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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技士去擔任委任技佐的職務,有何利與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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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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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篇文章 • 第 6 頁 (共 6 頁) • 1,2,3,4,5,6

Re: 薦任技士去擔任委任技佐的職務,有何利與弊呢?

文章由 jasonh714 » 2013 11月 18 (週一) 12: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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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cance 寫:
釋 16、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仍依銓敍審定職等支給職
務加給者,自 99 年 5 月 17 日起應依同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5 條第 3 項銓敍部 99 年 4 月 14 日部銓二字
第 0993192825 號函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
96年5月1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5條規定:「(第1項)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敍審定職等支給:
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
二、銓敍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第3項)銓敍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並已依銓敍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在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本條文修正施行後3年內,仍依其銓敍審定職等支給。......」
二、茲以前開修正發布之加給辦法第5條規定自96年5月17日生效,至99年5月16日已屆滿3年,爰在該條文修正施行前,已調任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並依銓敍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有案者,依該條第3項規定,係[b]依銓敍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至99年5月16日止;自99年5月17日起應依加給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職務加給

感謝n大提供寶貴的資訊..這樣以後只要經過銓敘部審定最高職等..再考普考就可以提續到原薪俸..這樣專業加給就無薪水減少的問題了..真的是太好了


也要有技士缺讓你提吧~~~
不然官等不同~~~~~薪水一樣會少的~~~~
jasonh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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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薦任技士去擔任委任技佐的職務,有何利與弊呢?

文章由 cance » 2013 11月 19 (週二) 4:02 pm

jasonh714 寫:
cance 寫:
釋 16、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仍依銓敍審定職等支給職
務加給者,自 99 年 5 月 17 日起應依同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5 條第 3 項銓敍部 99 年 4 月 14 日部銓二字
第 0993192825 號函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
96年5月1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5條規定:「(第1項)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敍審定職等支給:
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
二、銓敍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第3項)銓敍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並已依銓敍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在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本條文修正施行後3年內,仍依其銓敍審定職等支給。......」
二、茲以前開修正發布之加給辦法第5條規定自96年5月17日生效,至99年5月16日已屆滿3年,爰在該條文修正施行前,已調任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並依銓敍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有案者,依該條第3項規定,係[b]依銓敍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至99年5月16日止;自99年5月17日起應依加給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職務加給

感謝n大提供寶貴的資訊..這樣以後只要經過銓敘部審定最高職等..再考普考就可以提續到原薪俸..這樣專業加給就無薪水減少的問題了..真的是太好了


也要有技士缺讓你提吧~~~
不然官等不同~~~~~薪水一樣會少的~~~~

j大所言在民國99年5月以前是成立的..但大法官考量選舉惡質文化..有些鄉鎮市長選後算帳將主管降調至承辦人心水減少..所以才有這條釋憲案的
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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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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