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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83年任公務員至今,今年102年6月27日因意外受傷,致右腳,脛骨'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7月4日出院.先將今年30日特休,5日事假及28日病假;再請延長病假2個月(延長病假至11月28日止合計2個月)至今11月23日尚未痊癒康復
醫囑-現在每周需至醫院復健1,3,5另外三天針灸治療
貴部(銓敘部)函示延長病假銷假--應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為機關首長認定其是否病癒之依據,陳送機關首長核准後,始得銷假上班。
本人尚未康復,無法取得醫師證書
本人向機關及單位主管報告陳述後,長官告誡本人:先銷假再說,再以其他原因辦理留職停薪療養自己身體,免造成機關困擾
延長病假批准只到11月28日
本人深感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