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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小弟認為
計畫書提送的形式,應該要依契約書規定的內容來看
通常契約書的本文是只規定計畫書的送審期限
但是契約書附件的品質管制規定,通常也有
"各項計畫書經乙方專任工程人員及品管人員簽認後,於本工程契約規定期限內送監造單位審查"
的規定,
所以我認為既然計畫書需要有"專任工程人員及品管人員簽認",解釋上應該是指書面
不然怎麼認定計畫書"已經專任工程人員及品管人員簽認"
(現在電子簽章除了自然人憑證,尚未被接受及廣泛使用,還存在一大堆加密,認證等問題)
另外計畫書的提送,係涉及契約標的的"給付"
應該不是以意思表示發生效力(因為沒有要發生新的法律行為)
應該是以民法上各種契約而為"給付"
所以我認為本案應是以"交付經乙方專任工程人員及品管人員簽認工程計畫書"的日期為履約日期
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