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開口契約新增工項問題

發表於 :
2013 4月 13 (週六) 11:23 am
#0 由 abc055145
小弟最近碰到一個案子,有一些疑問想請問各位先進
單位於年度開始時有辦了一個路面養護的"開口合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
如果最近須新增工項,也就是變更契約,
譬如"瀝青彩色壓花,鍍鋅隔柵板" ,
後續案子需使用新增工項數量蠻大的
1.那是不是可以用採購法第22條第一項第6款辦理限制性招標?
開口契約是採實作實算 那我變更契約上數量填1不就不會超過"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還是我只要注意新增工項結算時的金額不要超過"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發表於 :
2013 4月 16 (週二) 2:15 pm
#1 由 jjq519
二十二條
(限制性招標)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
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者。
請在變更契約簽上敘明上開情形,如何未能預見?如何非洽原廠商辦理?
開口契約的案子工程界面是否因不同廠商而無法整合?
會讓人質疑得是,彩色瀝青壓花工程似乎是比較專業之廠商,原承包商是否有能力承攬?
或是尚須分包出去。
如確實需利用22-1-6辦理限制性招標
請注意下列規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90022871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李 (先生或小姐)
主旨:貴處函詢工程採購契約單價調整之變更,是否屬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9年6月7日北市北三字第09960593700號函。
二、茲就來函說明四所詢疑義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
(一)來函說明四既稱「…本案雖於契約變更辦理方式上屬新增項目…」,仍有本會97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釋之適用;另依來函說明一「…本府為遏止泥漿濫倒,針對工程產出泥漿處理方式修正相關法規…」,來函說明二所述「…本處遂要求廠商依新修正法規辦理連續壁開挖泥漿之處理…」之情形,如屬原契約規格之變更,可考慮就泥漿處理費單價分析表中差異部分進行比較,並就加價部分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4項計算追加金額比率。
(二)至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4項所稱「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係指「加帳部分之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三、貴處爾後如有政府採購疑義,請先依臺北市政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向該府工務局申請釋疑。
正本: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副本: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如果你的原契約金額是500萬元
要去預估追加的彩色壓花瀝青及格柵板數量
其增加之預算金額上限為250萬元
(彩色瀝青單價*預估數量+格柵版單價*預估數量<250萬)
新增單價議價完成後再行簽訂變更契約協議書
並辦理決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