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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法 公務員丙等設3% 試院版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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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法 公務員丙等設3% 試院版確立

文章由 考生 » 2010 3月 31 (週三) 3: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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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法 公務員丙等設3% 試院版確立
更新日期:2010/03/31 02:15 曾薏蘋/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曾薏蘋/台北報導】
考試院全院審查會昨審查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版本幾乎一字未改,確定丙等設三%、十年內若累積三個丙而無後功抵銷先前丙等記錄要被資遣或退休等原則;同時也通過銓敘部所提,司法官不適用考績法丙等淘汰比例限制、考列優等人員快速拔擢陞遷等條文。全案四月一日提交考試院會討論。
公務人員協會促改條件制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則強調,將推動丙等「比例制」改為「條件制」,並發動一人一信向總統抗議。不過考試院高層認為,「條件制」根本不可行,法部可能詳細列舉每個細目,「難道要具體訂出一年遲到十次、公文延宕五次打丙等之類的條件?」假如協會真的想出具體可行方法,考試院很歡迎協會提出版本,當做考試院的對案一起討論。
《考績法》修正草案昨天最後一次審查會,通過內容與草案大同小異,對於讓考試委員廣泛討論的丙等條件問題,未來將在施行細則上說明。四月一日草案提交院會,因為全院審查會及院會與會成員組成大致一樣,考試院應可照案通過。
關中周四上火線親自說明
關中前天返抵國門,周四將親上火線對外說明。昨天審查會後,考試院、銓敘部等相關與會者都相當低調表示:「院長會親自說明。」
備受爭議的司法人員部分。審查會會議主席、考試院副院長伍錦霖表示,司法官不受考績法十年三丙淘汰限制,是因為法官受憲法終身職保障,法官汰劣問題應交由法官法規範。
伍錦霖強調,《考績法》僅是母法,待立法院審議通過此法,考試院還要修訂《考績法》施行細則、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團體績效評比辦法、面談辦法、激勵辦法等五子法,明訂考績制度各項配套,屆時,公務員考績改革才會上路。
將發動反制的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陳川青認為,同樣定義為公務員的還包括軍教及司法人員,卻唯獨對一般公務員開刀,考績法訂的比例,不只不符現狀,也失去公平性,要提升公務員的行政效率,主要是政務官的決策。「不能把政黨政治的失誤,轉嫁到公務員身上」。
他說,除了擬說帖,也會赴立法院各黨團、國民黨中央、總統府等機關遞陳情書,協會也將呼籲公務員及其眷屬一人一信給馬總統,協會將提供制式版本,這些陳情動作,預計在四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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