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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株杜鵑價差8倍 新生高架橋景觀改善灌水??

專為公務員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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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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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飛龍哥 » 2010 8月 29 (週日) 11: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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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lrdf 寫:紫煌大大及版上的先進所提的這些職務或任職環境不合理要求及責任負担等情形或外界異樣論點,難道大家都只能保持沈默,任人糟蹋了嗎?
工人農民有工農會發聲,財團有民代高官撐腰,公務人員特別是從事工程及採購業務的,大家如何團結自強求自保,並爭取各級機關、長官及外界合理的對待呢?
還是要等到好人也都不如歸去,讓劣幣逐良幣時,禍延弱勢及下一代無力回天時,政府及人民才會發覺為時已睌、悔不當初?
個人對於任公務人員愈來愈無法自我說服正當性何在?所為為何?
撐看看,也許至有朝一日,不願為五斗米折腰時~



請問L兄,你認為的策進作為為何??
飛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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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飛龍哥 » 2010 8月 29 (週日) 11:36 pm

jjq519 寫:[請問各位前輩....這件案子是一個總價決標的案子
看新聞景觀工程這項費用約2400多萬~~比市價800多萬高出1600多萬
郝市府副市長李**上2100全*開獎時說要凍結這筆2400多萬的款項不給
又說要依工信工程的報價結算...工信報價一株花約50元
那是否意味各工項決標價若比市價低~~工信可以來找市府要差價呢??
請問有相關規定可以這麼搞嗎???

要凍結2400多萬的款項不給 是不可以的
(除非雙方合意 工信工程自願不請領)

但因工程或多或少有追加減帳
可能已有辦變更設計 或是變更部分少 於竣工時結算明細表提列
而就”契約外”增減數量部份 其單價雖然契約已有
但以這個案例 景觀工程部分單價並不合理(顯然機關處於不利)
為確保機關權益 可就”契約外”增減數量部份 其增減價金部分議價
希望大家可以了解我的原意


J兄前段點出契約是雙方合意,沒錯!!

後段略以:
而就”契約外”增減數量部份 其單價雖然契約已有
但以這個案例 景觀工程部分單價並不合理(顯然機關處於不利)
為確保機關權益 可就”契約外”增減數量部份 其增減價金部分議價

實務可能性很低,因為對方一定不願意!!就算打民事官司(契約是民事行為),實務見解也不易勝訴,因為民法所保障的最高法益是"保障交易自由與交易安全",在契約沒有違背公序良俗下很難突破!!最多法官為維護公部門利益,以暗示敦促雙方和解,但也僅屬於道德勸說,無約束力。
飛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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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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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飛龍哥 » 2010 8月 29 (週日) 11:44 pm

jjq519 寫:再查
第1次招標無法決標公告是廢標喔 不是流標 表示第1次預算就有廠商投標 而且家數夠
但可能無法進底價而廢標 那提高預算的理由似乎沒有正當性
(第2次招標可以不修改預算 修正底價調整至不高於前一次廢標最低價有效標之報價)



底價必須高於廠商報價,才是進入底價,才能決標!!

jjq519 寫:第1次招標廢標 到第2次招標公告只有11天
11天內可以找到4億元財源
顧問公司修正預算(報載第7次招標是將第6次投標廠商報價平均)
機關層層審查 上網公告
這個流程不可思議的快


看不懂這段??
飛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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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BlueHole » 2010 8月 30 (週一) 8:44 am

kirk 寫:公務機關有時還真是怕記者 (omg)
也不仔細求證;況且對於工程又不是很了解
記者總是喜歡寫一些聳動的標題
讓人很為難


剛看到新聞好市長把責任推給新工處
這個工程應該有PCM吧
這下好了,現在大家都沒事了
錯﹗都是PCM的錯


這就是我厭惡我們粗眉的地方..
基本上..這個案子..總價決標...只要總價是最低標就行了...
單價的部份..大部分在處理時都是參考用...
了不起就是行政疏失..
憑什麼..移送政風..把責任撇在小公務員身上.
把防火牆設在一個基層公務員...
真的是很沒擔當..
BlueH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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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jq519 » 2010 8月 30 (週一) 3:25 pm

飛龍哥 寫:
jjq519 寫:再查
第1次招標無法決標公告是廢標喔 不是流標 表示第1次預算就有廠商投標 而且家數夠
但可能無法進底價而廢標 那提高預算的理由似乎沒有正當性
(第2次招標可以不修改預算 修正底價調整至不高於前一次廢標最低價有效標之報價)



底價必須高於廠商報價,才是進入底價,才能決標!!

jjq519 寫:第1次招標廢標 到第2次招標公告只有11天
11天內可以找到4億元財源
顧問公司修正預算(報載第7次招標是將第6次投標廠商報價平均)
機關層層審查 上網公告
這個流程不可思議的快


看不懂這段??



不好意思 我再寫的詳細一點
前一次發表等標期要修正

案號:9607003030200401
案名:新生高架橋改善暨中山二橋拆除及新生高架北端引道等2項工程


招標次數 公告時間 公告更正時間 截止投標時間 開標時間 等標期 預算金額 結果
1 97/3/18 97/3/26 97/4/7 1700 97/4/7 1715 20天 1,620,282,838 廢標
2 97/4/15 97/4/18 97/4/231500 97/4/231530 8天 2,024,247,103 決標

招標期限第2條:巨額之採購:28天
招標期限第9條:公開閱覽縮短5日,電子領標縮短3日,電子投標縮短2日
故巨額採購最少18天
招標期限第8條: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
停後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
變者,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
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但重行或續行
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
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於其後三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 經重大改變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預算金額一下子增加4億元,已經是重大改變,不瞭解台北市政府為何認定未經重大改變

第1次招標結果為廢標 表示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 但可能因高於底價無法減價而廢標
但其標價應該在預算金額內(這樣猜測是因為預算金額均已公告 如廠商估算價格高於預算
就不會有人投標 無法決標公告會寫流標)
其預算為1,620,282,838 假設底價1555000000 可能廠商減至160000000就不願減價
實務上也許不需要提高底價 直接以原預算再次上網公告 重核底價時建議以1600000000為底價
上開情形為小弟推測 如有錯誤 請不吝指證

但是台北市政府提高預算4億元預算 其等標期限未依第一次招標標準計算 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第1次開標時間為97/4/7 也應該就是廢標時間
第2次公告時間為97/4/15日
也就是說廢標後 機關籌措4億元經費 顧問公司重新調整預算
機關層層審核 重新製作招標文件上網公告 只花了7天(99/4/8~99/4/14(要在12點前上傳))
這樣的效率 不令人訝異嗎?
jjq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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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飛龍哥 » 2010 8月 30 (週一) 5:31 pm

jjq519 寫:實務上也許不需要提高底價 直接以原預算再次上網公告 重核底價時建議以1600000000為底價



請自行了解底價核定的程序,你會知道,你的構思是不可行的,且有圖利違法之嫌。

jjq519 寫:
但是台北市政府提高預算4億元預算 其等標期限未依第一次招標標準計算 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第1次開標時間為97/4/7 也應該就是廢標時間
第2次公告時間為97/4/15日
也就是說廢標後 機關籌措4億元經費 顧問公司重新調整預算
機關層層審核 重新製作招標文件上網公告 只花了7天(99/4/8~99/4/14(要在12點前上傳))
這樣的效率 不令人訝異嗎?


不需訝異,不需不可思議,你不是政治人物不需用政治言語!!

如能指證違背採購法之處,請善盡良好公民職責,請逕洽檢調機關。
飛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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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jq519 » 2010 8月 31 (週二) 9:06 am

飛龍哥 寫:
jjq519 寫:實務上也許不需要提高底價 直接以原預算再次上網公告 重核底價時建議以1600000000為底價



請自行了解底價核定的程序,你會知道,你的構思是不可行的,且有圖利違法之嫌。

jjq519 寫:
但是台北市政府提高預算4億元預算 其等標期限未依第一次招標標準計算 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第1次開標時間為97/4/7 也應該就是廢標時間
第2次公告時間為97/4/15日
也就是說廢標後 機關籌措4億元經費 顧問公司重新調整預算
機關層層審核 重新製作招標文件上網公告 只花了7天(99/4/8~99/4/14(要在12點前上傳))
這樣的效率 不令人訝異嗎?


不需訝異,不需不可思議,你不是政治人物不需用政治言語!!

如能指證違背採購法之處,請善盡良好公民職責,請逕洽檢調機關。


我的發言 如有讓各位覺得使用政治語言 在此先行謝過
我還是重申 我個人相信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是清白的
重要的是從這些爭議案例中 能讓土木人從中得到什麼啟示 日後辦理同樣工程 能否避開風險
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做這麼多事 是不是能好好編列及審查預算書不無疑問
有沒有違法 基於同理心 我個人相信沒有


有關廢標後底價重訂問題
92.6.5工程企字第09200229070
政府採購行物錯誤態樣
十(十七)
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換言之重行訂定之底價 原則是不可較廢標前合格廠商最低標價為高(如物價波動嚴重可以例外),我不知道廢標後底價打的跟廢標前合格廠商最低標價相同,有圖利違法之嫌,如有,請不吝指正。
jjq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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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medcvl » 2010 8月 31 (週二) 9:15 am

newyork 寫:
jjq519 寫:
newyork 寫:
jjq519 寫:這把火燒了科長跟總工程司 承辦人沒事? 羨慕死一 堆小技士了


第一個章 科長
最末個章 總仔

你說呢 (水草舞)


技士不用蓋章??


趙心屏在節目上拿出來的影本簽
科長的章之前還有3個空格 可是沒人敢蓋啊
想想看就知道為什麼
可憐的科長 只好身先士卒
另外 看看那個簽 為什麼是總仔代處長決行
這種發包預算案 為什麼處長不自己決 無辜的總仔.........


可以了解版上大家對於土木人被新聞媒體或政治人物感覺被"抹黑"的忿忿不平,但看在知道內情的人眼裡,只看清楚一件事情---土木人絕對要會保護自己!!

newyork大大想必也是知內情人之一,這件事情的關鍵大家看到了嗎??這麼大的工程,流標這麼多次,最後追加一筆為數不小的金額後,預算書上第一個章是"科長",這代表什麼呢?

如果我是這位承辦人,就算會黑到徹底,但想想我的妻小,我也會和他作一樣的事情,拒絕在簽和預算書上面蓋章。

各位土木人,別再在意政治人物或新聞媒體的口水,要看到重點,在蓋這種章的同時,都要多想想啊!
medcv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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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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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chou » 2010 8月 31 (週二) 11:31 am

工程人常從工程觀點看事情,以為最低價得標,一切就OK。
法律人則從法令法規條文一字一句檢視,尤其民意沸騰時,更會放大從嚴。
審核疏忽也會被說成審核不實,那就有可能被扣上偽造文書、涉嫌圖利的大帽子,這可是重罪!
出了事!長官一定說分層負責,推得乾乾淨淨,最多是督導不周;承辦的可是吃不完兜著走。
我有同學就因此官司纏身17年未了,身體精神有夠折磨的!
所以土木人不得不慎!
c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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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0
註冊時間: 2009 3月 16 (週一) 4: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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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tenkk » 2010 8月 31 (週二) 10:51 pm

看了幾天還是看不懂
明明是公開招標最低價決標的案子
覺得13億2200萬得標 廠商會賺爆的人
當初怎麼不用13億1199萬或13億或12億..去標
想必也是賺爆了
反正只要不是自己去做(標)
事情都變得容易(好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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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9 2月 20 (週五) 10: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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