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my0507 寫:一個工程正在執行
原基地內原合約內無某某單項
在我認為應該在原合約內新增單項然後議價
若議價不成立 才可單獨就原基地內新增的項目單獨發包或小額採購
現有一個工程 就直接小額採購(同樣人馬但另一張牌<===小額採購)
直接10萬塊以下(實際9萬8000)
沒在原合約內議價也沒新增
直接同工地內採購 且單價非常高
.................................................
請問是否有圖利及違反相關法令
個人看法:
1.議價要看廠商肯不肯,有的廠商議價都開天價,你議的下去嗎?
但還是要看你議價的工作是否符合市場行情。比如乙台卡車載2棵樹跟載1棵樹,其實運費都一樣,
不會因為你的卡車載1棵樹運費就較少,所以小工程有時候單價高一點是講的過去的。
2.所以原基地內你應該是可以考慮限制性招標中的議價方式:
你應該是用第六款去議價吧
第 22 條
(限制性招標)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
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
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
,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
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
者。
六、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
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者。 注意:'得'字-並沒有'應'字。所以不是強迫性。
3.如果你要用十萬塊以下採購法沒說不可以但要注意以下條文
第 14 條
(分批辦理採購之限制)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
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
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結論:只要符合市場行情,個人覺得不會有太大問題。PS:不代表沒問題。
自己要想如果政風問你或檢調問你,你要自己回答的出來,只要講得出道理,
並能引用法條,不拿不吃,再來就是上天保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