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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石岡區公所,4年前施作排水工程,因為沒在布滿鋼筋的排水溝旁,設置護欄或圍籬,導致郭姓少年騎車經過,不慎跌落排水溝後,碰撞到鋼筋,造成左眼失明。最高法院認定,區公所應負80% 責任,昨天判決須賠償375萬多元確定。
石岡區公所農建課長劉清江表示,當初施工時有盡到告知義務,至今仍無法理解公所應負80%責任判決,不過法院三審已定讞,也會依判決賠償郭姓少年375萬多元,且將依《國賠法》向當時施作廠商代位求償。
郭姓少年的父母指控,石岡區公所2012年1月起進行排水改善工程,並將工程交由營造公司承攬施作,雙方簽訂工程契約,但廠商沒有在施工路段設置安全圍籬、警示燈或紐澤西護欄等警告標示,也未有任何施工人員在現場指揮交通和進行管制。
郭的父母表示,兒子在同年2月3日下午2點半騎腳踏車返家,經過該施工路段時,因腳踏車打滑失去平衡,跌落到一旁正在灌漿施工且滿布鋼筋的排水溝,左眼遭鋼筋戳刺傷,經治療後被醫院判定左眼失明,區公所應負國賠責任。
歷審認為,郭姓少年騎腳踏車經過該路段,已看見混凝土車正在作業,應注意車前狀況、小心行駛,卻不慎跌落水溝,他須自負20%責任,石岡區公所應負80%責任,判決賠償375萬9662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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