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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行政被派去工程驗收,豪無土木專業背亰,怎麼辦

專為公務員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 國民旅遊卡 | E等公務園 |

(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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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篇文章 • 第 3 頁 (共 6 頁) • 1,2,3,4,5,6

文章由 站長 » 2010 9月 02 (週四) 6: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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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兩造的差距只有一個。個人經驗的不同。

甲說:一個有研讀過不少判決,深知絕非「對的起自己」可以解決事情。
乙說:另一個,處世態度積極,肯學習,尚沒體驗過司法程序。

依我的觀察,資深公務員大部分皆採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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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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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9月 02 (週四) 6:45 pm

站長 寫:你們兩造的差距只有一個。個人經驗的不同。

甲說:一個有研讀過不少判決,深知絕非「對的起自己」可以解決事情。
乙說:另一個,處世態度積極,肯學習,尚沒體驗過司法程序。

依我的觀察,資深公務員大部分皆採甲說。


我並不資深,只是 在營造廠看過太多坑殺公務員、新進工程員的例子。

害我卯起來念判決。

檢方查賄動作引爆 蘇嘉全與胡志強隔空交火
http://www.nownews.com/2010/09/02/11464-2642633.htm

捐加菜金變賄選。鵠志牆都不贊同。

弄不懂 檢察官想甚麼,當公務員有重大風險。
lawrencechen2004
土木人四星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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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4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02 (週五) 9: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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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ciani » 2010 9月 02 (週四) 8:36 pm

雖然兩人意見不盡相同
可是我覺得L大好守
這樣上班起來不是提心吊膽 處處防人
判例仟百種
人文學科這種東西
你真要防 守的住嗎

我記得以前在甲單位的時候
一各資深老鳥跟我說過
中華民國的法律只有一套
可是各單位執行起來 確有仟佰萬套
大家都挑有利自己的解釋
其他都是對方的問題
所以在台灣 權責老是分不輕
看起來明明是他的
你卻被迫收這各公文

這跟你熟讀了機關權責分工表後
有意見相左時 拿出這各表跟他說 上面明明寫是你的(權責分工也沒辦法寫的太仔細)
誰知道硬生生人家又另外歸咎 因為....... 所以是你們的
最後鈞長裁示 有可能還是你的

相關案例不勝枚舉
永遠也沒辦法正面表列那些案例屬於承辦人疏失
也真有可能 該想的你都想了 檢察官硬要栽贓給你
與其這樣去思索這各案例法官的判決
倒不如正面表列守住該守的

另外要說的是機關的內部文化
同樣的問題甲機關這樣做 乙機關卻另外做
這倒是有很大的空間去比對以後乙機關可能被調查
想想審計就是去查了所有機關 看過了所有的說辭
想要輕輕的挑出你的錯誤 應該不是太難
[/list]
ciani
土木人一星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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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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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evolet » 2010 9月 02 (週四) 10:19 pm

所以結論是什麼?
大家都不要幹公務員
大家一起抵制國考
讓每年錄取率是0
讓老鳥找不到替死鬼
讓惡性循環終結

這樣政府才"有機會"重視問題
我們土木才有出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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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let
土木人二星會員
土木人二星會員
 
文章: 265
註冊時間: 2010 7月 18 (週日) 11:04 pm
來自: 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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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9月 02 (週四) 10:58 pm

ciani 寫:雖然兩人意見不盡相同
可是我覺得L大好守
這樣上班起來不是提心吊膽 處處防人
判例仟百種
人文學科這種東西
你真要防 守的住嗎


今天的新聞:
http://bbs.civilgroup.org/viewtopic.php?p=30638#30638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高峰祈去年間偵辦台南縣官田、西港等鄉公所小型工程弊案,意外發現許多鄉鎮道路偷工減料嚴重,地檢署為此特別成立「路見不平查緝專案」追查,發現道路坑洞問題長期存在,原因出在經辦人員、包商與檢驗單位勾結「有如食物鏈」。
~~~~~~~~~~~~~~~

好一個「意外發現」啊。

自考上去公所報到以後,痛苦萬分。

假如您在上述該縣市單位裡工作,您要配合呢?然後提心吊膽?

還是 曲意配合,另函給檢察官?

若是我,最少在 馬總統任期內,我就檢舉。

建國百年,哪一年新聞提到「法官都被抓了」?



來到這鄉鎮當公務員,就是準備要住在這裡、在這鄉鎮退休,領月退等老死,

哪有可能 跟不良廠商一起賭被抓機率?

我為了A那幾千、1,2萬,然後領不到月退?怎麼可能?

當然先檢舉再說。

各位看看公務員制度的設計就是,「若要A錢,被抓到還不如在營造廠當技師算了」。

為甚麼要去賭 「不會被抓到的機率」呢?期望值算一算,划得來嗎?



我提心吊膽也沒甚麼不好,反而看出 長官是怎麼動手腳,公所再怎麼厲害,升課長喔?別妄想了。

功夫練好,轉場到別的單位,看是要衝、還是要保守,都隨便你,這樣退休生活才會愉快。

您們要說我很保守,我也不反對啦。

被抓到等五年、十年更三審,等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法外開恩」,ㄟ,不是等十年就可無罪,

各位可不要誤會啊,也有等十年還是要坐牢的。


我覺得 上過 「檢察官的偵查庭」的同仁,瞭解被起訴的痛苦,

才有資格講我,到底保不保守。

沒去過偵查庭,ㄟ,跟人家「處世態度積極,肯學習、衝業績」衝頭殼一個洞的喔?
最後由 lawrencechen2004 於 2010 9月 02 (週四) 11:25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3 次。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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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4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02 (週五) 9: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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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經建行政被派去工程驗收,豪無土木專業背亰,怎麼辦

文章由 louis19777 » 2010 9月 02 (週四) 11:15 pm

怎麼故事只說一半?
結果那個約僱人員呢?

檢調對於工程有疑慮
只要是有在文件蓋到章 簽到字的人 免不了 要去配合調查問話

這本來就是很正常的

而且 承辦工程的人 走調查站 上法院 真的免不了

你要是無法接受這個事實 盡速離去

你這個例子有這麼嚴重嗎?
除非這個專會驗的約僱 做了虧心事 收人家錢 還是怎樣


這麼膽小如鼠的人
我建議你 盡速轉職系 或者離職比較合適

喔
我去過調查站 偵查庭
所以應該有資格說你 保守 膽小如鼠

lawrencechen2004 寫:
louis19777 寫:別再有 我不是某某領域出身的 就不能做某某方面的事情這種觀念

去各縣府 各公所去看 那些 約僱 監工 人員

很多都不是土木出身的

大家還不是邊做邊學

做久了就會!


約聘僱 吃到羹的例子,

某養工類的單位,因為新建工程,量體非常大,另外招一個「約聘僱」只辦理「實驗室會驗」,

我們都以為他是「有靠山的」

他老兄可爽了,所有實驗室、實驗,都是他會驗,正職公務員承辦人絕對不去。

他就在 營造廠工務所的妹妹繞來繞去,妹妹要更好的薪水,他還去喬。

還要專門弄電腦給他 玩遊戲、跟公司妹妹聊天。

一直到 實驗出問題,他就吃到羹了,被約談後就臉臭的跟甚麼一樣,然後就不見了。

簽名都是他。

對啦,「工程實務」啦,用心學就會了,等碰到「司法實務」,您再用心多學學吧。

好一個「大家還不是邊做邊學做久了就會!」的例子。
louis1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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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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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經建行政被派去工程驗收,豪無土木專業背亰,怎麼辦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9月 02 (週四) 11:21 pm

louis19777 寫:喔
我去過調查站 偵查庭
所以應該有資格說你 保守 膽小如鼠


那約聘僱,就再也沒出現了,自請辭職。大家都知道,量體大,一直有很多、很多想像不到的問題。



請教 louis19777大哥,

那是甚麼樣的案子,約談您,您又可以全身而退呢?

願聞其詳。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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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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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ouis19777 » 2010 9月 02 (週四) 11:25 pm

這個人真的有點瘋

新聞的案例 擺明就是違法

偷工減料嚴重 明眼人看得出來
AC厚度不足 鑽下去就知道

連庖除都沒有就直接鋪上去了

待在這種這麼明顯的違法的單位 當然是直接離職走人

正常人 沒有同流合污的人 都會走人

我不曉得你提這種案例 扯一堆 有何屁用


我真的覺得你精神有問題 被害妄想症


lawrencechen2004 寫:
ciani 寫:雖然兩人意見不盡相同
可是我覺得L大好守
這樣上班起來不是提心吊膽 處處防人
判例仟百種
人文學科這種東西
你真要防 守的住嗎


今天的新聞:
http://bbs.civilgroup.org/viewtopic.php?p=30638#30638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高峰祈去年間偵辦台南縣官田、西港等鄉公所小型工程弊案,意外發現許多鄉鎮道路偷工減料嚴重,地檢署為此特別成立「路見不平查緝專案」追查,發現道路坑洞問題長期存在,原因出在經辦人員、包商與檢驗單位勾結「有如食物鏈」。
~~~~~~~~~~~~~~~
自考上去公所報到以後,痛苦萬分。

假如您在上述該縣市單位裡工作,您要配合呢?然後提心吊膽?

還是 曲意配合,另函給檢察官?

若是我,我就檢舉。

來到這鄉鎮當公務員,就是準備要住在這裡、在這鄉鎮退休,領月退等老死,

哪有可能 跟不良廠商一起賭被抓機率?然後領不到月退?當然先檢舉再說。

各位看看公務員制度的設計就是,「若要A錢,被抓到還不如在營造廠當技師算了」。

為甚麼要去賭 「不會被抓到的機率」呢?期望值算一算,劃得來嗎?

:(

我提心吊膽也沒甚麼不好,反而看出 長官是怎麼動手腳,公所再怎麼厲害,升課長喔?別妄想了。

功夫練好,轉場到別的單位,看是要衝、還是要保守,都隨便你,這樣退休生活才會愉快。

您們要說我很保守,我也不反對啦。

被抓到等五年、十年更三審,等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法外開恩」,ㄟ,不是等十年就可無罪,

各位可不要誤會啊,也有等十年還是要坐牢的。


我覺得 上過 「檢察官的偵查庭」的同仁,瞭解被起訴的痛苦,

才有資格講我,到底保不保守。

沒去過偵查庭,ㄟ,跟人家「處世態度積極,肯學習、衝業績」衝頭殼一個洞的喔?
louis1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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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5
註冊時間: 2010 6月 16 (週三) 1: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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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9月 02 (週四) 11:51 pm

louis19777 寫:我不曉得你提這種案例 扯一堆 有何屁用


拍謝、拍謝,因為我看很多這類「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決定書,
一時忘了有好幾分決定書都是挺「依法辦理」的一方。
「依法辦理」於法有據。
基本上,不同職系,保培會都會挺「依法辦理」。「依法辦理」無罪。

保培會說,以下這幾個職系的人,不用辦理土木工程,更不用「驗收」。
~~~~~~~~~~
再申訴人等六人皆任職於福建省金門縣自來水廠污水課,職系分別為一般行政(許朝枝)、環保技術(李文堆及楊忠盛)、化學工程(陳清華)、機械工程(金中誠)及電力工程(許洞龍)
~~~~~~~~~~

louis19777大哥,您很辛苦,苦口婆心的要 政府效能更進一步,真是佛心來的,
但保培會這類決定書很多,站上同仁參考一下。

~~~~
案件類型: 再申訴案件/工作事件
決定字號: (89)公申決字第0089 號
決定日期: 民國 89 年 6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全文內容: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決定書    89公申決字第0089 號
再申訴人: ΟΟΟ ΟΟΟ ΟΟΟ ΟΟΟ ΟΟΟ
ΟΟΟ
右再申訴人等因工作指派事件,不服福建省金門縣自來水廠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八九)水仁字第○三○九號函之函覆,提出再申訴案,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福建省金門縣自來水廠對再申訴人等所為之工作指派及申訴函覆均撤銷,由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

事 實

一.
緣再申訴人等均任職於福建省金門縣自來水廠污水課,因請求該廠讓渠等免辦污水工程等工程工作,向該廠提出申訴,嗣不服該廠申訴函覆,向本會提出再申訴,案經該廠以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八九水仁字第○五○○號函檢附相關資料答覆到會。
二.
再申訴意旨略謂:再申訴人等六人皆任職於福建省金門縣自來水廠污水課,職系分別為一般行政(許朝枝)、環保技術(李文堆及楊忠盛)、化學工程(陳清華)、機械工程(金中誠)及電力工程(許洞龍),依再申訴人等六人之職務說明書及本廠污水課職掌表,則再申訴人等僅能擔任污水處理廠操作維護工作。且李文堆、楊忠盛、陳清華、金中誠等四員皆為新進之公務人員即接辦污水工程。又再申訴人等分從八十三年起即奉縣府命令接辦金門地區的污水工程,預計至九十二年底完工,時間長達十年。而內容涵蓋土木建築、收集管線及機械廠房設備興建與污水家戶接管等多方面工作,工程之設計監造工作雖委託顧問公司負責,但承辦人對各分項工程,除負有辦理髮包作業及監督承商、監造單位之責任,更涉及技術層面之工程會勘、計價、查驗、變更設計審核及驗收等工作,實非再申訴人等所能勝任。依內政部營建署八十一年五月完成之金門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書中指出「適時於金門縣政府建設科下成立下水道股為專責單位,以統籌辦理,在未正式設立前,建議暫由工程股代為辦理」。可見有關污水工程應由專責單位及專業人員負責辦理,而不是由非工程專業人員充數辦理。以再申訴人等六人皆非土木建築相關職系,又無工程技術專長的人員來承辦如此鉅大且難度甚高之工程(總金額高達十四億元),其作法非常危險,更難期望工程順利執行及確保良好工程品質云云。
三.
答覆意旨略謂:(一)本廠奉縣府命令代執行污水下水道污水處理維護操作業務,於民國八十三年成立污水處理課,人員共七人,詳如附職務說明書及編製表,由本廠先派課長,職係為化學工程,陳和榮一人;課員,職係為一般行政,許朝枝一人;技佐,職係為電力工程,許洞龍一人,共三人;準備接管太湖等污水廠,執行污水處理維護操作工作。但縣府建設局,因承辦污水工程人員不足,陸續將擎天污水系統工程、榮湖污水系統工程、太湖後續管線工程交由本廠承辦,本廠一再反應,污水工程非本廠污水處理人員之專業,不宜由本廠辦理,但均未獲縣府同意,惟願意做修正編制之參考,並來文要求本廠加強執行,由八十一年營建署所規劃金門地區污水下水道工程,內容包含太湖、榮湖、擎天、金城、田埔、東林等六項污水系統工程,因業務量急遽增加,故本廠只好先運用污水處理課未補滿之職系缺額,提出用人需求,列入基層特考,錄取分發任用,以協助執行污水工程及污水廠完成後,執行污水處理及維護操作之業務。本廠續辦金門縣政府建設局所未完成污水工程,至今已完成太湖、榮湖、擎天三座污水廠及其收集污水幹線,太湖污水廠於八十一年先實施截流操作,現今已完成五六○戶用戶接管,榮湖、擎天兩污水系統,也開始推展用戶接管工程,金城污水廠及收集幹線完成百分之六十以上,田埔污水系統工程已發包開始施工,東林污水已設計完成,在審核中。(二)污水工程為本縣初次辦理,工程專業性高,惟其工程設計、監造等重要工作,均委託顧問公司辦理,本廠自接辦該項工程後,為免影響地區下水道工程之推行,除遵照執行外,另方面亦建議縣政府成立污水下水道專責單位承辦是項工作,較為適當。本廠污水處理課之設立係為執行污水處理等操作與維護業務,然因硬體設施均在施工尚未完成,如以執行污水處理及維護操作工作,則人員之進用將依污水廠完成進度,逐漸遞補,即不可能將編制員額全部補實,故其全員補實係為了執行兼辦污水工程之需要。本廠執行公共污水下水道工程業務,全部工程業務均採委託顧問公司設計、監造,有關技術性、專業性工作,均由顧問公司負責,承辦人員係以辦理行政業務為主,但是如果技術性、專業性出現瑕疵,承辦人員是否受影響,因無明確規定,很難判定。為增進承辦人員承辦污水工程能力,本廠亦儘力派員參與各項訓練,如採購法規講習、污水工程觀摩及廢水處理之受訓等,以增進承辦人員知識與技術。為配合國家推展污水下水道工作,以提昇國際形象、自來水質及生活環境品質,在上級單位人員不足情況下,本廠應有配合執行之必要性,但污水下水道工程為一項專業性高,且需長期推展之工作,依營建署各項報告或會議之指示及金門地區污水下水道之規劃,均明白說明應設立污水下水道專責單位來推行,故本廠一方面執行上級交付工作;一方面不斷建議縣政府成立污水專責單位,應為一種適當而唯一處理方式。在上級單位尚未成立污水下水道專責單位前,污水工程業務仍暫由本廠污水課辦理(若非辦理該項工程業務,則工作量均未達職務說明書之標準)。該課各員之兼辦目前已完成擎天污水系統、太湖家戶接管、榮湖污水系統、金城幹管等工程,執行期間並未發生瑕疵或弊端情形,且各員工作表現良好,為免機關運作頓然失序,爾等現階段仍宜繼續兼辦,以維持業務正常推展云云。
理 由

一. 按「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體格,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列表送銓敘部核備。」、「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分別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所明定。茲以機關首長考量其屬員之工作情形及機關業務之需要等理由,在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就屬員之工作指派或職務調整,本係其人事任用權限,固應予以尊重,惟如工作指派違反相關人事法令規定,及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二條之情事,本會仍得予以審究並予撤銷,合先敘明。
二. 卷查本案再申訴人許朝枝職務編號為A六一○○七○,係屬一般行政職系,其職務說明書上載明之工作項目為1、掌理用戶接管工作及推行宣導等事宜三○%。2、接受用戶接管工作申請案之審核處理及列管執行二○%。3、用戶汙水費用之計算催收等業務執行三○%。4、環境維護督導一○%。5、臨時交辦事項一○%。李文堆職務編號為A六一○○六○,係屬衛生環保技術職系,其職務說明書上載明之工作項目為1、負責各污水廠環境工程、維護、修繕、環境污染測試防治及各種給水、上下水道、垃圾之管理作業四○%。2、負責環境衛生用藥管理及環境品質監測執行二五%。3、家戶接管申請案之審核二五%。4、上級交辦事項一○%。楊忠盛職務編號為A六一○○二○,係屬衛生環保技術職系,其職務說明書上載明之工作項目為1、負責污水廠廢棄物管制、土壤污染防治、環境品質監測等有關環保技術業務督導事宜三○%。2、負責廢水處理、污泥運送掩埋、放流水消毒等有關環保技術之督導執行三○%。3、綜合督導污水設備、機電、管線、家戶接管督導工作二○%。4、家戶接管案之督導一○%。5、臨時交辦工作一○%。陳清華職務編號為A二二○○二○,係屬化學工程職系,其職務說明書上載明之工作項目為1、各項水質檢驗及資料之統計、分析及研究改善事項三○%。2、各場站水質處理消毒作業輔導及化學藥品用量調配管制三○%。3、各場站水樣抽查及水質評定管制二○%。4、供水設施水質數據之提供、建議及維護事項一○%。5、上級交辦事項一○%。金中誠職務編號為A六一○○五○,係屬機械工程職系,其職務說明書上載明之工作項目為1、負責各污水廠通風機、儀表、管路系統及各種機械之管理及添購維修等事宜四○%。2、負責污水廠發電機、污泥制餅機及零組件之採購維修二五%。3、家戶接管申請案之審核二五%。4、上級交辦事項一○%。許洞龍職務編號為A六一○○三○,係屬電力工程職系,其職務說明書上載明之工作項目為1、負責各污水廠發電、配電、容電、電動、電用與控制設備、機具、器材之檢修、添購、電機之運轉、電力系統之檢修及改良三五%。2、負責污水廠電用與控制設備定期安檢三○%。3、家戶接管申請案之審核二五%。4、上級交辦事項一○%。複查福建省金門縣自來水廠指派許朝枝(八十二年起)、李文堆(八十七年起)、楊忠盛(八十八年起)、陳清華(八十六年起)、金中誠(八十七年起)及許洞龍(八十三年起)辦理之福建省金門縣太湖、榮湖、擎天、金城、田浦、東林等六項污水系統工程(含監工、驗收)業務,該項業務應非屬於再申訴人等職務說明書上之工作項目;按據該廠答覆本會意旨,該廠係為執行公共污水下水道工程業務,全部工程業務均採委託顧問公司設計、監造,有關技術專業工作,均由顧問公司負責,承辦人員係以辦理行政業務為主,且該廠污水處理課之設立係為執行污水處理等操作與維護,在硬體設施尚未完成之前,將編制員額全部補實,係為執行兼辦污水工程之需要。且為增進承辦人員承辦污水工程能力,該廠亦盡力派員參與各項訓練,在上級單位人員不足情況下,該廠應有配合執行之必要性,是該廠一方面執行上級交付工作,一方面亦不斷建議縣政府成立污水專責單位,應為適當處理方式,經衡酌再申訴人等工作表現良好,渠等現階段仍宜繼續兼辦。

惟查該廠如確因金門縣政府人力不足,似應依法定程序調整職務歸系及職務說明書,或檢討修正其組織法規,以適應工程業務需要並符法制,惟該廠未循上開途徑解決,卻長期(最長許員長達六年餘)指派職務說明書上非辦理工程業務職務之人員辦理工程業務,似與首揭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七條等相關規定之意旨,有所未合。是以,該廠長期指派再申訴人等承辦非其職務說明書範圍內之工作,其「合法性」、「妥當性」,均不無斟酌餘地,爰將福建省金門縣自來水廠對再申訴人等之工作指派及申訴函覆均撤銷,由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結,本案再申訴為有理由,爰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主任委員 周弘憲
副主任委員 沈昆興
副主任委員 蔡榮桐
委員 李若一
委員 柯三吉
委員 許宗力
委員 周世珍
委員 林水吉
委員 仉桂美
委員 陳淞山
委員 林江山
委員 周志宏
委員 廖林麗貞

中    華    民    國  89  年  6  月  16  日




經本會所為之再申訴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第1項)。
本案服務機關應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覆本會,如於上開期限內未處理者,本會將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審查,違失人員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者,本會將通知原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法處理。前述違失人員如為民意機關首長,本會將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佈違失事實(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第3項、第31條)。



回覆處理情形
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公保字第八九○二一七五號函知福建省金門縣自來水廠,該廠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八九水仁字第一一二三號函覆略以:「本廠土木工程技士調整職系之職務歸系表,業奉銓敘部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八九法四字第一九三三四五五號函同意備查在案,並擬俟本廠組職自治例實施屆滿一年後通盤檢討修編該本廠組職自治條例(所需技士員額,業已列入八十九年台灣省暨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招考,以利進用)。又技士楊忠盛、技佐許洞龍、李文堆等三人,目前已無辦理工程,至於技士陳清華、技佐金中誠、課員許朝枝等三人因現有工程將於近期結案,將俟完成後再俟機調整業務工作,並亦獲得渠等之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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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9月 02 (週四) 11:57 pm

這是 村裡幹事,不想作 經建行政的工作。

經建行政、農舍證明,業務夠簡單了吧? 人家就是「依法辦理」。

哪管 單位缺不缺人。

土木職系不同,你依法辦理,還會很多人 跑出來罵你膽小。真是怪哉啊,土木職系。

~~~~~~~~~~~~~~
案件類型: 再申訴案件/工作指派事件
決定字號: (95)公申決字第0146 號
決定日期: 民國 95 年 7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全文內容: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決定書    95公申決字第0146 號
再申訴人: ΟΟΟ
再申訴人因工作指派事件,不服屏東縣枋山鄉公所民國95年4月14日山鄉人字第0950002217號函之函覆,提起再申訴案,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屏東縣枋山鄉公所對再申訴人之工作指派及申訴函覆均撤銷。

事 實

緣再申訴人現職係屏東縣枋山鄉公所(以下簡稱枋山鄉公所)村幹事,因不服該所以95年3月20日山鄉人字第0950001588號函,將其指派至建設課辦理農務業務,向該所提起申訴,嗣不服申訴函覆,向本會提起再申訴。案經枋山鄉公所以95年5月17日山鄉人字第0950002974號函檢附相關資料答覆到會。

理 由

一. 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規定:「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第7條規定:「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第8條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列表送銓敘部核備。」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指擬任人員之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職等標準及職務說明書規定相符,擬任機關並應詳加考查。」及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茲以機關首長考量其屬員之工作情形及機關業務之需要等理由,在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就屬員之工作指派或職務調整,本係其人事任用權限,應予以尊重;惟如是類工作指派或職務調整有違反相關人事法令規定之情事,本會仍得予以審究並撤銷。
二. 卷查再申訴人所任村裡幹事職務編號為A600060,其職務說明書上載明之工作項目為(一)辦理村裡自治行政業務,90%。(二)臨時交辦事項,10%。係屬一般民政職系。複查枋山鄉公所指派再申訴人辦理之建設課農務業務工作,應非屬再申訴人職務說明書上之工作項目。再申訴人一再訴稱其係92年地方政府特考及格所取得一般民政職系與經建職系無法相互調任,其無經建職系專業知識云云,雖據該所答覆本會意旨略以,該所建設課原配置課長1人、技士2人、課員1人,其中該課員1人係為經建行政之機要人員,技士缺額1人,另技士1人係承辦土木工程,因該所地處南部偏遠鄉鎮,無法網羅具有薦任資格之公務人員擔任秘書一職;因業務需求,自95年3月27日起指派再申訴人辦理建設課農務業務工作,並由該課課長指導,主因其具有辦理村裡自治、協助村裡農務業務近3年之經驗,績效優異,經衡酌再申訴人之經驗及能力均足堪勝任,爰暫時指派其承辦農、林、漁、牧之業務,以紓解建設課之工作量,並確保該所為民服務績效。並稱該所已配合訂定組織自治條例規定,修改組織編制,並增設農業觀光課經建行政職系2人,業送該所鄉民代表會審議,嗣經審議通過公佈及經屏東縣政府及考試院同意備查並進用人員後,再申訴人承辦農、林、漁、牧業務之情形即得予改善等語,並有枋山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部分修正草案等相關資料附卷可稽。惟查該所如確因人力不足,允應依法定程序調整職務歸系及職務說明書,或檢討修正其組織法規,改設適當經建職務,以適應農務業務需要並符法制,該所未循上開途徑解決,逕以工作指派方式指派職務說明書上非辦理農務業務職務之人員辦理經建業務,核與首揭公務人員任用法第7條等相關規定之意旨未合。是以,該所逕以再申訴人具有協助村裡農務業務之工作經驗,即指派再申訴人承辦非其職務說明書範圍內之工作,其合法性及妥當性,均不無斟酌餘地。
三. 綜上,爰將枋山鄉公所對再申訴人之工作指派及申訴函覆均撤銷。
據上論結,本件再申訴為有理由,爰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4條準用第65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主任委員 劉守成
副主任委員 沈昆興
副主任委員 鄭吉男
委員 李若一
委員 顏秋來
委員 周世珍
委員 仉桂美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陳淞山
委員 吳登銓
委員 李英毅
委員 邱華君
委員 劉榮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本件服務機關應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覆本會,如於上開期限內未處理者,本會將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違失人員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者,本會將通知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法處理。前述違失人員如為民意機關首長,本會將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佈違失事實。



回覆處理情形
本會95年7月20日公保字第0950003812號函知屏東縣枋山鄉公所,經屏東縣枋山鄉公所以95年7月24日山鄉人字第0950004438號函回覆以,該所業依本會意旨,將再申訴人之工作指派歸建民政課辦理一般民政業務在案。經核其處理情形與本會前揭決定書之意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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