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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在網路上看到一個缺,告知:
「經甄選錄取報到人員,需俟辦理商調及報派手續完成後,始生進用效力」
因為不是非常了解這段話,所以想請教各位前輩,以上是指
拿「證件正本」到該機關人事室報到後,就開始在商調機關上班,不回原機關上班?
之後再向原機關依序辦理商調函、派令等後續事宜?
這樣子的話,現職服務機關應該不肯吧?要是「不幸商調未果」,那我在原機關不就很慘了?
之前有過一次商調經驗,卻沒看過這種程序。在此懇請各位大大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