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表於 :
2013 5月 15 (週三) 12:29 pm
#1 由 nilsonnilson5
法源依據 政府採購法一零一條 一零二條 一零參條
先簽是否行文公共工程委員會刊登不良廠商給一層決行
若一層同意即可發文工程會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發表於 :
2013 5月 16 (週四) 12:38 am
#2 由 funsion
最近剛好辦完兩件工程終止契約的血淚
分享一下如何把廠商做拒絕往來處分
1.首先要先確定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的哪些條款及103條要處分的期間,然後上個簽呈給一層決行同意要處分廠商
2.簽核同意後,再發個函給廠商,就廠商違反的事實及理由敘明清楚,並在函說明最後一段加註「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這是採購法第102條第1項的規定,一定要加,發文通知廠商(公文寄送時最好採雙掛號附回執,以確定廠商收執日期,若還是不放心,可在政府電子採購網刊登公示送達公告,就不怕廠商賴說沒收到公文)
3.廠商收到公文後,於20日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話,就可以在第20天過後,將拒絕往來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如果廠商提出異議,機關盡量在收到異議的次日起15日內處理回覆(採購法第102條第2項),要駁回或是同意所述之類的,在回覆公文內說明還是要打「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五都除了臺南市政府外,應該都有自己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其他縣市都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一樣建議還是雙掛號附回執寄出,以確定法效日期
4.廠商收到機關的異議回覆,或是提出異議15日後仍未收到機關回覆,廠商不服的話,可依採購法102條第2項規定,15日內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5.最後就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來評斷是否要駁回廠商申訴或撤銷機關對廠商的處分
6.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駁回廠商申訴,機關這時才真正的要將該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其實是要由承辦人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登打相關內容後再登錄上去,承辦人請先申請個人帳號密碼才能進去喔,登打過程中,系統會向你確認是否已做到上述各步驟的規定,所以前面的動作一定要先做,不可輕率把廠商給刊登拒絕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