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助商廣告
各位前輩,小弟目前任職於某縣市政府,最近有一件工程要結案了(契約金額90萬),
履約過程中,因為有兩張材料試驗報告,監造並沒跟廠商取樣送驗(即試驗報告沒監造名字),
所以我就依契約罰責:監造未到場執行(限止點)品管業務扣罰2次(罰金共約700多塊而已),但是
問題來了,現在決算資料送去政風審核,政風卻說應該要罰監造4次未到場執行品管業務。
政風解釋因為材料有取樣及送驗(因為取樣人及送樣人都沒監造的名子),所以1'張試驗報告要罰2次,
所以本案有2張試驗報告,所以要罰4次才對,我聽了很傻眼

(1)我們科長是該縣市政府從普考1路幹上來的,20多年的工程歷練,經驗豐富,科長說這種情形以前也遇過,但都以1張試驗報告就罰1次為準,說政風太擴大解釋了,要我叫政風寫下一件後,我在寫簽陳核給首長批。
(2)因為履約過程跟建築師鬧的很不愉快,甚至跟我們科長嗆聲,科長一度要把建築師依建築師法送懲戒委員會審議,所以要是依政風意見再發公文給建築師補罰2次,科長說會很危險,算挖洞給自己跳,怕建築師主張我們一下發公文罰2次,一下有再加2次總罰4次,會沒完沒了。
以上打了一堆,小弟想請教各位前輩,以這種情形應該如何處置?小弟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