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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先進,以下有關變更設計之相關問題,
1.一般在辦理變更設計時,倘若變更預算書已呈判審核完畢,則還要再經由何步驟方能將其變為變更契約呢?
2.若有引用採購法22-1-6來作為變更依據條文,則若設計單位考慮未周全導致數量少算,其是否符合該法條中所述「因未能預見之情形」之要件呢?且是否有需要檢討監造單位之疏失部份呢?
3.若變更設計已簽奉首長同意,但因期程較趕,則在尚未辦理議價前,可以請廠商先行復工嗎?其展延工期又該如何計算呢?
4.若監造單位恐涉有其委外契約失效疑義,目前尚在調查中,則是否可以僅先辦理工程變更部分呢?
5.一般契約規定若增加減金額超過10%需辦理變更(不知採購法中是否有相關依據呢),惟若結算時方才發現,則有需要補辦變更程序嗎?還是依實決算即可呢?
一次請教諸多問題真是不好意思,有勞各位先進們撥冗惠賜卓見了,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