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人

土木建築專業交流、技師證照、職場就業、軟體技巧交流的好所在。

跳到內容


進階搜尋
  • 討論區首頁 ‹ 職場討論分區 | Employment ‹ 公務人員交流、討論區
  • 變更字體大小
  • 列印模式
  • 問答集
  • 註冊
  • 登入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6月 18 (週三) 5:25 pm

既成道路、現有巷道、公用役地關係及私人地土無償使用問題

專為公務員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 國民旅遊卡 | E等公務園 |

(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發表回覆
17 篇文章 • 第 2 頁 (共 2 頁) • 1,2

文章由 jjq519 » 2009 10月 20 (週二) 5:27 pm

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


至少都市計畫內既成道路
都市計畫外編號道路有解

但是都市計畫外非編號道路(村里道路)無解
jjq519
土木人三星會員
土木人三星會員
 
文章: 445
註冊時間: 2008 3月 18 (週二) 11:27 pm
回頂端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09 10月 20 (週二) 6:21 pm

江湖 寫:看了lawrencechen大大的文章及他的回應
就覺得讓人受益良多且他的用語也就事論事
不會有賣弄的感覺


江湖大哥,

我也是在賣弄,拋磚引玉,

我也怕我講錯,誤導大家也不好,還請各位大力斧正。

很少看到松智路、南港重陽路、泰山鄉的團隊出來更正。

其他行業,舉建築師來講,他們論壇研究非常密切。
軟體業也是,因為大家甲乙丙跑來跑去。
希望大家不分彼此,不計前嫌,

這會帶動大家以比較快的速度一起進步。
lawrencechen2004
土木人四星會員
土木人四星會員
 
文章: 924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02 (週五) 9:05 am
回頂端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09 10月 23 (週五) 12:01 am

jjq519 寫:至少都市計畫內既成道路
都市計畫外編號道路有解
但是都市計畫外非編號道路(村裡道路)無解


jjq519大哥您好,

哈哈哈,正解。

我記得工務局和都計最喜歡互推那個地號是誰的既成道路權屬。
既成道路分都計內、都計外,都計內是都計單位有個C君的權屬。
都計外是工務單位有個A君的權屬。

都計外要噗AC,那要請地主捐『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印鑑證明』
副本給工務局A君,列入既成道路,並辦理公告。

都計外都很想噗AC,包括河床,都有民代提議要噗。
無所不有,不過,河床底被沖走出事,不是民代有事。

---------
特考剩64天。
lawrencechen2004
土木人四星會員
土木人四星會員
 
文章: 924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02 (週五) 9:05 am
回頂端

文章由 WENCHUNG » 2009 10月 25 (週日) 4:42 pm

2.現有巷道問題

以下引用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份法規與各位討論
-----------------------------------------------------------------------
法規名稱: 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91 年 12 月 23 日 公發布)

第 一 章 總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現有巷道,其範圍如下:
一 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 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之同意書者。
三 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
四 本法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前,曾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經本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須於供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情事,繼續和平通行達二十年,且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者。

-------------------------------------------------------------------------

法規類號: 北市一三-一0-一00二
名  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 出入通路:指寬度在三.五公尺以上,且非屬防火巷或防火間隔並提供建築物使用為出入之通路。但建築基地以現有巷道為出入通路且興建之總樓地面積依規定免設停車空間者,其寬度得減為二公尺。
二 共同壁:指相鄰二宗建築基地各別所有之建築物,所共同使用以地界中心線上構築之牆、柱及樑之構造物。
三 現有巷道: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

-------------------------------------------------------------------------

以上為目前我查到台北縣及台北市現有巷道相關規定

經查閱台北縣的資料發現,現有巷道似乎是為了指定建築線而訂定的,而業務分屬又區分兩的局室,都市計劃內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為城嫏局業務,非都市計劃內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為工務局業務,台北縣都市計劃區內指定現有巷道後是有資料可以查詢,這部分不知是否就是既成道路的資料庫?或則只能說是現有巷道的資料庫,我目前還沒詳查台北縣有無非都市計劃內的現有巷道資料庫,故目前只能先說明到此。
另外「現有巷道」台北市就定義的比較簡單,稱為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就台北市及台北縣的現有巷道規定看來只要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公家機關鋪馬路我想是沒問題的,因為現有巷道供不特定公眾通行。

還有我查到台北市法規會解釋函,原來「現有巷道」早期稱為「既成巷道」。
台北市法規會解釋函如下:
-------------------------------------------------------------------------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八條雖於七十一年將「既成巷道」修正為「現有巷道」,但解釋上,其意義似仍包括既成巷道。的
-------------------------------------------------------------------------

3.公用地役關係問題

「公用地役關係」是既成道路和現有巷道都有一個共同的定義,經了解「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第十四條規定「既成道路」得必要之養護的規定,目前研議將改為「公用地役關係」,如此一改範圍更寬,應該會更好做事,因為個人感覺「公用地役關係」似乎比較好讓鋪馬路的公務員執行任務,

最近為了查這些「既成道路」的問題,我看了許多資料,發現這個問題並不是三言二語能夠說明清楚的,以上是小弟個人的見解,希望有錯誤時大家可以指教一下。
WENCHUNG
初階會員
初階會員
 
文章: 36
註冊時間: 2007 9月 14 (週五) 10:10 am
回頂端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09 10月 25 (週日) 9:51 pm

我記得北部縣市權屬各局有寫現有巷道認定辦理流程之SOP公開於網站上。
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這是都市計畫內的現有巷道法源,並不適用工務局的現有巷道法源。
---------------------
---------------------
公用地役-->請看前貼『(1)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大法官寫下這解釋是很要命的,代表他不熟地政。
(1)的字面意思是,有個『飛鷹山莊』,僅有兩條連外道路,
那這兩條連外道路就不符合『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假如『飛鷹山莊』只有一條連外道路,那才是『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所以為了文字上的歧異,各縣市政府兩局都快抓狂了。
我相信,各縣市應請求法規解釋,內政部也應該回函,
但我們不是現有巷道承辦單位,除非找A君。

第二個問題是『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
===>這到底是多久?

民法說20年。有人說15年。都OK,那誰來舉證『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鄰長能證明嗎?有的里長、鄰長只有5年。
那我買農委會航照圖? 航照圖看得出地上路障,與攔阻通行的鐵門嗎?

那我請公所該轄區承辦人員開個『巷道通行證明』。我若是承辦人,我打死也不敢開這東西。去巷口,前看看、後看看,是我證明通行15年?

那還有誰可以證明?

簽送給公所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以及建照上指定的『建築線』,都會附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前面講那幾種證明,基本上效力不足,我1995年證明通行滿15年,

地主無異議,1999年地主過世了,地主兒子異議,

主張1995年的通行證明無證據力,理由如上述。

且很難佐證『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而地主為保留異議權力,於1980就送公文附照片陳情,生出『阻止之情事』。

你誤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承辦人就三好加一好,等死。

怎辦?

只有1979年地主簽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可以壓垮地主兒子。

有地主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卻不檢附戶政事務所開立的『印鑑證明』,

兩相比對方為正辦。這只是地政職系的ABC。

而『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上面蓋『50元代刻印章』又剛好被法官另罪起訴偽造文書。

粗魯、盲從的作法,只有土木職系的人搞得出來,

長官都曉得厲害,卻又不點明要害,害人至深。

『只有拿錢才會被關』---->這句話騙人。


--------------------------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00 號:『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非本件解釋 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乃屬當然。』

釋字第 400 號-->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成立條件-->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1)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 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 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WENCHUNG 寫:我目前還沒詳查台北縣有無非都市計劃內的現有巷道資料庫,故目前只能先說明到此。


聽說各縣市政府工務局的A君(辦理既成道路認定)知道有這系統。

WENCHUNG 寫: 另外「現有巷道」台北市就定義的比較簡單,稱為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就台北市及台北縣的現有巷道規定看來只要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公家機關鋪馬路我想是沒問題的,因為現有巷道供不特定公眾通行。


如前述「公用地役關係」必須橫濱市縣市政府來認定,
不是拿到規則就自行寫會勘紀錄依照大法官400號自行認定。
一定要拿到A君的認證函當附件,才能敲定開工日期。

現在最大的困難是:
1. 誰提供認定的證據基礎?
2. 認定後,需辦理公告,地主無異議。
3. 認定後的資料系統在哪裡供查察?會不會橫濱縣市政府叫你去查書面檔案?那就完了,為了噗一塊5平方公尺的AC,查到死為止,還好幾百快待查。
4. 養護單位通常不察,間接害死地主,變成公用地役。
lawrencechen2004
土木人四星會員
土木人四星會員
 
文章: 924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02 (週五) 9:05 am
回頂端

Re: 既成道路、現有巷道、公用役地關係及私人地土無償使用問題

文章由 roninsaab » 2016 6月 24 (週五) 7:34 pm

WENCHUNG大大,
我有這個主題的相關問題想與您請教。!!!
方便與您直接連絡嗎??
我的email:roninsaab@gmail.com
Line :roninrain
電話是:0926267976
非常感謝您!!!
麻煩您。
roninsaab
新註冊會員
新註冊會員
 
文章: 2
註冊時間: 2016 6月 24 (週五) 7:28 pm
回頂端

Re: 既成道路、現有巷道、公用役地關係及私人地土無償使用問題

文章由 roninsaab » 2016 6月 24 (週五) 8:13 pm

請教各位大大,
基地A比鄰計畫道路間又有另一塊土地B
但卻土地B目前有90%是屬於既有道路。
何謂90%是既有道路??
因到地方區公所確認,有10%的範圍不是其當地區公所工務課的養護區塊(沒有鋪設柏油)
因而其10%的範圍不算是既有道路!!!(工務課回應)
但卻法院又判定【強制執行】命令,其土地B有供基地A的通行權,不得阻擋且須讓基地A全面通行
如今,基地A要建設,建築線也已申請完成!!!
但卻五大管線的施工與申請,土地B沒有使用權,我該如何是好??
請各位大大可以幫忙小弟動動腦幫個忙好嘛!!!感恩不盡
因土地B有3~400人的所有權!!!
土地B,在地籍謄本上所註記的【地目】是【道】
感謝各位大大!!!
我的email:roninsaab@gmail.com
Line :roninrain
電話是:0926267976
非常感謝您!!!

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

roninsaab
新註冊會員
新註冊會員
 
文章: 2
註冊時間: 2016 6月 24 (週五) 7:28 pm
回頂端

上一頁

發表回覆
17 篇文章 • 第 2 頁 (共 2 頁) • 1,2

回到 公務人員交流、討論區

分享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Bing [Bot] 和 1 位訪客

    機關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考試院考選部
  • 經濟部水利署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自來水公司

    組織

  • 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 全國公務員協會
  • 行政院勞委會
  • 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
  • 全國公務員協會粉絲團

    研究資源

  • 國家圖書館
  •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 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友站

  • 建築人討論區

  • 討論區首頁
  • 管理團隊 • 刪除所有討論區 Cookies • 所有顯示的時間為 UTC + 8 小時
Powered by phpBB® Forum Software © phpBB Group
正體中文語系由 竹貓星球 維護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