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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先進,要辭職的存證信函該怎麼寫?

專為公務員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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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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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請問各位先進,要辭職的存證信函該怎麼寫?

文章由 bluelue823613 » 2010 3月 06 (週六) 10: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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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想離開處處是危險陷阱的業務因此向主管提出辭職簽呈,主管百般刁難死不蓋章還故意把我辭職簽呈退回不然就是假裝沒收到壓著,已溝通數次仍未有共識,所以現在只好以寄存證信函的方式證明我已經把辭職簽呈送達給主管,送達後他不蓋章的話一個月後辭職乙事自動生效(銓敘部有解釋函如此說),但,這個辭職簽呈送達的對象應該是機關還是受理我簽呈的第一層主管呢?那麼交接清單應該一起附嗎?還是等辭職流程跑完確定可以辭了再來做交接清單呢?但又怕他仍然置之不理,到時辭職自動生效後誰來辦交接?(ps沒擔當又愛推責任給部屬又愛阻礙部屬前途的主管實在很惹人厭) (吐)
bluelue82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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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kingofmen » 2010 3月 06 (週六) 11:25 pm

曠職三天不是直接就免職了嗎
kingof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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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bluelue823613 » 2010 3月 06 (週六) 11:39 pm

請不要開玩笑好嗎?我是很嚴肅在請大家幫忙回答這個問題,無誠勿擾,謝謝。
bluelue82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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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各位先進,要辭職的存證信函該怎麼寫?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3月 07 (週日) 10:06 am

bluelue823613 寫:本人因想離開處處是危險陷阱的業務因此向主管提出辭職簽呈,主管百般刁難死不蓋章還故意把我辭職簽呈退回不然就是假裝沒收到壓著,已溝通數次仍未有共識,所以現在只好以寄存證信函的方式證明我已經把辭職簽呈送達給主管,送達後他不蓋章的話一個月後辭職乙事自動生效(銓敘部有解釋函如此說),但,這個辭職簽呈送達的對象應該是機關還是受理我簽呈的第一層主管呢?那麼交接清單應該一起附嗎?還是等辭職流程跑完確定可以辭了再來做交接清單呢?但又怕他仍然置之不理,到時辭職自動生效後誰來辦交接?(ps沒擔當又愛推責任給部屬又愛阻礙部屬前途的主管實在很惹人厭) (吐)


敝單位看過不少離職的人。

既然決心要辭職,甚至你動了存證信函的念頭,那各種手段都可以用出來。

你就去直接進政風口頭報備,或是會勘在外,打電話向政風口頭報備,老闆壓你的簽,

政風會反問 老闆是否有違法事項,你可以選擇沉默。

除非你手上握有很直接的證據,再交給政風,要不然老闆一定抵賴『這只是溝通不良,小小地誤解』

然後再跟老闆談,『政風有問你為甚麼離職,你選擇沉默』,他就瞭解了,然後請他簽準。

單單1張A4述明原因(職因為生涯規劃、etc),敬會人事。

很快就簽到機關首長,

簽完會回到你桌上,人事就會開始找你辦離職手續。

你跟著製作交接清冊。

通常 交接清冊 最好越仔細越好,疑似有違法處,你就簡單寫『請參照xxx法規函釋辦理。』

不用很刻意寫『恐有違法之虞』。

交接清冊繕造完畢,交給 老闆分配,有時候老闆也會主動說,A業務給誰,B業務給誰...

那你照著key,人事的流程你也要跟著跑。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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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3月 07 (週日) 10:27 am

bluelue823613 寫:請不要開玩笑好嗎?我是很嚴肅在請大家幫忙回答這個問題,無誠勿擾,謝謝。


你心情稍微沈澱一下,

有問題的公文,

可以稍微壓到時限前,再用你的意見丟到老闆桌上,

上考雞會,你就說,已到老闆桌上,與我無涉。



記得打開錄音機,當錄音人,錄音開頭講明幾月幾日,

然後假裝跟老闆討論有疑義的案情,討論中還講幾月幾日會勘、幾月幾日拍照,

幾月幾日第一次送到你桌上。老闆一定有不同意見,全部錄下來,

最後你丟一句『那我xxx案的簽呈放您桌上,請您過目。』錄下來了。



或是 公文簽好後,放在老闆桌上,翻開外皮,看得到你簽的公文,日期,拍照存證。

這些證據都不能證明他有違法,僅只是證明有意圖、或有過失、或『他言語溝通不良』

有的人覺得 這樣很笨,或是漏洞很多,但檢調、法官是吃這一套的,你已經盡責蒐證。

要不然所有公文書上的照片都是作假?你可以反問 法官。

基本上,你自己是已經保護住了,換你老闆要跟檢調對抗。



可以感覺的出來,貴單位用的不是 縣市政府常用之 筆硯系統。

可能是研考會10年前委外製作的公文系統。

這問題我也研究好久,希望對你有幫助。




你之所以會辭職,是因為,你已經找不到辦法對抗老闆。

你找到可以對抗的辦法,你就不會想要辭職,該辭職的是老闆。

但,最近關中講過,機關中當『善良的抓爬子』的人,會很慘,建議立法保護。

最好是 已經拿到公務員資格,再辭職比較好。



建議你,請兩天假相連週日假期,,放下所有的事情,到K書中心閉關4天,把事情想清楚,寫下來,

不要喝咖啡,那會加大你的壓力,抗壓會被擊垮。

你想要職職,已經不差這幾天睡飽、靜心一下。

也可以打 『控八控控--』,sorry,開玩笑的。

或是打電話找 監察院值日委員聊天。

打電話前,你要濃縮成3個要點,3分鐘講完的口頭簡報,他們有興趣聽,

會直接問你問題,然後再聊10分鐘的版本。

我們站上很多朋友也有興趣聽,

總是要知道,這坑洞到底在哪一段行政程序,以及如何避免。
最後由 lawrencechen2004 於 2010 3月 07 (週日) 10:35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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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3月 07 (週日) 10:30 am

http://bbs.civilgroup.org/viewtopic.php?p=23234

這篇有寫, 如何找值日委員報備.

你打進去,要跟承辦人講,你是 公務員.

他就會請值日委員聽. 承辦人不敢紀錄.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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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3月 07 (週日) 10:37 am

爆料即揭弊 關中:應鼓勵
【聯合報╱記者林秀美/高雄市報導】

2010.03.06 03:05 am


國內爆料文化盛行,一般人避之唯恐不及;但考試院長關中認為爆料即揭弊,應鼓勵,且要加強法律保護。

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昨天舉辦「公益揭發(揭弊)保護學術與實務研討會」,關中在會上說,多數民眾視揭弊為負面行為,是團體中的告密者、倫理破壞者;揭弊者須承受被威脅、報復的壓力與風險,尤其公部門的揭弊者,下場都很慘。

關中說,若組織弊端長期未被揭發,舞弊者未受應有懲罰,弊端會起而傚尤,組織勢必向下沉淪。美、英都曾爆發水門案、北海油田等重大弊端,造成公共利益嚴重損失。

他說,台灣雖有許多法條可引用,但仍無法有效遏止舞弊者,保護揭弊者。近年來發生拉法葉艦採購回扣、南港展覽館、司法黃牛炒股、股市禿鷹、國務機要費等弊案,致國際透明組織每年公布的「清廉指數」,台灣從來沒有及格過,名次常在卅幾名打轉。

他認為,揭弊有正面意義,但也產生不負責的言論、作秀等負面效應。除政府應立法保障揭弊者外,揭弊者也要擺脫傳統思維,將公共利益放在第一。

【2010/03/06 聯合報】@ http://udn.com/


關中:興利除弊 應以法律保障揭弊者
20100305 17:51:34 小型字 中型字 大型字
(中央社記者曾依璇高雄5日電)考試院長關中今天表示,台灣還沒有明確立法保護揭弊行為的機制;為維護公益,除應以法律保障揭弊者,揭弊者也應將公共利益放在首位,視揭弊為自己的倫理責任。

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舉辦「公益揭發(揭弊)保護學術與實務研討會」,邀請關中發表演說。

關中表示,多數民眾仍視揭弊為負面行為,認為揭弊者是團體中的告密者、倫理破壞者,揭弊者也必需承受被威脅、壓迫的風險;尤其公部門中的揭弊者,下場幾乎都不好。但為維護公共利益、提升政府廉能,不只應鼓勵揭弊者,甚至還應加強對他們的法律保障。

關中說,保護揭弊議題近年才被重視,其重要性在於,若組織內的弊端長期存在,舞弊者未受懲罰,弊端往往擴大為「示範作用」,形成結構性弊端,使好人無法生存。

關中表示,美國、英國都曾發生嚴重弊案,為避免重蹈覆轍,積極立法鼓勵、保障揭弊。相較英美,台灣做得不夠多,也不夠好,雖有法條,但零零落落,無法有效遏止舞弊、保護揭弊。

關中指出,不論在公私部門,爆料者下場幾乎都不好,挺身而出的人自然越來越少;另一方面,卻又衍生出「爆料文化」,公私部門人員自己不敢爆料,提供資料給民意代表、名嘴,在媒體上爆內幕。雖有正面意義,但也產生不負責任的言論、作秀等效應。990305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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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rdf » 2010 3月 07 (週日) 5:08 pm

銓敘部曾參考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不知何年何月會通過),以離職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出,一個月到,好像不管機關首長同不同意。建議可直接問銓敘部。
另一種就是考試分發,基本上,直接去報到,只要書面出離職後,報到是無需首長同意的。
人事行政局及銓敘部都有直接的管道,先循正道為上吧?
lr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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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newyork » 2010 3月 08 (週一) 12:22 am

lrdf 寫:銓敘部曾參考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不知何年何月會通過),以離職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出,一個月到,好像不管機關首長同不同意。建議可直接問銓敘部。
另一種就是考試分發,基本上,直接去報到,只要書面出離職後,報到是無需首長同意的。
人事行政局及銓敘部都有直接的管道,先循正道為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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