,某國立大學教授擔任科技部研究計畫評委,洩漏審查意見給申請人,遭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

綜觀以往案例,公務員或評選委員若涉及洩漏政府採購應秘密文件,多數會被依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論處,刑度約在有期徒刑3個月至1年之間。若犯後態度良好、無前科且未造成重大損害或無明確圖利事證,法院多半會考量給予易科罰金或緩刑的機會,但通常會附帶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等條件,以儆效尤。本案吳姓組長之判決結果,與過往類似案件的刑度大致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