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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契約與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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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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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有關契約與採購法

文章由 pluto89999 » 2011 4月 27 (週三) 2: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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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請問各位前輩
有一關於契約與採購法的疑問。表達能力不好的地方請長官見諒。
契約裡有一條規定:
「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逾期未改正者,依第N條遲延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第N條 遲延履約的規定是這樣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竣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未載明者,為千分之一)
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份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份之使用者,按未完成履約部份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未載明者,為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

如果廠商於驗收後被指出有缺失待改善,但廠商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若該工程之內容並非在構築一個結構,而是整修性質的工程,
甲工項驗收時指出的缺失不影響其它施作完成部份之使用。
請問長官:
針對驗收缺失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改善的問題,若視驗收結算書中甲工項之結算金額為契約第N條規定之『未完成履約部份之契約價金』,罰其千分之一乘以逾期天數之金額,是否有違採購法?是否有圖利廠商之嫌?
或仍應依該工程訂約時之契約金額(該工程案之契約金額,非僅甲工項)作為計算依據?
pluto8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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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17
註冊時間: 2011 3月 24 (週四) 1: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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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mincomrou » 2011 4月 27 (週三) 8:38 pm

小弟我工作經驗不多
略表拙見供參
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份」
「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份之使用者,
「按未完成履約」部份之契約價金,
也就是說未完成部份之「缺失改善前」
就能開始「正常使用」為前提,

但是會不會影響正常使用的地方
通常是不同人有「不同」解釋角度 (石化)
我想說你先跟廠商說要用契約價金總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如果他同意就好辦了
如果不同意的話
你就有得煩惱了 (失魂)

1、重罰了,廠商跟你提申訴
就要進入調解或仲裁
2、罰輕了
又怕圖利廠商
請版上資深土木人指正與補充
mincomrou
土木人一星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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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7
註冊時間: 2009 5月 11 (週一) 10: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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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8136WS » 2011 4月 27 (週三) 9:18 pm

mincomrou 寫:小弟我工作經驗不多
略表拙見供參
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份」
「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份之使用者,
「按未完成履約」部份之契約價金,
也就是說未完成部份之「缺失改善前」
就能開始「正常使用」為前提,

但是會不會影響正常使用的地方
通常是不同人有「不同」解釋角度 (石化)
我想說你先跟廠商說要用契約價金總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如果他同意就好辦了
如果不同意的話
你就有得煩惱了 (失魂)

1、重罰了,廠商跟你提申訴
就要進入調解或仲裁
2、罰輕了
又怕圖利廠商
請版上資深土木人指正與補充



剛結束一件,該廠商完工後原堆放材料及施工所使用之a,c鋪面未復原,我就採契約中逾期罰款辦理,他不爽可以去告.
以上供參
頭像
8136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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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80
註冊時間: 2009 11月 19 (週四) 9: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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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039k16 » 2011 4月 27 (週三) 9:21 pm

有關逾期違約金部份,採購法似乎並未有所規範吧,何來違反採購法?
圖利廠商之說是否言重了?
只要版主能解釋如何認定「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
至於逾期違約金應依該工程案之契約金額或甲工項作為計算依據,版主則應依契約辦理或依權責核處。
罰重罰輕並無一定見,這是版主專業判斷、裁量權之部份。
以上拙見供參。
請版上先進指正與補充。
039k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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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
註冊時間: 2010 9月 29 (週三) 10: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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