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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價金之給付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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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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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篇文章 • 第 3 頁 (共 3 頁) • 1,2,3

文章由 BPM88 » 2012 4月 20 (週五) 5: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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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得再強調總價結算的數量變更還是得透過變更設計的程序完成。
驗收階段的任何與竣工圖不符之處,最多就是減價收受,沒有什麼5%的空間。

所以我一直強調是心態問題。
BPM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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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3
註冊時間: 2011 9月 06 (週二) 7: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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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hitt1111 » 2012 4月 20 (週五) 6:20 pm

呵呵....對啊...只要數量不符都要簽文啊0 0"不管是那一種作法....
所以在怎麼工程的預算書製作,審核,公告發包,訂約和契約執行其實都一樣,除了結算時的方式...
就看實際工程適合什麼方式,各有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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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t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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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1
註冊時間: 2009 6月 20 (週六) 7: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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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norman101 » 2012 4月 23 (週一) 9:54 pm

先聲明,我是機關主辦工程人員
以現行公共工程之生態,及落實行政法公平正義原則,業主與承包商及監造單位應處於平等地位,不能有凹承商心態,只要不是惡意的多做,結算前即需就其數量差異進行變更設計,加減價,很多情況,有時是設計單位疏漏,如道路直線長度為一百公尺,卻誤列為八十公尺,則這不足之廿公尺,要怎處理,凹承商嗎??還是就算了,列入下一期??這合理嗎?,有時是承商誤判圖說,故需就不同狀況分別處理
norman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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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
註冊時間: 2012 3月 14 (週三) 1:2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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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hitt1111 » 2012 4月 23 (週一) 10:48 pm

我所謂的凹廠商是看廠商願不願意自行吸收,如果不願意,就依契約辦理...
大家的契約應該都是大同小異啦...我是依我們的契約來說..任何變更都要以書面通知...

依你所提的例子....一般如果在預算書審核時沒發現的話...
最少會有2個地方可能會有差異,一是圖面,另一個是數量計算或單價分析的部份..

另外是發現的時間點,
1.如果是投標前就發現是最好處理...我們公所都是以重大變更論..反正就撤下重新招標..

2.施作前就發現,看是否真的是設計錯,設計錯又有兩種做法,
看廠商是否願意吸收,如果願意就簽文在契約金額不變更,於竣工時修正或是變更設計....
另一個是廠商不願意吸收,就還是先追究監造設計疏失的問題,再來看是圖面誤值或是數量計算錯誤,如果有錢可追加就加,如果沒錢就於契約金額內,依正確設計的部分變更並實作實算。
(不過不管怎麼做都要先簽文讓首長決,別自己做決定)

3.施作完工並且己報竣工後才發現....
基本上..契約中有規定廠商提出竣工後,7日內要確認是否己全剖完工,
如果是這個時候才發現...假設是數量對,但圖面誤植...
請廠商於期限內改善,並簽文看否給予適當工期並追究監造責任或是依圖面設計將多算的數量金額扣除..
如果是多做的話,基本上.依目前我們公所的做法是...不給錢,也不變更...契約金額內依實作數量結算..
因為一般在預算編列上都己有給廠商放樣的錢,基本上在施工圖放樣還有在叫料的時候就會知道設計數量是否合理或有誤,
廠商自己應該要注意的事項又不依契約事先己書面提出......
說真的...這個錢我不敢給...而且......給了...是否會有圖利的問題就.....見仁見智了...
我是傾向不給錢,有異議去爭議處理,如果最後認定要給錢再給...(還好目前都還沒遇到這個情況)


至於你所提的列入下一期.....你確定下次一定是同一家廠商標到嗎= =??要怎麼列....
如果是本來你們要求要做100公尺,但監造只設計80公尺,如果金額,數量,單價都沒錯,應該是就只能依契約施作了,那這20公尺就下次做或是看是否要補做完。
如果要補這20公尺,就簽文看是否用標餘款或是其它預算來變更設計並依採購法限制性招標洽原廠商議價辦理...
只是....說真的.....設計80公尺要變更成100公尺要有合理性,
如果是以設計錯誤為由,一樣要追究監造設計的責任(能不用這個理由,最好不要用啦..其實也等於承認自己預算書沒審好而且一般都口說無憑啊..我們叫監造設計長度,很難認定是否是我們要求做100m只設計80m...)
另一個情況是原先本來就沒設計在內的,可能是當地民眾反映要增加施作的,我們是會請民眾寫陳情書或是請里幹事發文後簽核看首長是否同意施作..

個人淺見.....如果有誤還請大家也幫忙指正一下= ="
我不想被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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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9 6月 20 (週六) 7: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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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bellw » 2012 4月 25 (週三) 5:15 pm

工程是良心事業,所以心態很重要。
要有建立公平合理、共同分攤風險的契約觀念,總價承攬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內不作變更,也是一種風險分攤的觀念,但風險應以不超過利潤為原則;而超過5%需作變更時,則跟單價承攬沒兩樣,降低承商承攬風險,符合公平原則。

若是驗收時發現與竣工圖不符,有兩種情形
1.可接受,有作但不影響整體工程,那就是屬於施工缺失,要求限期改善或減價收受。
2.不可接受,影響承面大,竣工圖有畫但未施作,應屬漏作(未施作),若工期已超過,應要算逾期,若工期未超過,當請承商於工期內完成。此狀況可大可小,請小心處理。

若是設計80公尺要變更成100公尺,又可能有好幾種況狀,如何處理都需小心謹慎,
1.設計圖與實際不符,圖上標示80M,實際100M,這是設計單位未確實作現況調查或筆誤,而審圖人員亦未確實審查;承商已按圖施作,凹包商做完100M實屬不合理,不過按理應該在施工中即發現此情形,承商發現問題卻未反應,也應打一大板。
可與承商協商,以變更方式將剩餘20M追加施作處理;若承商不願配合,則只有另編預算發包了。
設計單位疏失問題應予追究,而其處罰重或輕,就視狀況吧。

2.設計圖標示100M,數量只算80M,這是設計單位數量計算疏失,審圖人員亦未審查出,而包商也未查核數量,三方都有錯,與有過失啊。不過,承商若只做80M,是未按圖施作完成,應依契約要求承商施作,否則應認為承商逾期,因為與圖不符。而不足數量則應作變更補給承商。

3.若是這20M是設計、發包後才要求施作,則又是另一種況狀,但建議作變更併入同一工程內,因為是議價,承商可以得到一個好價錢,主辦單位也可簡略些文書作業跟時間,亦可使工程效益及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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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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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契約價金之給付的選擇

文章由 蘇小光 » 2012 4月 26 (週四) 4:25 pm

一般在基層單位都會選擇依實作供應數量辦理結算的方式..個人淺見:這樣做比較不會有(圖利廠商)的爭議~秉持(多做不補~少做即扣)的原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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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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