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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既成道路上路障之拆除機關為何呢?且按營建署之函示,非屬計畫道路之市區道路不適用市區道路條例予以裁罰,警察局也說固定式之角鋼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單位互踢皮球(永遠都是推給基層公所),難道對施設路障之行為人完全沒有辦法制裁嗎?懇請版上先進們撥冗惠賜卓見了(有法條依據更好)!謝謝!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5月 04 (週日) 1: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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