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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是公保養老金供參,與上頭的退撫金無關。
依現行的公教人員保險法14條,「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依其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
如果你離職時已經繳付15年以上,而且滿55歲,這二個條件要同時存在,你才可以領公保一次金。
第 15-1 條 被保險人退保改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不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其原有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其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職 (伍) 時,得經由原服務機關學校,依第十四條規定標準,按其退保當月保險俸 (薪) 給,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但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金者,不適用之。
你離開公職後,去參加勞保,等你勞保退休後,再依你離職時的公保保險額度,領回公保一次金。
以上為民國98年實施版本,新法已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完成,但未實施。
本法 103.01.29 修正之全文 51 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