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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技士去擔任委任技佐的職務,有何利與弊呢?

專為公務員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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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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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篇文章 • 第 5 頁 (共 6 頁) • 1,2,3,4,5,6

Re: 薦任技士去擔任委任技佐的職務,有何利與弊呢?

文章由 lalito » 2013 10月 14 (週一) 2: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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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訂定),加給的部份是指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所以高職等去佔低職等的缺,除本俸不變外,加給部份都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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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薦任技士去擔任委任技佐的職務,有何利與弊呢?

文章由 xarxarxar » 2013 10月 17 (週四) 1:25 pm

sandaniel.tw與其他先進大德們,好久不見了。
土木人的新版面讓我一時之間不太習慣,就有一陣子沒來拜訪各位了。

的確跟新北、桃園、台中那些技士賽缺比起來,我在學校被主管拱去佔薦任一般行政而且不碰採購不碰工程,應該還不是「太」賽的下場。 現在,想到以前還曾經蓋過炮房,就覺得那是很遙遠的事了。 (推眼鏡)

只是那位怪同事的工作,真的不太好搞,是要發錢給學生的那種(不是出納),會遇到學生與家長(甚至民代的助理)天天來電或來信「關心」,感覺好像被追債。

sandaniel.tw 寫:xarxarxar大~ 好久不見~ (最近老面孔比較少出現~~)

即使你占回薦任,應該還不是賽缺~
比現在新北、桃園、台中市工務或建設內的技士好太多了。
(o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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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薦任技士去擔任委任技佐的職務,有何利與弊呢?

文章由 nobility » 2013 10月 29 (週二) 8:16 pm

lalito 寫:在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訂定),加給的部份是指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所以高職等去佔低職等的缺,除本俸不變外,加給部份都會改變。

我是我們單位的甄審委員之一,最近有公所八等的課長來應徵我們這裡的七等課員,我有跟我們人事的確認過了,本俸跟專業加給是不會變的,一樣領八等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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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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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薦任技士去擔任委任技佐的職務,有何利與弊呢?

文章由 考生 » 2013 10月 30 (週三) 2:44 pm

nobility 寫:
lalito 寫:在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訂定),加給的部份是指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所以高職等去佔低職等的缺,除本俸不變外,加給部份都會改變。

我是我們單位的甄審委員之一,最近有公所八等的課長來應徵我們這裡的七等課員,我有跟我們人事的確認過了,本俸跟專業加給是不會變的,一樣領八等的錢﹗

7等課員不口能領8等的專業加給啦…我問過我們會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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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薦任技士去擔任委任技佐的職務,有何利與弊呢?

文章由 nobility » 2013 10月 31 (週四) 7:57 pm

法規有規定,沒有什麼不可能的,考銓制度畢竟不是會計的專業。
有關考銓制度最好還是問人事和政風會比較清楚,畢竟這二個職系才有考考銓制度。
只要他銓敍審定過了,8等課長跑來當七等課員,還是領8等的本俸和專業加給,制度上本來就是利用這種方法在保障公務員,這是避免首長換人後整肅異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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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薦任技士去擔任委任技佐的職務,有何利與弊呢?

文章由 考生 » 2013 11月 06 (週三) 10:48 am

nobility 寫:法規有規定,沒有什麼不可能的,考銓制度畢竟不是會計的專業。
有關考銓制度最好還是問人事和政風會比較清楚,畢竟這二個職系才有考考銓制度。
只要他銓敍審定過了,8等課長跑來當七等課員,還是領8等的本俸和專業加給,制度上本來就是利用這種方法在保障公務員,這是避免首長換人後整肅異己。

照樓上這麼說那降調根本就無意義了(因為薪水根本沒減少)..但事實上根本不是如此..樓上繼續活在自我象牙塔裡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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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薦任技士去擔任委任技佐的職務,有何利與弊呢?

文章由 nobility » 2013 11月 06 (週三) 1:13 pm

本俸部分,底下案例他曾合格實授薦九年功三級630俸點,現在雖跑去當5~7等組長,仍是用薦九630俸點任用。你換單位是改變不了你銓敍審定的資格的
@@@@@@@@@@@@@@
案 7、一般任用職務調升機要職務後,再降調職務列等較原任用職務低之其他
任用職務時,如係屬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之人員,
仍敍原任用職務所核敍之俸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
銓敍部 95 年 10 月 18 日部銓五字第 0952711277 號審定函
某甲於 82 年 12 月 14 日任某鎮公所一般民政職系課員,前經本部審定合格
實授,歷至 93 年考績晉敍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六級 630 俸點,嗣於 94 年 7 月 1
日調任某鄉公所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般行政職系主任秘書,前經本部審
定以機要人員任用,歷至 94 年考績晉敍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四級 650 俸點,復
於 95 年 3 月 1 日調任該所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一般行政職系秘書,前經本
部審定以機要人員任用,核敍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六級 630 俸點。茲以該員前
經本部審定合格實授,核敍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六級 630 俸點,擬任委任第五
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組長,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
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敍原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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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薦任技士去擔任委任技佐的職務,有何利與弊呢?

文章由 考生 » 2013 11月 06 (週三) 2:14 pm

nobility 寫:本俸部分,底下案例他曾合格實授薦九年功三級630俸點,現在雖跑去當5~7等組長,仍是用薦九630俸點任用。你換單位是改變不了你銓敍審定的資格的
@@@@@@@@@@@@@@
案 7、一般任用職務調升機要職務後,再降調職務列等較原任用職務低之其他
任用職務時,如係屬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之人員,
仍敍原任用職務所核敍之俸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
銓敍部 95 年 10 月 18 日部銓五字第 0952711277 號審定函
某甲於 82 年 12 月 14 日任某鎮公所一般民政職系課員,前經本部審定合格
實授,歷至 93 年考績晉敍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六級 630 俸點,嗣於 94 年 7 月 1
日調任某鄉公所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般行政職系主任秘書,前經本部審
定以機要人員任用,歷至 94 年考績晉敍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四級 650 俸點,復
於 95 年 3 月 1 日調任該所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一般行政職系秘書,前經本
部審定以機要人員任用,核敍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六級 630 俸點。茲以該員前
經本部審定合格實授,核敍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六級 630 俸點,擬任委任第五
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組長,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
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敍原俸級。

這話題以前不是討論過了嗎?所謂降調就是本俸不變但是專業加給變少..有啥好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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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薦任技士去擔任委任技佐的職務,有何利與弊呢?

文章由 nobility » 2013 11月 06 (週三) 8:04 pm

中午休息時間來不及把文章打完,現在補上。
專業加給的部分,我查了解釋函令了,你講的沒有錯,這條法令有改過,我們的人事資訊沒有更新。
民國99年以前,不管你現在換到什麼職等,還是領銓敍審定的本俸跟專業加給。
現在為了防堵洗官,又要顧及不違大法官釋憲的情況下,專業加給改為所任職務的最高職等的專業加給。
也就是本俸不變,調降專業加給。
我想這裡是一個交流的園地,所謂交流就不是一言堂。
不管對錯,就是大家一起討論。
我會去找資料,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有對、有錯,大家一起把事情釐清,對工作、對業務都有幫助。
如果上來要面對別人情緒上的口吻,我想那就算了,到此為止吧﹗
我想我以後會愈來愈少來發文吧﹗
可能是我覺得我的熱情逐漸消散了吧﹗
@@@@@@@@
釋 16、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仍依銓敍審定職等支給職
務加給者,自 99 年 5 月 17 日起應依同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5 條第 3 項銓敍部 99 年 4 月 14 日部銓二字
第 0993192825 號函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
96年5月1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5條規定:「(第1項)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敍審定職等支給:
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
二、銓敍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第3項)銓敍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並已依銓敍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在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本條文修正施行後3年內,仍依其銓敍審定職等支給。......」
二、茲以前開修正發布之加給辦法第5條規定自96年5月17日生效,至99年5月16日已屆滿3年,爰在該條文修正施行前,已調任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並依銓敍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有案者,依該條第3項規定,係依銓敍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至99年5月16日止;自99年5月17日起應依加給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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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薦任技士去擔任委任技佐的職務,有何利與弊呢?

文章由 cance » 2013 11月 18 (週一) 11:39 am

釋 16、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仍依銓敍審定職等支給職
務加給者,自 99 年 5 月 17 日起應依同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5 條第 3 項銓敍部 99 年 4 月 14 日部銓二字
第 0993192825 號函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
96年5月1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5條規定:「(第1項)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敍審定職等支給:
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
二、銓敍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第3項)銓敍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並已依銓敍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在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本條文修正施行後3年內,仍依其銓敍審定職等支給。......」
二、茲以前開修正發布之加給辦法第5條規定自96年5月17日生效,至99年5月16日已屆滿3年,爰在該條文修正施行前,已調任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並依銓敍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有案者,依該條第3項規定,係[b]依銓敍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至99年5月16日止;自99年5月17日起應依加給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職務加給

感謝n大提供寶貴的資訊..這樣以後只要經過銓敘部審定最高職等..再考普考就可以提續到原薪俸..這樣專業加給就無薪水減少的問題了..真的是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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