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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崩沖垮民宅,機關有無責任協助改善?

文章發表於 : 2013 9月 02 (週一) 4:53 pm
#0 由 far
基隆山崩 3分鐘吞掉民宅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8134778.shtml

假設民宅是合法建物
後方的邊坡是屬國有土地
但保全戶僅有一兩戶民宅的話
如果動用公家預算去施作工程(邊坡保護、擋土牆、清運土石...)
會不會涉及圖利罪?
若後方邊坡是屬私人土地
又會不會涉及圖利罪?

不知道各位前輩會怎麼處理?

ps.個人是偏向邊坡若屬國有土地的話,還是得施作,但若為私人土地的話,就不曉得要不要做了....怕萬一沒改善造成二次災害,這責任要算在誰頭上?

文章發表於 : 2013 9月 02 (週一) 5:52 pm
#1 由 tenger
建築法有下列規定 供參
第77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
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第 81 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
建築物,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
拆者,得強制拆除之。

前項建築物所有人住址不明無法通知者,得逕予公告強制拆除。

第 82 條
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建築物發生危險不及通知
其所有人或占有人予以拆除時,得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逕予強制拆除。

建管機關可以依法要求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維護建築物構造的安全 不要撈過界了

文章發表於 : 2013 9月 02 (週一) 10:36 pm
#2 由 far
tenger 寫:建築法有下列規定 供參
建管機關可以依法要求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維護建築物構造的安全 不要撈過界了


請教一下
如果後方的邊坡屬私有土地
於法該不該協助改善?(單就邊坡而言,無涉建築物)
所謂的改善是指
清理崩落的土石、穩定邊坡、施做擋土牆等.....

還是仍應由水保義務人(土地所有權人)負責後續的維護改善?

ps.本人非基隆市府的員工,只是引用本案例作為借鏡

文章發表於 : 2013 9月 04 (週三) 7:46 am
#3 由 soosstc
建築法適用於建築基地範圍內,建物所有權人需依77條規定善盡權責,倘該邊坡位私人土地,則土地所有權人應善盡其水土保持之責,不得擅自開發,基隆該建物為違建,興建之初已涉違反水保法及建築法規定,倘再致生災害,依法本該由該違法行為人負其法律之責,另公有土地邊坡本就由公部門負責

文章發表於 : 2013 9月 04 (週三) 11:38 pm
#4 由 far
建築法適用於建築基地範圍內,建物所有權人需依77條規定善盡權責,倘該邊坡位私人土地,則土地所有權人應善盡其水土保持之責,不得擅自開發,基隆該建物為違建,興建之初已涉違反水保法及建築法規定,倘再致生災害,依法本該由該違法行為人負其法律之責,另公有土地邊坡本就由公部門負責


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