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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PM88 寫:若使用改善字眼就無問題,那為何要用新建?用心何在?
別太好心了,最後被告還是機關要賠,完全沒議員的事~~~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6月 20 (週五) 4:57 am
BPM88 寫:1.這篇文章雖然標題頗為聳動,提到議員和技士之爭,但原PO是要討論該事實要件的法律是非,所以沒有什麼保護誰的立場問題吧@@
2.另這是排水工程還是道路工程?為何能夠以「開挖側溝」這種理由?不能理解這跟新建或改善有何關係?該解釋只是說政府幫忙鋪路,不幫忙作側溝而已,因為若該路旁本無水溝,其必要之養護本不需要側溝,但本案是原本就有土溝在使用對吧?
宗承 寫:這種案子多的是,不過通常有一種進化作法,就是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改善,
避免颱風豪雨造成民眾財產損失,這時就會有土地所有權人說願意提供同意書
請政府改善,找不到的所有權人就看議員或里長願不願意切結或以會勘型式落
入紀錄,畢竟有時會遇到所有權人等工程開工後,跳出來說他不同意...後續大家
可以想像...很多時候不要怕麻煩
BPM88 寫:另這是排水工程還是道路工程?為何能夠以「開挖側溝」這種理由?不能理解這跟新建或改善有何關係?該解釋只是說政府幫忙鋪路,不幫忙作側溝而已,因為若該路旁本無水溝,其必要之養護本不需要側溝,但本案是原本就有土溝在使用對吧?
飛龍哥 寫:BPM88 寫:另這是排水工程還是道路工程?為何能夠以「開挖側溝」這種理由?不能理解這跟新建或改善有何關係?該解釋只是說政府幫忙鋪路,不幫忙作側溝而已,因為若該路旁本無水溝,其必要之養護本不需要側溝,但本案是原本就有土溝在使用對吧?
這解釋現行實務見解與操作,用白話說,就是既成道路如果有側溝,則需有必要的養護(如通沖溝等),如果通沖溝等無法改善需以挖除重作始可改善達原有功能,則以原尺寸(保持原有寬度與深度等)及原結構型式(如土溝)為限,如果改變尺寸(如加寬或加深等)或改變結構型式(如土溝變RC溝等),則視為非改善養護。
飛龍哥 寫:BPM88 寫:若使用改善字眼就無問題,那為何要用新建?用心何在?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年12月05日府法二字第0九六0八一五六五00號函略以
參考大法官第 400號解釋以及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針對既成道路定義與相關權利義務說明
既成道路之要件
(一)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
(二)已歷數十年之久,實務上多認為需二十年以上(最高行政法院92
年判字第1124號判決)
(三)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四)供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五)需歷經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既成道路之負擔
(一)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作他用。例如:如任意設置路障,
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以下之規定加以排除。又既成
道路如屬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所稱之市區道路範圍,則主管機關
得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條、第七條與第十六條之規定,於既成道
路上從事改善養護工作,並得設置路燈、號誌、擋土牆、停車場
等市區道路附屬工程。
(二)政府得為必要之改善養護。依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14條規
定,道路主管機關得就既成道路為必要之改善或養護,故內政部
台(六七)內字第6301號函釋:「為便利公眾通行,整修市鄉道
路環境於現有既成道路上為必要之改善養護鋪設柏油路面……。
」至於開挖測溝之部分,依大法官第 440號解釋,則不在既成道
路所受負擔之列。另同號解釋亦說明,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
用地,主管機關在依據法律辦理徵購前,固得依法加以使用,如
埋設電力、自來水管線及下水道等地下設施,惟應依比例原則擇
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土地權利人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飛龍哥 寫:BPM88 寫:另這是排水工程還是道路工程?為何能夠以「開挖側溝」這種理由?不能理解這跟新建或改善有何關係?該解釋只是說政府幫忙鋪路,不幫忙作側溝而已,因為若該路旁本無水溝,其必要之養護本不需要側溝,但本案是原本就有土溝在使用對吧?
這解釋現行實務見解與操作,用白話說,就是既成道路如果有側溝,則需有必要的養護(如通沖溝等),如果通沖溝等無法改善需以挖除重作始可改善達原有功能,則以原尺寸(保持原有寬度與深度等)及原結構型式(如土溝)為限,如果改變尺寸(如加寬或加深等)或改變結構型式(如土溝變RC溝等),則視為非改善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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