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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官1年領高退休金? 謝啟大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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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當官1年領高退休金? 謝啟大否認

文章由 nobility » 2014 5月 10 (週六) 11: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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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是公保養老金供參,與上頭的退撫金無關。
依現行的公教人員保險法14條,「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依其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
如果你離職時已經繳付15年以上,而且滿55歲,這二個條件要同時存在,你才可以領公保一次金。
第 15-1 條 被保險人退保改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不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其原有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其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職 (伍) 時,得經由原服務機關學校,依第十四條規定標準,按其退保當月保險俸 (薪) 給,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但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金者,不適用之。
你離開公職後,去參加勞保,等你勞保退休後,再依你離職時的公保保險額度,領回公保一次金。
以上為民國98年實施版本,新法已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完成,但未實施。
本法 103.01.29 修正之全文 51 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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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當官1年領高退休金? 謝啟大否認

文章由 nobility » 2014 5月 10 (週六) 11:41 pm

103.01.29已經修法卻一直沒有公佈實施的新法,最主要是要配合公保年金的實施,可能是為了選舉吧﹗畢竟公保年金是配合退休金的下修,等選舉完八成就會公佈實施了。
第 16 條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
依第23條 .....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應自符合條件之日起三個月內選擇請領或不請領;逾期未作選擇者,視同選擇不請領。
前項人員選擇不請領者,仍得於第三十八條所定時效內請領。但屬於再加保者,於再次退保前,不得請領原有保險年資之養老給付。
它的意思是說,如果你離職符合55歲15年年資者,三個月內要請領,如果不請領,也必須依38條,在十年內請領。否則你就必須等到你勞保退休的時候再請領了,或是回任公務員退休時請領,最慢65歲時也可以請領。公保這筆錢不會把你吞掉﹗
依第26條,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退保而未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者,除第四十九條另有規定外,其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
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得由原服務機關(構)學校,以其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依退保當時之規定,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
一、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休(職、伍)。
二、領受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
三、年滿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所具本保險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金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人員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退保而請領
本保險養老給付時,符合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得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並自申請之日起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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