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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主題: 101年辭職後領回退撫金問題
姓名: Louise 發佈日期: 2014/03/06 21:21:14
內容:
本人自92年12月任職公務員 , 嗣於101年5月辭職 , 繳納退撫基金達8年6月
依(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規定:「‧‧‧(第6項)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二)另依銓敘部100年4月20日部退二字第1003351862號書函規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所定得一次發還本人及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應在該法100年1月1日施行後離職,且於離職後5年內請領者,始得適用。
請問
1)本人如申請發還,是否可同時申請原繳付及政府撥款之本息?
2)目前退撫網站上之發還原繳付機金申請書格式似仍為修法前適用版本,有無修法後之新版本?
3)指定匯款帳戶仍只限臺銀 一銀及合庫?是否有開放其他銀行?
4)提出申請後至撥款約多久時間?
懇請惠覆
回應人: 本園地 回應日期: 2014/03/27 14:11:22
內容:
您好:
您詢問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一事,已交由銓敘部處理並為您說明如下:
一、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第6項規定:「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5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第15條第1項規定:「……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第27條規定:「(第1項)請領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等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第2項)前項之離職退費人員如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其依第14條第6項申請發給政府及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65歲之日起1年內,向基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二、本案依您所述,您自92年12月起擔任公務人員,並於101年5月離職。因此,您繳付退撫基金已滿5年以上,可於離職(非因案免職或撤職)之日起5年內,填具申請書,經由原服務機關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管會)申請發還本人及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惟將來再任公務人員,該段已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的年資就不得再行併計退撫年資,以領取退撫給與;嗣後也不得申請繳回已發還之基金費用。但您如逾5年請求權時效,依規定即無法再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日後若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時,則可於年滿65歲之日起1年內,再經由原服務機關向基管會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予敘明。
三、至於您所詢申請所需表件及作業程序等相關問題,因屬於基管會之權責,已移請該會處理。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本園地 敬復
請問紅色是說離開公職五年以上六十五歲沒在公職可以領回自己跟政府提撥的本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