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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本人為96年基層特考三等考試筆試錄取,97年服兵役,98年1月21日於苗栗縣某公所任職後參加100年高考三級筆試及格於100年10月27日前往台中市某公所任職。(離職前後均擔任相同職系,職稱,職務工作)
苗栗縣某公所於離職證明書開立任職期間為98.01.21~100.10.27且派令以卸職方式辦理(本人離職前為6本二俸點400,考績1另予1甲),想請教以下問題
1. 本人已取得薦任總統令及薦任6等合格實授函,請問訓練期間可以縮短為2個月或是1個月嗎?
2. 訓練期間敘薪是以6本2或是5本5敘薪?
3. 訓練期滿後是以6本2或是6本1敘薪?
4. 之前1甲的考績是否計入晉級7職等的資格之內(2甲或1甲2乙)?
5. 如果原任職機關可接受本人再任該機關職務,假設中間離開2個月綁約期限是自動延長2個月除此之外跟卸職前敘薪內容完全相同嗎?
我已經發MAIL去詢問人事行政局跟銓敘部,結果人事行政局直接發文請銓敘部跟保訓會認定,銓敘部的人回答的又不清不楚,請問有遭遇或了解這種情況的長官前輩們可以幫忙給個答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