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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地質法剛通過
水土保持局、地質調查所與礦務局將合併為 「水土保持地礦署」
在這轉捩點學水土保持與自然災害專長的我們
短程: 先加強相關專業(大地工程、崩塌地治理、地質調查(含地球物理調查)、野外地質學、工程地質、岩石力學…)
中程: 考取水保技師、大地技師
長程: 應用專長開創水土保持、自然災害防治的志業
未來將有不錯的發展空間!
地質法第四條: 地質災害:指自然或人為引發之地震、海嘯、火山、斷層活動、山崩、地滑、土石流、地層下陷、海岸變遷或其他地質作用所造成之災害。
地質法第九條: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應用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或依技師法規定得執行地質業務之技師辦理並簽證。
水土保持法第六條: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