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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訂定),加給的部份是指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所以高職等去佔低職等的缺,除本俸不變外,加給部份都會改變。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5月 04 (週日) 3:57 am
sandaniel.tw 寫:xarxarxar大~ 好久不見~ (最近老面孔比較少出現~~)
即使你占回薦任,應該還不是賽缺~
比現在新北、桃園、台中市工務或建設內的技士好太多了。
lalito 寫:在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訂定),加給的部份是指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所以高職等去佔低職等的缺,除本俸不變外,加給部份都會改變。
nobility 寫:lalito 寫:在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訂定),加給的部份是指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所以高職等去佔低職等的缺,除本俸不變外,加給部份都會改變。
我是我們單位的甄審委員之一,最近有公所八等的課長來應徵我們這裡的七等課員,我有跟我們人事的確認過了,本俸跟專業加給是不會變的,一樣領八等的錢﹗
nobility 寫:法規有規定,沒有什麼不可能的,考銓制度畢竟不是會計的專業。
有關考銓制度最好還是問人事和政風會比較清楚,畢竟這二個職系才有考考銓制度。
只要他銓敍審定過了,8等課長跑來當七等課員,還是領8等的本俸和專業加給,制度上本來就是利用這種方法在保障公務員,這是避免首長換人後整肅異己。
nobility 寫:本俸部分,底下案例他曾合格實授薦九年功三級630俸點,現在雖跑去當5~7等組長,仍是用薦九630俸點任用。你換單位是改變不了你銓敍審定的資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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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7、一般任用職務調升機要職務後,再降調職務列等較原任用職務低之其他
任用職務時,如係屬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之人員,
仍敍原任用職務所核敍之俸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
銓敍部 95 年 10 月 18 日部銓五字第 0952711277 號審定函
某甲於 82 年 12 月 14 日任某鎮公所一般民政職系課員,前經本部審定合格
實授,歷至 93 年考績晉敍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六級 630 俸點,嗣於 94 年 7 月 1
日調任某鄉公所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般行政職系主任秘書,前經本部審
定以機要人員任用,歷至 94 年考績晉敍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四級 650 俸點,復
於 95 年 3 月 1 日調任該所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一般行政職系秘書,前經本
部審定以機要人員任用,核敍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六級 630 俸點。茲以該員前
經本部審定合格實授,核敍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六級 630 俸點,擬任委任第五
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組長,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
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敍原俸級。
釋 16、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仍依銓敍審定職等支給職
務加給者,自 99 年 5 月 17 日起應依同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5 條第 3 項銓敍部 99 年 4 月 14 日部銓二字
第 0993192825 號函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
96年5月1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5條規定:「(第1項)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敍審定職等支給:
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
二、銓敍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第3項)銓敍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並已依銓敍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在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本條文修正施行後3年內,仍依其銓敍審定職等支給。......」
二、茲以前開修正發布之加給辦法第5條規定自96年5月17日生效,至99年5月16日已屆滿3年,爰在該條文修正施行前,已調任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並依銓敍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有案者,依該條第3項規定,係[b]依銓敍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至99年5月16日止;自99年5月17日起應依加給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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