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規定,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1年。
用白話說,就是除免職外,連公務員的任用資格都沒了,就算再考取,最少也要1年以上才可再任職公務部門
不是吧...停職期間又考上公職是可以報到上班的,本身還是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只是
原單位不讓你上班而已,停職與考試簡章上的依法停止任用者不同喔,不然如果被機關
惡整停職20年,難道20年都不能考公職當公務員?不信可以電洽考選部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5月 06 (週二) 10:30 am
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規定,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1年。
用白話說,就是除免職外,連公務員的任用資格都沒了,就算再考取,最少也要1年以上才可再任職公務部門
b516 寫: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規定,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1年。
不是吧...停職期間又考上公職是可以報到上班的,本身還是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只是
原單位不讓你上班而已,停職與考試簡章上的依法停止任用者不同喔,不然如果被機關
惡整停職20年,難道20年都不能考公職當公務員?不信可以電洽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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