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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無土石合法集中暫置的法源依據?大量土石堆置可是違反水保法的說???
還是只能河道小堆置,甚至挖了就上車的即採即售(仍為採售分離)處理
不知有無同道中人有類似的經驗...
基本上小弟很不爽水保局強掛清疏工程到地方政府頭上
而且還說清疏業務是地方責任,不清疏出事情由地方自負
真是吃人夠夠...
翻出當初工程會的會議結論是林務局,水保局,河川局各自清疏權管河段
結果只有水保局強加業務至地方政府,訂什麼清疏作業要點,開宗明義居然寫執行單位為"縣市政府,鄉鎮公所"
當初頒訂前審查會,與會地方政府建議執行機關加上水保局(含分局),結果當然不可能死水保局
現在預算掛水保局,地方執行有困難,水保局只會催辦進度,電話接到煩死,最速件公文亂發一通,卻任何協助都看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