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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對於報載「檢方濫訴貪瀆定罪率僅五成五」之意見
自由時報15日報導本部自89年7月起今年9月8年來共99個月統計,全部刑案定罪率九成三,但貪污案僅五成五,最低93年僅四成一,94年只有四成八。對於濫權押人,律師指應追究責任,且應儘速讓法官法完成立法追究失職濫權司法官,押人取供自白冤獄求償無門等情。法務部說明意見如下:
一、自劉院長上任以來,我國在掃除黑金及肅貪方面(97年6月至同年9月)貪瀆案件定罪率已逐月提升達66.3%,充分展現肅貪決心。
有關上開貪瀆案件定罪率五成五報導,係指八年來累積計算之定罪率,且未加計以貪瀆罪偵辦而以非貪瀆罪定罪之定罪率,如將此項定罪率計算在內,則定罪率為五成九四,接近六成。自劉院長上任以來,我國在掃除黑金及肅貪方面(97年6月至同年9月),貪瀆起訴案件計162件,起訴人次559人,判決確定者499人,總計判決有罪者331人,確定判決定罪率達66.3%,執行掃除肅貪績效逐月提升,充分展現政府強力肅貪,整飭官箴之決心。有關報載其中93年、94年定罪率低於五成,主要因當時圖利罪構成要件修正更趨嚴謹,且刪除未遂犯規定,致原先以圖利罪或圖利未遂起訴之案件遭法院諭知免訴判決之情形增多,致影響貪瀆案件之定罪率。
二、本部已完成定罪率偏低原因之分析,並提出反貪3項與肅貪10項精進改善作為,務期提高偵辦貪瀆案件之定罪率並保障人權。
為有效打擊貪腐,建構一個乾淨廉能的政府,本部除加強反貪宣導,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外,另從法制面與執行面分析定罪率偏低之原因,進而提出反貪3項與肅貪10項精進改善作為,藉以強化偵查品質,提高貪瀆罪之定罪率,並保障廉潔、誠實、認真、負責的公務員,使廉潔成為公務員及社會的基本價值,回應人民對於「廉能政府」與「保障人權」的期待,並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三、評鑑淘汰不適任司法官、究責與冤獄賠償
(一)為建立有效之內部監督機制,本部於85年7月15日頒訂「檢察官評鑑辦法」,89年6月29日修正,評鑑對象為檢察官(含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候補檢察官);所評鑑事項包括濫用權力,侵害人權者等7項事由,如有違法失職情形者,得函請各該檢察署依法處理之建議。前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所作懲處建議,送請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參處,如作成懲處之決議後,即簽奉部長核定後發布懲處令。此外,本部已研擬《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有關司法官評鑑及淘汰之機制,已函送法規主管機關司法院參處。
(二)檢察官行為若有該當於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濫權追訴罪之構成要件時,依法應負相關刑事、行政責任,如依國家賠償法第13條、第2條規定政府應負賠償責任,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賠償義務機關應行使求償權。
(三)86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已將羈押權改由法官行使。檢察官訊問被告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係向法院聲請羈押之。如因羈押處分而有冤獄情事時,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且依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政府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人員有求償權。
資料來源: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