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chih123 寫:streng 寫:有在契約找到條文可以用了~~
第一招:......尚未正式驗收且接管前,廠商應負保管責任,若有損壞,廠商應負責賠償,以此招要求廠商修復。
若不行還有第二招:......逕行委託第三人修復,但有關逾期罰款和相關損失機關應向廠商求償,可由各項保證金中扣抵......。
第二招很正常,但我覺得第一招有點像惡法耶~~~這對廠商真的滿不公平的,損壞不是他造成的,且也不知道是誰及如何發生,包商也不可能派員24小時站崗看守,理論上來講應該是由損壞的人負責賠償才對啊~~~
你說的二招,其實都是包商要負責,差別只在於一是包商修,一是你們機關找人修再扣包商的錢…最終都是包商要出錢.....而你卻說第一招是惡法...
以你這麼替"包商"設想的程度,可想而知未來你如果辦更大的工程,會更辛苦滴...
沒有誰虧待誰的問題,合約就是這麼訂的,工程順利就相安無事,一有問題就是依契約行事就是了...加油啊,辛苦的土木人...
哈哈~~也對~~~畢竟才來一年多,都接幾百萬的小案子,當作磨練囉,至少最後還是照契約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