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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遇到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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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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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篇文章 • 第 2 頁 (共 2 頁) • 1,2

Re: 工程遇到困難了~

文章由 qwereer2009 » 2012 3月 17 (週六) 5: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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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io2363 寫:據了解~~已經報竣工進入驗收階段是不能再辦理變更設計的
小弟目前辦理一件道路柏油改善
道路的中央有雨水下水道的人孔蓋
承包商施工完畢報請驗收以後~驗收人員去現場驗收時~發現人孔蓋平均低於路面大概4~5公分
可是依據設計圖上顯示的是人孔蓋與路面是齊平的
因此驗收人員堅持與設計圖不符~有影響安全之虞~~不同意驗收通過

當然包商也有他的立場~包商表示~路面還沒施作之前~現況已經是人孔蓋與路面有落差了
包商依據設計圖是刨除5cm在施工5cmAC~而且契約內也無編列任何混凝土費用(人孔蓋提昇)
所以堅持要他改善人孔蓋~一定要變更設計編列相關費用給他他才肯改

問題:主驗人員堅持要與設計圖上劃的齊平狀況才肯驗收合格
包商:要變更設計才肯做(因為要提昇人孔蓋的費用還不低,他不肯吸收)

當然我也有疏失~設計單位在畫圖時沒有考量到需編列此項費用~我審預算書時也沒有特別注意到...

怎麼辦~主驗不肯驗收~我也不能再簽變更設計~~無解了嗎?



這......
AC工程通常都是驗厚度 壓實度 含油量 這些重點有驗嗎?

只看人孔蓋沒鋪 感覺是有點..... 不過影響交通安全比計較驗收通過與否重要

先蓋掉再說 然後我看 直接請廠商扣掉人孔蓋以上AC數量吧 (面積乘上厚度 看有幾個人孔蓋 看是 以噸數或以面積算數量,不過應該沒有人在這樣驗收的= =)扣掉這些數量反正對廠商也沒差
設計圖上有畫出幾個人孔手孔蓋嗎 = =
qwereer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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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8
註冊時間: 2009 7月 23 (週四) 5: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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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nobility » 2012 3月 17 (週六) 8:47 pm

我也是覺得主驗的很外行,沒事在驗什麼人手孔。
廠商的做法我也覺得沒錯,一般如果AC跟人手孔不是同時施作,一定會有高低差,真想問主驗的,你是懂還是不懂?
一般人手孔蓋都會比路面還低,如果是突出的話開車或騎機車會有一個違和感,有突起物會很明顯。
所以人手孔蓋在做都不會做太高,遇到這種情形,廠商的做法會使AC逐漸收斂,到人手孔蓋時順平,不會突然突降五公分。
所以雖然差五公分,實際上車子過去不會造成危險,也不會感到不適。
最好台灣的廠商可以做到人手孔與AC齊平啦﹗
一般也沒有人在抓這個的,但既然當缺失開了,你如果跟主驗的不熟,會被誤認在替廠商護航。如果熟的話,事情又拿上枱面在說,不處理不行,不處理又換承辦人員會出事,瓜田李下,到時候會很難解釋。社會上壞蛋很多,到時候被人檢舉,那就好玩了。我們那裡就常有標不到的廠商喜歡全民督工,老叫他的工人假裝成路人,在旁邊晃來晃去,全民督工。不小心一點,出事的都是待在辦公室吹冷氣的承辦人員。
所以我才認為說一定要把AC驗收跟人手孔調降分開處置。
如果是我的話,驗收人員在驗時,我剛好在場,我能解釋的,就當場解釋,合情合法。但要注意維護同仁的面子就是了。真的做的不好再叫對方改善。如果已經載明要改善了,那就是大家都在看了,壓下來或不處理到時候都會有問題。
如果你到時候用十萬以下議價,或發包處理人手孔調降,到時候被誤認為你缺失不叫廠商改善,而是拿政府的錢二次施工,有圖利廠商之嫌,那就麻煩了﹗
該是誰的人手孔就叫誰去調降,路權單位最喜歡做這種事,這種事也比較合情合法。至於驗收,可以請人手孔的單位一起開個協調會勘處理。你下地處理(AC蓋過人手孔蓋),你廠商浪費的AC反倒較多,出了事也好解釋。
以上是我個人的見解。
no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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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29
註冊時間: 2008 11月 27 (週四) 2: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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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工程遇到困難了~

文章由 FeLife » 2012 3月 18 (週日) 6:36 am

casio2363 寫:據了解~~已經報竣工進入驗收階段是不能再辦理變更設計的
小弟目前辦理一件道路柏油改善
道路的中央有雨水下水道的人孔蓋
承包商施工完畢報請驗收以後~驗收人員去現場驗收時~發現人孔蓋平均低於路面大概4~5公分
可是依據設計圖上顯示的是人孔蓋與路面是齊平的
因此驗收人員堅持與設計圖不符~有影響安全之虞~~不同意驗收通過

當然包商也有他的立場~包商表示~路面還沒施作之前~現況已經是人孔蓋與路面有落差了
包商依據設計圖是刨除5cm在施工5cmAC~而且契約內也無編列任何混凝土費用(人孔蓋提昇)
所以堅持要他改善人孔蓋~一定要變更設計編列相關費用給他他才肯改

問題:主驗人員堅持要與設計圖上劃的齊平狀況才肯驗收合格
包商:要變更設計才肯做(因為要提昇人孔蓋的費用還不低,他不肯吸收)

當然我也有疏失~設計單位在畫圖時沒有考量到需編列此項費用~我審預算書時也沒有特別注意到...

怎麼辦~主驗不肯驗收~我也不能再簽變更設計~~無解了嗎?


http://www.nco.taipei.gov.tw/ct.asp?xIt ... &mp=106021
說真的,為什麼人孔下降又要上來,
第三階段:惟管線因各項維修、增設等需求,須辦理人手孔提昇留設於路面上!!
那第一階段為什麼沒有考慮到?
難到是這樣嗎?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c ... 93.jpg&p=2
還是這樣?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c ... 92.jpg&p=1
我認為呢?維修、增設等需求是可以開挖馬路,但人孔蓋不用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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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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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waya » 2012 3月 18 (週日) 3:23 pm

我是覺得AC全面先鋪過去

後再請所屬管線單位來提昇人孔蓋

這樣就可以符合主驗官的缺失改善方法

但是要承商吸收AC費用 (人孔蓋範圍深度5公分)

似乎又是一大困難點
w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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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Howard » 2012 3月 18 (週日) 7:24 pm

1.設計方在設計時高程有沒有再圖面上標註?
2.呈上.如果圖面上水溝蓋與AC平齊,照理說應該是有考量過水溝蓋的高低問題,那反到是承商施工時沒有注意看圖施作
3.呈上.如果圖面上是水溝蓋與AC平齊,則施作過程監造方未善盡監造職務監督工程,造成此問題發生

承商提出未編列拉高人孔蓋的經費,事實上"也不可以要求承商去負擔",我覺得是工程的嚴重病態,
包商也是老老實實的來標你的案子,設計上考量也許也是有缺陷,但總不能都要包商去吸收,
況且承辦人本身對工程就該去做督導,不是等事情發生再來想辦法,沒有任何理由去解釋你沒去督導,
,每案再發包前或設計階段,就必須去思考或注意一些小細節,都市維生系統維修孔,住宅前的銜接問題,終始處的銜接問題,這些都是審查的時候必須去考量的。
還有主驗官也是公務員,若他簽收的話日後發生問題他也難辭其咎,建議您下次多細心去看圖發掘問題!!

問題的對象要釐清楚
1.若人孔的高度與刨除AC 5公分高程尚有若差,而圖面上卻是畫齊平,那就是設計方設計失當,就依合約規定設計不當的那條懲處設計方(監造驗收也未確實依圖面審查)
2.檢算數量若設計方設計AC 數量足夠或有考慮人孔處的高度,而承商未依圖面施,則是承商未確實按圖施做,就~列入驗收不符項目
3.若上面兩者都沒錯,$就往上簽看看,是否將預算結餘款項再行補給廠商去改善
4.自己的過程中的缺失問題問問課長吧!!
我不是公務員,只是看過很多承辦做過這類的事,只能講多細心點,勤勞點去關心自己的案子,別學到一些凹人跟逃避責任的職場陋習,別怪驗收官!!哪天你也會成為驗收官的,加油! 但願你能順利解決
Ho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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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nobility » 2012 3月 19 (週一) 8:52 am

感覺不像委外設計的....
感覺像是自己同仁設計的.....
至於人手孔要下地,是台灣人的無奈﹗
日本廠商就可以做到與路面齊平,台灣廠商沒辦法只好把它蓋掉。
有些民生重要供水,有的甚至牽扯到消防用水,不是路權單位說下地就下地的。
路權單位都有一種我最大,你要聽我的,這種老大心態。
就我知道的,真的有很多路權單位都是這樣,直接蓋掉再說。
我是覺得仍要找管線單位出來協調。
原因有二
1.減少紛爭,你沒經過人家同意蓋掉也不對,你也不知道蓋掉的影響有多大。雖是公營事業,而不是公務機關,仍是要互相尊重。
2.以本案來說,叫管線單位出來,用意是叫他們來背書,當然會議決議不用提升,那最好,省麻煩。到時候改善時就附會議紀錄,說管線單位同意下地,會議紀錄是事後單位自己打的,措辭可以按自己想要的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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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29
註冊時間: 2008 11月 27 (週四) 2: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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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jq519 » 2012 3月 19 (週一) 9:18 am

很奇怪 刨除5cm,加鋪5cm,怎麼會人孔蓋有高低差,難道原有路面就有高低差?
看起來似乎是承包商施工時疏忽,或者刨的不夠深,或者加鋪過高。
我覺得應該是承包商的責任,限期改善,通知廠商有安全疑慮,屆時如不改善,
另雇工辦理,所需費用自應給付工程款扣除。
廠商如果不服,去工程會調解吧(應該不會有人為那一點錢去調解吧?)
調解輸了也沒關係,表示那本來就是要付廠商,編錢付掉就好了,
反正工程都完工了,改善完了,承辦也沒有壓力了
jjq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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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45
註冊時間: 2008 3月 18 (週二) 11: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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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紫煌 » 2012 3月 19 (週一) 12:02 pm

jjq519 寫:很奇怪 刨除5cm,加鋪5cm,怎麼會人孔蓋有高低差,難道原有路面就有高低差?
看起來似乎是承包商施工時疏忽,或者刨的不夠深,或者加鋪過高。
我覺得應該是承包商的責任,限期改善,通知廠商有安全疑慮,屆時如不改善,
另雇工辦理,所需費用自應給付工程款扣除。
廠商如果不服,去工程會調解吧(應該不會有人為那一點錢去調解吧?)
調解輸了也沒關係,表示那本來就是要付廠商,編錢付掉就好了,
反正工程都完工了,改善完了,承辦也沒有壓力了


看完系列文,小弟以公務員的保守心態認為應該要心狠一點。

先贊同樓上作法,為了避免這個案子被審計與政風甚至是檢調挑毛病,先把廠商的錢扣住逼他改,
並且發文追究他為何施工期間發現問題沒有反映,擅自自作主張,先罰他一筆再說。
不改就扣錢另案辦理,廠商認為有冤屈,發文請他依「正常採購程序」辦理即可。
調解時就交給第三公正單位處理吧!

不過,個人覺得這個案子有監造就容易解套了,
先把監造和施工廠商各打50大板,
一個監造不實(或監造未盡心),一個是未按圖施工(只咬他未齊平部分),
然後限期改善,不改善兩個都送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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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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