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營造業法對工程承攬手冊登載的規定,是用以規範營造業的而非定作人(起造人),
因為以往常有竣工後也沒登載的情形。
至於法規開工時定作人簽章證明,是否等於加蓋機關印信,法未明定,宜請主管營造業機關解釋。
如果參考建照申請書表簽章於自然人時都是要簽名加蓋私章或執業圖記的,於機關法人則是大(機關公司)小(負責人)章,負責人章於機關是通常是首長官章。
原則上,營造業工程承攬手冊送交主管機關註記時,應該是工程已完工驗收結算的,因為涉及工程完工總價填寫。
至開工時要不要於承攬工程手冊加蓋「機關印信」,看來有還工程先進或問主管機關了。
ps.我的想法是,廠商常有許多理由要機關出具證明(真正用途不得而知),
承辦人有法依法辦,無法依內規辦,不明時求合理為之,
勿因感情或受壓而急就章就是了。有誤還請指正。
colby0820 寫:可是依樓樓上p大所述 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4條 不是在開工的時候就要蓋給他了嗎?
既然法律都規定要蓋了 應該不至於有您說的那些嚴重後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