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吉仔 寫:附議~~
我也是這麼覺得~~
我正義感不強~~還很隨便~~
但碰到了這種廠商我還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報告被委員嫌是他的問題~~我也沒刁難~~
托一個月了還不拿過來~~也不聯絡~
打電話給他也不接~~不然就公司小妹說不在~~想給他技術指導也沒機會~~
我看他好像不想做了說~~
哀~我也想過輕鬆的日子啊~~~~
契約裡面都有一條,您翻翻看。
乙方不於規定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兩次...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自行或使第3人改善,並得向以乙方償還改善必要費用。
(二)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服務費用。
所以現在你就發文限期乙方改善。
假如真的走向終止契約,那就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款或第12款提報不良廠商。
以上,因為小弟對採購法細節還不是那麼熟,建議請您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