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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遲延履約嗎?該如何罰?

文章發表於 : 2014 2月 05 (週三) 9:36 am
#0 由 bryant
想請問ㄧ下
如果委託甲公司辦理設計
有發會議記錄請甲公司在5月1日前送修正報告
這期間甲公司陸續送了2至3次修正報告(都未完整)
遲至5月31日才送完整版的經機關核定
想請問ㄧ下 這樣算遲延履約嗎?
可以罰款嗎? 罰款的依據及計算方式該如何處理?
PS.期間機關皆無發文予甲方,僅以電話持續連絡甲公司送資料
謝謝~~

Re: 這算遲延履約嗎?該如何罰?

文章發表於 : 2014 2月 06 (週四) 12:21 pm
#1 由 阿星
~這部分牽扯到當初簽訂契約時~有無附加送審之時效性及次數條款~還有會議記錄的明確性兩種管道~基本上契約上都有明確規定~若無發文與甲方確認還有送審之版次也應有次數及標示日期可顯示~~若都沒有!~~可依會議協議事項罰款(不會連會議記錄都沒簽名確認吧!)~~~不過為了良好的配合環境通常是不會刻意去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