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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圖利或違反採購法等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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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是否有圖利或違反採購法等相關法條

文章由 tommy0507 » 2013 10月 09 (週三) 1: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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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工程正在執行
原基地內原合約內無某某單項
在我認為應該在原合約內新增單項然後議價
若議價不成立 才可單獨就原基地內新增的項目單獨發包或小額採購

現有一個工程 就直接小額採購(同樣人馬但另一張牌<===小額採購)
直接10萬塊以下(實際9萬8000)
沒在原合約內議價也沒新增
直接同工地內採購 且單價非常高
.................................................
請問是否有圖利及違反相關法令
tommy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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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是否有圖利或違反採購法等相關法條

文章由 lalito » 2013 10月 09 (週三) 2:59 pm

你問這個問題,其實你心中已經有了答案,圖利比違反採購法嚴重多了,圖利請自行參閱貪污治罪條例,違反採購法部份,我不太清楚,願詳閱各位意見。
lali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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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是否有圖利或違反採購法等相關法條

文章由 asus1215 » 2013 10月 09 (週三) 6:34 pm

應該是這樣說
依據第4條(罰則1)【相關罰則】§6-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如果是依正常程序應該議價而無議價情形下
直接另外小額採購 已經觸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4項
因如原單價為1000經議價後可能為800-900
但今小額小購已比(有可能為1500-2000以上)原單價單 這樣就有圖利問題
因為單價已遭浮報
其實不管怎麼說還是要小心為上
asus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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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是否有圖利或違反採購法等相關法條

文章由 good » 2013 10月 09 (週三) 10:08 pm

tommy0507 寫:一個工程正在執行
原基地內原合約內無某某單項
在我認為應該在原合約內新增單項然後議價
若議價不成立 才可單獨就原基地內新增的項目單獨發包或小額採購

現有一個工程 就直接小額採購(同樣人馬但另一張牌<===小額採購)
直接10萬塊以下(實際9萬8000)
沒在原合約內議價也沒新增
直接同工地內採購 且單價非常高
.................................................
請問是否有圖利及違反相關法令

個人看法:
1.議價要看廠商肯不肯,有的廠商議價都開天價,你議的下去嗎?
但還是要看你議價的工作是否符合市場行情。比如乙台卡車載2棵樹跟載1棵樹,其實運費都一樣,
不會因為你的卡車載1棵樹運費就較少,所以小工程有時候單價高一點是講的過去的。
2.所以原基地內你應該是可以考慮限制性招標中的議價方式:
你應該是用第六款去議價吧
第 22 條
(限制性招標)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
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
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
,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
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
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
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者。

注意:'得'字-並沒有'應'字。所以不是強迫性。
3.如果你要用十萬塊以下採購法沒說不可以但要注意以下條文
第 14 條
(分批辦理採購之限制)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
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
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結論:只要符合市場行情,個人覺得不會有太大問題。PS:不代表沒問題。
自己要想如果政風問你或檢調問你,你要自己回答的出來,只要講得出道理,
並能引用法條,不拿不吃,再來就是上天保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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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是否有圖利或違反採購法等相關法條

文章由 nobility » 2013 10月 11 (週五) 6:51 am

如果連自己都說服不了的事,最好別做﹗
我會先找原廠商議,如果原廠商表示標到的價錢不好,不願意做,我才會簽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逕洽廠商辦理,而且採三家廠商報價。
一般只有新增單價才能議價,原有單價項目只能議數量。
既然你說是原有單價,那就不用說了,只能用原單價。
三家報價,可以另外找,避免瓜田李下的嫌疑。
不過這種事,一定會惹原廠商不爽的﹗但不爽還是得做,又不是只有你一家能做。
最後由 nobility 於 2013 10月 11 (週五) 6:56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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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是否有圖利或違反採購法等相關法條

文章由 nobility » 2013 10月 11 (週五) 6:55 am

問他要不要做最好弄個會議紀錄,有個書面資料,確認他不願意用原契約數量議,再簽三家報價,訴諸於文字,才不會被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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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是否有圖利或違反採購法等相關法條

文章由 黨興莒 » 2013 10月 25 (週五) 11:20 pm

"直接10萬塊以下(實際9萬8000),沒在原合約內議價也沒新增,直接同工地內採購 且單價非常高"..,想這樣作,就採購法而言並無不妥,小額採購,僅限於新標辦案件,但是,您的狀況,若是想以契約變更新增單價的方式交原承包廠商施作,小額採購就不適用了,因為受到契約變更累計金額加減帳檢討的規定限制(請詳工程會頒"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核准監辦備查一覽表),不過,倒也簡單,當您依採購法施行細則23條之1之規定完成簽報核准的程序後,就可以著手辦理新增項目議價作業了,至於採購監辦,由於未達公告金額1/10,雖不需會計及政風會同,但也至少要邀請1位,只要記著,與廠商在價格上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後,工作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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