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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特的停業處分

文章發表於 : 2013 11月 14 (週四) 8:00 pm
#0 由 toc00157
請教各位前輩,因為小弟目前碰到一件曠世鉅作,因承辦一件工程案件,已進入竣工驗收階段,晴天霹靂的是,建築師半年前遭停業處分迄今才收到公文,不知道停業過程中所執行的監造業務是否仍為有效,另外驗收階段之否應停止辦理。

Re: 奇特的停業處分

文章發表於 : 2013 11月 14 (週四) 8:27 pm
#1 由 紫煌
toc00157 寫:請教各位前輩,因為小弟目前碰到一件曠世鉅作,因承辦一件工程案件,已進入竣工驗收階段,晴天霹靂的是,建築師半年前遭停業處分迄今才收到公文,不知道停業過程中所執行的監造業務是否仍為有效,另外驗收階段之否應停止辦理。


停業處分是「行政處分」,若是書面的(96條),
行政程序法(要式行為,符合下列各款才能生效)
第九十六條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送達方式,送達才生效力)
第一百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就是貴機關啦);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生效的起點為送達)
第一百十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不管建築師本人知不知道,反正貴機關現在才知道,處分現在才對你們生效)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結論:
因此您不用擔心,從你收到公文開始,該處分才生效。
之前的監造當然有效(?)。
不過要特別注意,建築師可能會訴願與提起撤銷處分之訴,但我國採用是奧地利法,處分效力不因訴願、行政訴訟而暫停生效。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之原則1)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Re: 奇特的停業處分

文章發表於 : 2013 11月 14 (週四) 8:54 pm
#2 由 紫煌
toc00157 寫:另外驗收階段之否應停止辦理。


首先驗收要不要建築師本人出面呢就是一個問題?
另外驗收是屬於建築師法所謂的「執業」項目嗎?
(大叔認為只找工程廠商一樣可以結案,頂多建築師的勞務費請領會打折扣)
(況且機關有疑慮時,可以找公正第三單位協助驗收←要付錢就是了,誰該付錢是另一個問題)
這兩點小弟不是很懂,有待高手補正

建築師事務所,除負責人為建築師外,亦有可能有其他合法建築師,可繼續履約(完成結算和驗收);而且機關乃與建築師事務所簽約,並非與建築師個人簽約;是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縱使停業,也不一定發生債務不履行情事;縱使發生債務不履行情事,機關也得依債務不履行相關約定及相關規定(未約定者,依民法、採購法等相關規定,甚至參考業界習慣補充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