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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d37100 » 2013 3月 08 (週五) 2:48 pm
由 mnbv12 » 2013 3月 09 (週六) 10:04 am
由 Ricci.C » 2013 3月 09 (週六) 12:32 pm
mnbv12 寫:個人認為撇開個人因素(例如:離家近...等)要是我的話,原則我會先以縣府排前面,再來是公所
由 northwolf » 2013 3月 12 (週二) 11:04 am
Ricci.C 寫:mnbv12 寫:個人認為撇開個人因素(例如:離家近...等)要是我的話,原則我會先以縣府排前面,再來是公所同意!先以縣府在前面,雖然沒甚麼特別"福利",但是民代壓力小,新竹縣政府的缺有可能去管兩家國小的新建案。
由 d37100 » 2013 3月 12 (週二) 4: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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