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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調走,「變黑」是不是絕招?

專為公務員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 國民旅遊卡 | E等公務園 |

(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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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篇文章 • 第 6 頁 (共 11 頁) • 1 ... 3,4,5,6,7,8,9 ... 11

文章由 tenkk » 2009 10月 02 (週五) 9: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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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rencechen2004 寫:謝謝cance大、ewb2大指教,
...
4. 治罪方法很多,先別管機關主張的理由合不合理,
辦理不力記申誡N隻,烤雞會好像被俠持了,
仍主張N隻。

出了機關,機關賭你不會向考院申訴。
因為你得舉證『辦理很力』,
就得詳述,就算考院接受你的講法,您的大名列入永久檔,
永遠掛在網路上,吾輩後人得瞻仰。...


其實不用那麼麻煩
送當事人一個大丙吃即可(69分)
年終獎金 考績獎金都沒了
還留原俸級 幾乎等於白浪費一年
而且不用任何理由 完全是依法行政
因為考績法只明訂甲 丁等條件
去申訴也只會得到定型化回復
「...類此考評工作,富高度屬人性,
除辦理考績業務對事實認定有違誤、
未遵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之標準、
有與事件無關之考慮牽涉在內及有違反平等原則等情事外,
機關長官對部屬考評之判斷,應予尊重。...
卷查再申訴人於考績年度內,
並無曾記一大功以上,
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之條件。...」

不過即使日後真的規定2個大丙走人
我寧願走人後吃自己或再考吃公家飯或...
也不要做出連自己都無法說服自己的決定
ten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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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2
註冊時間: 2009 2月 20 (週五) 10: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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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想調走,「變黑」是不是絕招?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09 10月 03 (週六) 11:37 am

tenkk 寫:不過即使日後真的規定2個大丙走人
我寧願走人後吃自己或再考吃公家飯或...
也不要做出連自己都無法說服自己的決定


還沒記大丙我就走,這紀錄會留一輩子,
轉調會出問題。

紫煌 寫:剛到新單位就覺得不妙,果然這幾天案子一直下來,

現在BOT案已經變成2個了!又外加一堆其他單位的推文,(大家都推來推去)

今早我寫了一個簽,結果課長退2次,上層退3次,妙的是課長、上層的意見完全不同,

最後決定文先擱置。 (不要啊)

上週,我獲指示要用「服務成本+公費」法來做一個案子,我花了一個下午蒐集資料,看懂後,

引經據典寫了案子,結果上層一句「主計說看不懂,不敢蓋」,結果案子全部重寫。哈哈!(看不懂是我的錯?)


我比較關心紫煌大大的BOT案,
照機關組織法(是的! 各縣府有這東西),
這應該是經建行政職系的工作,
紫煌大大沒有滿三年資歷,不能接經建行政職系的缺,
而考試考上是土木職系,沒道理處理
{「服務成本+公費」法} 的問題。

這考試院有嚴格規定,唯 貴府特別耳以。
這才是 被中高階退的主因,因為中高階
也沒這種『知識』處理,更無此權責處理本案,

全案蓋由承辦人負責耳以。

講難聽一點,

我打死不信,BOT相關法規係 貴府『X務局』的權屬法規,
爾等亦非該法規主管機關,法制秘書亦無力、無權責處理此案。

要推,一定推的出去。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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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4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02 (週五) 9: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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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a3214000 » 2009 10月 03 (週六) 12:44 pm

想請問紫煌大大

你可以擺爛不做嗎?
頭像
a32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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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10
註冊時間: 2008 3月 05 (週三) 9: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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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09 10月 03 (週六) 9:29 pm

[PDF]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

高雄捷運新事業開發財務評估之研究--以智慧村為例

的服務成本. 加公費法,將其一併估計。『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適用於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
本研究個案在本質上可算是「民間所發包的BOT 案件」,因為高雄捷運有閒 ...

http://etd.lib.nsysu.edu.tw/ETD-db/ETD- ... 114937.pdf

---------------------
BOT案涉及資產評價、cashflow forcasting、未來利率預測、

公債利率結構(term structure of bond market),及未來營運人數等

要如何『精確』預測每年收入,而不被抓有圖利廠商意圖呢?

假如長官口頭說就用『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這決策沒有寫在簽上,就是承辦人負責,
是不管承辦人哪個職系的。

促參主管機關是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P縣對口單位是『招商科』,
請看最下方的組織規程:
二 招商科:『投資』環境優勢行銷、國內外廠商『投資』輔導與協助、國際間產
業經貿交流、企業輔導及『獎勵資源之提供利用等事項』。

假如涉及土地評價,還有『工業輔導科』。
假如涉及公用事業,還有『公用事業科』。
建築物蓋好後,驗收、營運也是E局,不是X務局。
怎麼算,招商主辦也不應該落到 X務局。


促參法規
http://www.6law.idv.tw/free03-5.htm
促參法規不是有『公共建設』 這四個字就是土木職系的事。
不能營建管理有唸過BOT三個字,就從頭攬到尾。


是我的話,我就會先出差到『經濟部投資業務處』,它的職掌
一、國內外投資及技術合作之促進。
二、對外投資之輔導及協助。
三、投資專案之研究。
四、投資機會之發掘及彙整。
五、投資計畫之推動、追蹤及投資障礙之排除。
六、投資環境簡介及投資相關法規之編印。
七、國內外廠商技術合作及海外科技人才引進之推動。
八、雙邊及多邊投資事務之推動及連繫。


找到中央單位承辦人,先請教他如何作整個流程,
我問他N*N個問題後,大概是從臺北商專三學分的投資學第一章
現金流計算開始,盧到煩,順便問他台北市、桃縣政府各局如何分工。

他一定說有函釋給P府。我就千叩謝萬叩謝,影印一堆函釋,
副本收文一定有P府E局。

然後回來把投資評估流程切出去,再把風險高的XYZ工作介面切出去,
以該法規之縣市政府主辦機關是E局,
本局公文系統從未收過 經濟部之『促參法規』相關函釋無法主辦。
故XYZ工作介面由貴局主辦,
本局負責負責土木部份估價、技術評估、ㄅㄆㄇㄈ事項協辦即可。

然後再跟各級老闆講好,府簽給市長。

這可能會得罪局內長官,他可能KaMo包票,請小心。

假如道理很充分,再不行,副本給政風,請他出來協調,

政風來決定,請該局依權屬辦理。後面真出事,政風也拖下水。

從人事法規角度看,依據『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
:『如仍擬以行政性職稱職務歸入技術類職系
或以技術性職稱職務歸入行政類職系者,
本部均不再同意備查。』

我相信你的缺的職稱一定是技術類職系,不是經建行政之
行政類職系。

銓敘部也不同意這樣的作法,就專人專責、考用合一啊,
有這麼難嗎?這是另一個殺手間,以個人身份向人事申訴,
人事駁回就可以申訴到銓敘部,
然後就黑紫到發光發亮。

請看
http://203.tnnorth.gov.tw/data/index4/data2/8x/6.html
===========================
銓敘部88.10.12. 八八臺法三字第一八一五三六四號函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
所規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
列表送銓敘部核備」。另依職務歸系辦法第二條、
第三條規定,職務歸系係以各該職務之工作性質為
準。是以,各職務所歸職系類別應與職稱性質相當
,方屬正辦。
二、有關新人事制度實施後,各機關辦理職務歸系時,
經本部考量機關用人需要及維護現職人員權益,而
暫予同意備查以行政或技術性職稱歸入技術或行政
類職系之職務,本部曾於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以
七九臺華法字二字第0五000七號(八十年二月
十一日八十臺華法二字第0五二七0七三號)函二
度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以各機關新訂或修
正組織編制(含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規程、編
制表及員額配置表)時,應整體考量,適切調配行
政性職稱與技術性職稱之員額,務求嗣後辦理職務
歸系時各職務之職稱性質與所歸職系類別相當。各
機關新訂或修正組織編制後,其業經本部備查之行
政或技術性職稱職務歸入技術或行政類職系者,應
即調整為技術類職系;如仍擬以行政性職稱職務歸
入技術類職系或以技術性職稱職務歸入行政類職系
者,本部均不再同意備查。
===========================



很少人知道土木職系都這麼厲害,除了搞土地行政職系的徵收、

遺產稅抵稅、農用證明等等,還要兼差當『財務管理學系碩士』。

普考土木職系的人都是當先鋒,反正你一定會跑,這好像是各機關的共識。

這也是為甚麼X務局長官很容易一批一批陞官的原因,

假如 真的要升我,那也得我考上三等才能陞吧,

普考四等可以當組長?然後呢?普考陞股長?

這是很弔詭的地方。謝謝大大無私的貢獻囉。



我寧可算結構題目、算鋼筋數量、查法規、查函釋,

但學長都說土木人怎可以怕喝酒、怕檢查機關,我們是萬能的啦。

以上,請諸大大指教。

中秋夜快樂。
===================
P府E局組織規程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公發布)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工商企劃科:產業策略與計畫之擬定、工業區、產業園區之開發規劃
、經濟事務跨域合作及經濟會議籌辦等事項。
二 招商科:投資環境優勢行銷、國內外廠商投資輔導與協助、國際間產
業經貿交流、企業輔導及獎勵資源之提供利用等事項。
三 工商登記科:營利事業及工廠設立、變更、歇業、公告註銷等登記、
核發執照等事項。
四 工業輔導科:工業區開發工程、工商展覽中心經營管理、中小企業輔
導、工廠管理輔導、促進產業升級、臺北縣縣有土地管理、礦區業務
及土石採取等事項。
五 商業輔導科:商圈規劃、服務業輔導、商品標示、消費者保護及商業
查察等事項。
六 公用事業科:零售市場輔導管理、攤販管理、加油(氣)站登記與管
理、天然瓦斯事業管理、電力與瓦斯等工程承裝業登記與管理及電力
與電信等公用事業協調等事項。
七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庶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
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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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4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02 (週五) 9: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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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twonil » 2009 10月 03 (週六) 9:38 pm

臺北縣政府採購處組織規程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六 促參管理科: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
及其相關法規疑義解釋與函釋、招商文件審查、促參法規
有關案件之教育訓練、前置作業補助款申請、專案協調與
行政業務諮詢、甄審、議約、簽約作業諮詢、本府促參法
規有關案件及工程會管考系統之列管、促參法案件輔導及
督導、促參法規有關案件履約管理等事項。

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觀光企劃科:觀光事業發展計畫規劃、觀光資源開發、觀光工
程規劃、觀光事業促進民間參與計畫規劃與開發、觀光資料
彙整及觀光法規擬議等事項。
二 觀光技術科:觀光工程執行、觀光事業促進民間參與計畫執
行、鄉(鎮、市)觀光工程補助與督導、登山步道維護及觀
光指示標誌設立維護等事項。


還要看職務說明書
促參蠻有可能應該要由佔經建行政職系職缺的人來做?
twon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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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6
註冊時間: 2007 8月 18 (週六) 10:12 pm
來自: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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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 令人佩服的團隊!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09 10月 04 (週日) 1:54 am

twonil 寫:臺北縣政府採購處組織規程
還要看職務說明書
促參蠻有可能應該要由佔經建行政職系職缺的人來做?


謝謝twonil大大指點,

我還是無法認為財務管理的『無風險利率預測』、
『通貨膨脹預測』、『營運量預測』是土木職系的事,
那可能會有問題。

縱使手冊寫死這些數據,也與該案成敗無關。
『無風險利率預測』、『通貨膨脹預測』這兩個是
PIMCO、Fidelity、Franklin等『經濟分析師團隊』的工作,

也非一個財管碩士可以搞定,可以準確預測這些數字的人

他光是套利就賺翻了,

也就是說這世界上根本沒有可以準確預測這幾個

Random Walk總體經濟數據的人。

而BOT案沒這數據如何評估有無圖利廠商?

這賽局要如何繼續?


我們從不勉強社會行政人員看得懂鋼筋配置圖。

以銓敘部 職務歸系來看,

銓敘部業已認定,要『經建行政』人員辦理工程驗收也是違法。

縱使該公所只剩下一個工程主辦,

也不能叫管社區活動中心、管水溝蓋修繕的『經建行政』主驗。

須由上級機關另派工程主驗。

反過來,

依現有法規,(1)專人專責、(2)職務歸系、(3)考用合一,

都寫死在公務人員任用法規上,

分工怎會變成土木職系 主辦BOT?




這正是 商界、小老百姓這麼看行政團隊,

他們真的不懂,為甚麼 不同職系的行政人員無法互相支援、

為甚麼 中高階 視銓敘部法規如糞土?

為甚麼 不透過教育訓練互相提昇,寧可讓小承辦不帶武器衝山頭。

中高階仍然感覺良好吧?!

反正長官我已口頭告知他:『辦這個案,要小心。』

『其他,我不知道,你去問採購處、觀光處、經濟部』

那我代表老百姓,反問這位長官:

『請問,您都不知道,那您如何批閱準駁?
還是最後二一推作五,就是承辦錯?』

本站:公務單位土木工程技術類,事情是不是比其他行政類還雜?
http://bbs.civilgroup.org/viewtopic.php?t=3303

除公務人員以外,

沒有商業公司的中高階經理人敢讓 小承辦出事,

你可以上個月解僱他換新人繼續作,但絕不能讓專案出事。

你的團隊,就是你的責任,老闆唯你是問。

公務人員相反,反正無法解僱,出事不關我事。

長官很忙,責任切開,承辦出事。



請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促參專業人員訓練及發證要點』

就算這25小時後的考試是 OpenBook、大家討論討論就pass,

那也比其他縣市甚麼訓練都不給,就叫紫大大 同時

衝兩次山頭來的好吧?

更何況受訓前還得『取得促參專業人員基本資格』




衷心期望『縣市合併』SOP直接搬過來用,

自己搞軟體、制度、單行法規,

法制、人事等支援單位不配合第一線做好法規檢查,

盲目摸索不見得比較好。

就我理解,縱使別單位會簽,北市法制局是很勇於任事,

得以落實法規檢查,第一線的人可以努力衝。




只是上個25小時的課,有必要弄一個單行法規嗎?

外縣市認為不可思議,

但要落實法規檢查、所有中央、地方函釋一致、

行動綱要一致、SOP一致、

上法院後,法官一看 大小承辦、中高階

一律依規定辦理,不分大小官階資訊流通,

這才是 令人佩服的團隊!

不是各單位、各子單位各搞各。



是的,北市府就是這麼慎重,案子出事了,

可以告訴檢查官,仍是承辦人負責,我們『讓』他受訓了。

承辦人可以依據受訓課程內容主張,教材就這麼寫。

====================
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 ... 3-702-2017

法規類號: 北市0三-0二-二0一七
名  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促參專業人員訓練及發證要點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訂定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實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促參業務
人員知能,提升本府促參案件效率及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訓練機關為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三、本要點所稱促參案件,指各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案件;所稱促參專業
人員,指取得促參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

四、各機關辦理促參案件,其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作業、議約、簽約及履約管理,
宜由促參專業人員承辦。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取得促參專業人員基本資格:
(一)參加本府依本要點辦理之基礎訓練課程,經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
(二)曾參與其他相關促參訓練或講習課程,其學習認證時數在二十五小時以上,經主
管機關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

六、參加本府依本要點辦理之進階訓練,經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者,取得促參專業人員
進階資格。

七、促參專業人員訓練,分下列二種:
(一)基礎訓練:以培養各機關促參業務承辦人員及主管人員一般所需之促參法令與實
務基本知能為主。
(二)進階訓練:以培養各機關促參業務承辦人員及主管人員所需廣泛且深入之促參法
令與實務知能為主。
前項訓練,其參訓人員以各機關承辦促參業務之人員為優先。未取得促參專業人員基本
資格者,不得參加進階訓練。
第一項訓練之課程、考試方式及考試規則如附表。

八、促參專業人員訓練結束後,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出勤紀錄通知送訓
機關及本府。

九、參加訓練,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五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
考試成績不及格而達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得申請補考,並以一次為限。

十、考試及格者,由本府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通知送訓機關。
前項考試及格證書得以電子文件代之,其遺失補發者,亦同。

十一、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發證:
(一)冒名頂替。
(二)不具備應考資格。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前項不予發證之情形,於發證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十二、考試及格證書之核發及註銷,應公開於本府之資訊網站。

十三、本府對各機關促參專業人員,應建置人才資料庫管理,資料庫並應載明各促參專業人
員辦理促參案件實績,且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十四、本府對各機關取得促參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得視情形函請各機關給予獎勵。

十五、各機關促參專業人員如有職務異動,各機關應通知本府更新人才資料庫。



附 表 促參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
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 ... 000-01.doc
訓練種類 訓練課程及上課時數 考試方式
基礎訓練 1.促參政策源起與本府推動策略(3小時)。
2.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概要(6小時)。
3.促參案件作業流程(3小時)。
4.可行性評估及先期作業規劃(3小時)。
5.促參財務簡介(3小時)。
6.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撰寫(3小時)。
7.議約及甄審作業(3小時)。
8.履約管理簡介(3小時)。
9.個案實務研討(3小時)。
10.考試(2小時)。
合計32小時 試題型態包括是非題、選擇題及問答題。
進階訓練 1.財產點交實務(3小時)。
2.工程品質管理概要(3小時)。
3.履約管理實務(3小時)。
4.履約爭議處理實務(3小時)。
5.財務查核與監督實務(3小時)。
6.財產移轉與返還實務(3小時)。
7.個案實務研討(3小時)。
8.考試(3小時)。
合計24小時 試題型態包括選擇題、問答題及申論題。
備註1.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或增加課程及上課時數。
2.課程時間:
(1)基礎訓練:每年舉辦2期。
(2)進階訓練:每年舉辦1期。
3.上課地點: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1. 考試採筆試方式辦理。
2.考試試題內容應包括所有訓練課程,並以測驗對法規之瞭解及實際作業能力為主。



===========
http://web.law.tpc.gov.tw/Scripts/Query ... 10005328++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採二字第0910005328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冬字第 1 期 30-32 頁
相關法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3、8 條
要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
設範圍訂定及認定原則」
主 旨: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
設範圍訂定及認定原則」 (分工表)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九一) 工程技字第○9
1○○4○591○號函辦理。

附 件: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訂定及認定原則
一 為審慎訂定重大公共建設範圍,配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以下
簡稱促參法) 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 依促參法之規定,列為重大公共建設主要享有「私有土地之徵收 (限
政府規劃) 」、「放寬授信額度 (限重大交通建設) 」、「五年免徵
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支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進口機
具設備之關稅優惠」、「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之減免」、「營利事
業投資股票應納所得稅之抵減」等項優惠,影響政府財政收入,宜審
慎規範。
三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時,應考量未來施政
重點,就施政之優先性、公共建設迫切性、自償性及社會性、民眾需
求殷切程度、財源籌措情形以及民間機構回收年期等因素,審慎評估
選定項目,就ㄧ定規模訂定具體明確之範圍,以達獎勵民間投資於政
府預定優先進行之公共建設。
四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附件ㄧ (分工表) 及前點所定原則,並
符合促參法第八條所定之建設方式,擬定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五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報經主管機關 (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會商內政部、財政部核定後,由主管機關發布
。
六 個別投資案件是否屬重大公共建設之認定,由主辦機關依前點發布之
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認定之。
七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實需修改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並依本原
則辦理。

公共建設類別 依 據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建設 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交通部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
水利設施 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經濟部
共同管道、污水下水道、自來水設施、社會福利設施、公園綠地設施、新市鎮開發 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三、五、十、十二款 內政部
衛生醫療設施 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 行政院衛生署
勞工福利設施 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文教設施 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 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內政部
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 交通部、內政部
電業設施、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 經濟部
運動設施 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重大工業設施 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經濟部
重大商業設施 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重大科技設施 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農業設施 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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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4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02 (週五) 9: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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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站長 » 2009 10月 04 (週日) 9:36 am

lawrencechen2004 大 的見解,我認為是個不錯的意見,
土木人為何會流動率大,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於,土木人什麼都辦,什麼都負責,
如果沒有落實專業分工,土木人永遠以有限的學識,去面對不確定的業務領域。

不過lawrencechen2004 大再發表意見時,能不能再有條理一點,嘉惠更多網友,
觀念與法律條文都有概念之後,以後大家如果碰到這類業務,上簽的內容也比較能夠進行攻防。

土木人真是人才輩出。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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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想調走,「變黑」是不是絕招?

文章由 紫煌 » 2009 10月 04 (週日) 1:29 pm

lawrencechen2004 寫:還沒記大丙我就走,這紀錄會留一輩子,
轉調會出問題。


我比較關心紫煌大大的BOT案,
照機關組織法(是的! 各縣府有這東西),
這應該是經建行政職系的工作,
紫煌大大沒有滿三年資歷,不能接經建行政職系的缺,
而考試考上是土木職系,沒道理處理
{「服務成本+公費」法} 的問題。

這考試院有嚴格規定,唯 貴府特別耳以。
這才是 被中高階退的主因,因為中高階
也沒這種『知識』處理,更無此權責處理本案,

全案蓋由承辦人負責耳以。

講難聽一點,

我打死不信,BOT相關法規係 貴府『X務局』的權屬法規,
爾等亦非該法規主管機關,法制秘書亦無力、無權責處理此案。

要推,一定推的出去。


當然不能不做....
這邊的編組很奇怪...長官交辦你擺爛...我會吃乙的
去年與前年開刀都請超過30天病假,兩次都吃了乙,讓我很不甘心(之前我都是甲)
今年要拼一下,我也想早一點升薦八...

這個BOT案在貓攬T16塔柱出事過後,目前呈現長期停擺狀態... (石化)
另一個變成OT,改成自辦到還好。
最近又有一個BOO案,目前正在討論中。
工程會對於BOT、OT、BOO、ROT有個專門的小組在督導..
所以也不能一直放著...
不過最近媒體一直報...相信短期內工程會那邊應該不會有太大壓力才是

不過看了一系列文章,真的覺得L大的分享很棒...
沒想到我居然幹經建行政該做的事幹了這麼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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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設官分職,各應職司其責』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09 10月 04 (週日) 2:25 pm

站長:
拍謝﹑拍謝, 我會再綜整ㄧ下。
─────
最近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大概是防止公務人員記滿兩支丙等免職。

不曉得相關主張,還可找誰?

我把銓敘部的決定書貼在下方。

公所已辯駁,真的找不到主驗才找經建行政,

但,銓敘部駁回:
『國家設官分職,各應職司其責』,再申訴人為建設課經建行政課員屬行政職系,惟依所附之工程預算書、結算書等職務執行證明文件,所從事簽章之工程技術工作實為執行工程規劃、審核、監工、驗收、決算等實際工程工作,按此等業務本屬專門技術人員之職責,

基於體制及確保工程品質,不應由未具專門技術知識之一般或經建行政人員負責
再申訴人因未具專門技術人員所需知識,倘承擔此類工作則工程品質出問題,究應如何釐清責任歸屬。倘依事實組織人員編制不足,可採技術人員依約聘僱人員方式進用;若基於機關首長指派,應考慮被指派人是否具備工程等專門知識,及『是否有此工作意願進行指派』,否則亦應以輪派方式,
『不應由再申訴人長期犧牲』。
--------------
http://www.csptc.gov.tw/ptc/ptc254HTML. ... d=5018&K1=經建&K2=&K3=驗收
案件類型: 再申訴案件/工作指派事件
決定字號: (89)公申決字第0014 號
決定日期: 民國 89 年 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全文內容: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決定書    89公申決字第0014 號
再申訴人: ΟΟΟ
右再申訴人因工作指派及請領工程獎金事件,不服嘉義縣鹿草鄉公所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八八所人字第六八一○號函之函復,提出再申訴案,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嘉義縣鹿草鄉公所對再申訴人工作指派事件及申訴函復均撤銷,由機關另為適法之評定。

事 實

一.
緣再申訴人係嘉義縣鹿草鄉公所建設課經建行政職系課員,因請求該公所讓其免辦監工等工程實際工作及發給工程獎金,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向該公所提出申訴,嗣不服該公所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八八所人字第六八一○號函之函復,向本會提出再申訴,並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補充再申訴理由,案經該公所以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八所人字第八六一六號函及同年十二月十日補充說明檢附相關資料答復到會。
二.
再申訴意旨略謂:
(一)
國家設官分職,各應職司其責,再申訴人為建設課經建行政課員屬行政職系,惟依所附之工程預算書、結算書等職務執行證明文件,所從事簽章之工程技術工作實為執行工程規劃、審核、監工、驗收、決算等實際工程工作,按此等業務本屬專門技術人員之職責,基於體制及確保工程品質,不應由未具專門技術知識之一般或經建行政人員負責,再申訴人因未具專門技術人員所需知識,倘承擔此類工作則工程品質出問題,究應如何釐清責任歸屬。倘依事實組織人員編制不足,可採技術人員依約聘僱人員方式進用;若基於機關首長指派,應考慮被指派人是否具備工程等專門知識,及是否有此工作意願進行指派,否則亦應以輪派方式,不應由再申訴人長期犧牲。
(二)
嘉義縣政府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四府人三字第八五五三○號函復工程獎金之對象與範圍規定:「依規定申請發給對象,應以直接辦理工程技術之設計、施工 (監工) 、技術審核...等實際工程工作技術人員為限,行政人員及未擔任上項實際工作之技術人員...均不發給」上項規定依反推解釋,行政人員不得請領工程獎金,依權利義務相對論,行政人員應無承擔工程技術工作之義務,然再申訴人卻擔任此工作,顯然有差別待遇並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工作條件及「同工同酬」精神相違。
三.
答復意旨略謂:
(一)
查本公所建設課原配置課長一人、技士一人、課員二人、辦事員一人、其中辦事員一人為配合行政院員額精簡計畫已列為精簡員額,再者建設課員短缺,人力調配已捉襟見肘,且依據銓敘部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八八台甄四字第一七二○五一九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擬任辦理建管審查業務人員,除須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法定資格外,應參酌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未符前開規定之是類人員,主管機關除予全面清查,...並調任其他適當人員擔任」。又依公共工程驗收作業要點九、 (一) 規定:「經辦該工程人員不得主持驗收。」以本所符合前揭銓敘部函示規定之資格人員僅技士一人,而依上開作業要點規定,該技士又不得為驗收工作,則所有工程業務之執行將受影響而無法推行,且該技士職務除承辦土木、道路、水利工程設計、監工、驗收、審核及其他工程外,尚應辦理建管審查業務,工作量極為繁重。再申訴人係本公所建設課經建行政職系課員,其資格雖不符前開銓敘部函示之規定,但其具有經辦農水路改善工程 (含監工、驗收) 業務之經驗達五年之久,且績效優異,自八十三年至八十七年考績均考列甲等,曾受記功一次、嘉獎六次之獎勵,經衡酌王員之經驗及能力均足堪勝任,爰暫時指派王員承辦農水路改善工程業務,以紓解土木工程技士之工作量,並確保工程品質之需要。上開工作指派係為暫時性之權宜措施,為解決技術人力不足問題,本所已配合組織自治條例之訂定,修改組織編制於建設課增置技士一人,業經本鄉代表會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議決通過,經本所十一月二十四日公布,俟經縣政府及考試院同意備查並進用人員後,本案王員兼辦工程業務之情形即得以改善。
(二)
王員質疑經建行政職系課員可否支領工程獎金事宜,經嘉義縣政府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八八府人三字第一二三七九○號函函釋略以:「...依規定申請發給員工工程獎金之對象,應以直接辦理工程技術之設計、施工 (監工) 、技術審核、測量規劃等實際工程技術人員為限,行政人員及未擔任上項實際工作之技術人員...均不發給。...本案貴所經建行政職系課員未符合上開規定,尚不得支領工程獎金」在案。
理 由

一. 關於工作指派部分:
(一) 按「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體格,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列表送銓敘部核備。」、「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分別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所明定。茲以機關首長考量其屬員之工作情形及機關業務之需要等理由,在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就屬員之工作指派或職務調整,本係其人事任用權限,固應予以尊重,惟如工作指派違反相關人事法令規定,及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二條之情事,本會仍得予以審究並予撤銷。
(二) 卷查本案再申訴人職務編號為A六二○○四○,其職務說明書上載明之工作項目為1.路燈維護及管理業務三○%。2.重劃區農水路管理及養護二五%。3.農漁村社區環境改善業務二五%。4.工商業務之處理一○%。5.其他上級臨時交辦事項一○%。係屬經建行政職系。嘉義縣鹿草鄉公所自八十三年起即指派其辦理之水利工程 (含監工、驗收) 等工程業務,該項業務並非屬於再申訴人職務說明書上之工作項目;雖據該公所指稱該公所人力已不足以正常推動所有工程業務,且執行將受影響,經衡酌再申訴人之經驗及能力均足堪勝任,爰暫時指派其承辦農水路改善工程業務,以紓解土木工程技士之工作量,並確保工程品質之需要云云。惟按該公所如確因工程人力不足,允應依法定程序調整職務歸系及職務說明書,或檢討修正其組織法規,改設適當技術職務,以適應工程業務需要並符法制;但該公所未循此根本之途解決,卻長期 (迄今長達五年餘) 指派職務說明書上非辦理工程業務職務之人員辦理工程業務,核與首揭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七條等相關規定之意旨,即有未合。綜上,該公所逕以再申訴人具有農水路工程工作經驗,即長期指派本案再申訴人承辦非其職務說明書範圍內之工作,其「合法性」、「妥當性」,均不無斟酌餘地。
二. 關於請領工程獎金部分:
(一) 按臺灣省政府為鼓勵所屬工程機關員工發展工程技術,提高工作效率,經訂定「臺灣省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一種,報經行政院七十八年一月四日台七十八人政肆字第○○二七七號函核定在案,嗣於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並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局給字第○二八五四三號函復仍繼續適用。該要點第十一點規定:「縣 (市) 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及其他機關辦理各項建設工程具有工程技術人員編制者,其工程管理費可容納支給工程獎金時,其辦理建設工程之技術或工程部門人員,得比照本要點專案報准辦理。」復按該工程獎金之發給對象,係以具有工程技術知能且實際擔任工程業務之人員為限。非屬工程機關人員支給工程獎金,應以直接辦理工程技術之設計、施工 (監工) 、技術審核、測量規劃等實際工程技術人員為限,行政人員及未擔任上項實際工作之技術人員暨辦理工程單位之局 (科) 、股長未具有工程技術資格 (或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者均不發給。並遞經臺灣省政府六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府人丁字第九四六一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七十年六月三日局肆字第一四二二八號、八十年三月四日局肆字第○五四九四號函釋有案。故非屬工程機關人員支給工程獎金,係限定直接辦理工程技術之工程技術人員始得支給,行政人員並不包括在內。
(二) 卷查本案嘉義縣鹿草鄉公所係屬行政機關,並非工程機關,其所屬行政人員依上述規定自無得請領工程獎金。本案再申訴人既係鹿草鄉公所建設課經建行政職系課員,屬行政人員,就其請領工程獎金一節,嘉義縣政府依據上揭規定及相關函釋,以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八八府人三字第一二三九七○號函復該縣鹿草鄉公所以:「...貴所經建行政職系課員未符合上開規定,尚不得支領工程獎金。」該公所並據以辦理,經核並無不當。
據上論結,本案爰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主任委員 林基源
副主任委員 朱武獻
副主任委員 康炎村
委員 許慶復
委員 許毓圃
委員 周世珍
委員 林水吉
委員 仉桂美
委員 陳淞山
委員 林江山
委員 周志宏
委員 廖林麗貞

中    華    民    國  89  年  1  月  25  日




經本會所為之再申訴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第1項)。
本案服務機關應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本會,如於上開期限內未處理者,本會將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審查,違失人員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者,本會將通知原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法處理。前述違失人員如為民意機關首長,本會將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違失事實(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第3項、第31條)。



回復處理情形
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公中一字第八八一一0三四號函知嘉義縣鹿草鄉公所,該所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八九所人字第一七一六號函復略以:﹁本所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對王員之工作指派及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八八所人字第六八0一號函之函復均予撤銷。王員之工作自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依其職務說明書規定之工作項目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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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國家設官分職,各應職司其責』

文章由 站長 » 2009 10月 04 (週日) 3:44 pm

lawrencechen2004 寫:站長:
拍謝﹑拍謝, 我會再綜整ㄧ下。
最近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大概是防止公務人員記滿兩支丙等免職。
不曉得相關主張,還可找誰?
我把銓敘部的決定書貼在下方。
公所已辯駁,真的找不到主驗才找經建行政,
但,銓敘部駁回:


挖~這篇實在太精采了,原來"國家設官分職,各應職司其責"是這個意思,看完實例後我終於懂了。

那現在如果要檢討一下現在的機關都讓技士或工程員辦的事情,是否符合法規,不知道哪些業務不屬於技術類的?

另外,原以為經建行政職系還是要辦工程,現在看了這個再申訴後,翻盤了。
法源依據有了,接下來就看土木人如何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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