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考資料
請問各位前輩!
最近討論沸沸揚揚的考績法5%淘汰不適任公務員,
其考績5%丙等,是連續三年丙等,還是累計有三年丙等,解雇公務員資格啊?
後進傻傻的分不清楚,麻煩先進們是否能不吝嗇告知,在此感激不盡,謝謝!
倒是小弟有個小小的意見!那就是:
若是累計有三年丙等的考績,就淘汰公務員資格,這未免太嚴格了吧!
若是連續三年有丙等考績的公務員,未免太混了吧!
怪怪的,傻傻分不清楚的後進!
騜上英明啊!叩拜!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5月 06 (週二) 2:4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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