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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廠商覆約逾期

文章發表於 : 2007 5月 18 (週五) 1:47 pm
#0 由 wharuka
各位先進大家好
在下於公所承辦路燈業務,因得標廠商未於契約規定十四日內,將公所之派工件數完成
,經發文限期改善,效果未彰......

本來想依契約規定扣款,但他所逾期的件數加起來已經超過,採購法的規定(百分之二十)
因此我的課長說,這樣子不合理,如果廠商要去工程會申訴,我們這邊鐵定輸=.=

然後我又請教發包中心的承辦,他說管它合不合理,只要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完成履約
就是廠商的過錯,因為這事是公所第一次遇到,所以發包中心的承辦也想知道工程會會
如何處理^^"

而我每次的派工量並沒有很多,我是以一天至少完成一件來派的,通常一張派工單
大概約有十到十四件(除非有突發狀況要立即處理的才會又加上去,比如說路燈被撞)
但是通常不可能一天只完成一件,會造成逾期的原因完全是因為他們老板去標了很多工
作回來,但能工作的卻只有一組人馬而已(大約四、五個左右)

所以就會變成廠商會在我們這邊工作幾天,然後又去別的縣市工作,我想請教這樣到底是誰的問題??

最後我想請問的是: (1)假如我以契約價金的千分之一去扣它逾期的件數,鐵定會超過採購法規定的百分之二十的上限。那麼我還有沒有其他辦法,可以扣它逾期天數的錢又不會超過百分之二十的上限。
(2)假如我要以採購法第101條的第十項與廠商解約,要怎麼簽辦才比較合理。

感謝大家的指教

文章發表於 : 2007 5月 18 (週五) 8:13 pm
#1 由 jacky
會扣超過20%那不就是扣他們20%就好了嗎?超過的就不管它了!

文章發表於 : 2007 5月 19 (週六) 11:19 am
#2 由 wharuka
如果超過的不扣,那還有什麼方法可以治它

都不來我們這邊處理待修事項

才開工三個月耶,進度嚴重落後(要到今年年底才算全部完工,系屬開口契約)

代表會下星期要開始電我課長

連帶我也有事情=.=

廠商結皮皮,承辦皮皮挫

文章發表於 : 2007 5月 19 (週六) 11:44 am
#3 由 sandaniel.tw
先依契約扣款到20%...然後再發函給廠商

說明他因為違反 "第一百零一條 第十款規定"的理由...

讓他知道他有 "第一百零二條"的權利 ...

如果他也不理

這樣就可以讓他們上政府採購公報 一年內都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文章發表於 : 2007 5月 19 (週六) 3:43 pm
#4 由 jacky
wharuka 寫:如果超過的不扣,那還有什麼方法可以治它


公告不良廠商,解除契約。再重新發包找另一家來辦理。契約裏面仔細找找,和主計研究看看,一定有法可以治它的!

文章發表於 : 2007 5月 19 (週六) 10:19 pm
#5 由 小寶
公告不良廠商,解除契約。再重新發包找另一家來辦理。契約裏面仔細找找,和主計研究看看,一定有法可以治它的![/quote]

好像自從採購法實行以來機關與廠商間的爭議就一直不斷...
採購法規範的機關的行政流程 凡是於法有據 煞是不錯 可以減少人為的自作主張
但是卻時常耳聞包商的對於工程的不積極及擺爛 似乎採購法對於包商的處罰不夠具有威迫性 每次有爭議浪費大量的公務資源 卻不一定讓問題獲得解決

小弟也同意jacky大大的看法 以101條款治他..但是包商一定也會提出申述的
解除契約引致得官司小弟也有聽過 不管怎麼做好像都有後遺症

或許先跟包商做好溝通 視情況再行101條款八

文章發表於 : 2007 5月 20 (週日) 10:32 am
#6 由 wharuka
就是因為這樣,所以我很困擾,那個老板到現在還是一直搞不清楚狀況
老是愛提以前和我們的前市長是多熟又多熟(關我屁事呀,快點把我的工作給結清啦)
在他報開工時,我就一直和他說,要以我們公所的契約為主
他就一直說我知啦,我在你那邊做了十幾年了,結果還說是不是和xx市政府用一樣的
格式,我.......................

到底是我表達能力有問題,還是他故意整我的(他之前的牌都是租給別人的,是今年
想到還是怎樣,突然自己出來做),我的老天爺呀,不要不懂還硬要裝懂,會出人命的

私底下他自己的員工都和我小小的抱怨說,老板接一堆案子,又沒好好的管理,搞到
最後變成他全部的業主都在追他(員工)。員工根本就做不了主,打電話給老板,老板又推說他的工頭知道.............天呀,我前世一定殺他很多人,不然怎麼會這麼的整我

讓我發發牢騷,代表會被電是一定的了,我的考績.............
然後最近審計處也是熊熊想到,跑來公所查核=.=
我的報告寫不完啦

拖這位老板的福,我又學到了很多事.........

文章發表於 : 2007 5月 21 (週一) 4:58 pm
#7 由 小小火狐狸
我個人覺得有三步驟可以執行
一、發文警告並召開協調會做成記錄(一定要做成記錄,即是承商不出席)

二、發文扣款(最好是依據協調會結果,承商無法達成自己的承諾,或者根本不出席協調,代表我們給過你機會,是你自己做不到的),並註明依據契約哪一條

三、發文並註明原因給工程會,讓他列入黑名單,他會受到停權,連帶他目前在別地方承包的案子也會受到影響。一年沒工作做是很慘地。

你只要做好上述三步驟審計一般都會挺你
因為審計也會知道包商很差
希望這留言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