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缺失應該如何罰

就是工程還在進行當中
督導需要改善項目 廠商遲遲不改善
就說 品管費讓你扣
問題來了 督導缺失 算不算合約裡面逾期罰款
還是只能用 品管來罰
因為品管條款只能算次罰 不能算天罰
請教各位大大 我應該如何處理
...........................................以下是合約條款
第十七條 遲延履約
一、 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每分案通知結算金額(本契約第3條附件第1款金額)1‰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
(一) 乙方如未依照本契約所訂履約期限竣工(包括併入逾期未改正部分),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但未完成履約(或逾期未改正)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每日依每分案通知結算金額,每日依其3‰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
(二) 初驗或驗收有瑕疵,經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正,自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但扣除以下日數:
1 履約期限之次日起,至甲方決定限期改正前歸屬於甲方之作業日數。
2 契約或主驗人指定之限期改正日數。
二、 採部分驗收者,得就該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
三、 第1款扣抵方式,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逕為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逕為扣抵。
四、 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懲罰性違約金),以每日依每分案通知結算金額之20%為上限,且不計入第18條第11款之賠償責任上限金額內。
五、 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本款第1至13目),致未能依時履約者,乙方得依第7條附件關於「履約期限延期」之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本契約責任:
(一)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二) 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惡劣天候、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三) 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四) 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五) 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六) 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七) 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八) 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九)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 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甲方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十一)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十二)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十三)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六、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七、 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履約,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八、 本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懲罰性違約金者,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 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 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 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懲罰性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四) 分段完成履約期限與其他採購本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個別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不受前目但書限制。
九、 本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懲罰性違約金者,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 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 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懲罰性違約金者,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
(三) 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懲罰性違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懲罰性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四) 分段履約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不受本款第2目及第3目之限制。
十、 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十一、 乙方履約施工時程,應由甲方訂定,並通知乙方執行,而倘有逾時收工或未避開尖峰時段,且嚴重影響人車通行順暢施工,每次扣罰違約金30,000元。
.............................................以下是品管條款
十六、罰則:
(一)乙方應於本品質管制規定期限內提出本工程之「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或「施工品質計畫書」及分項計畫書,不符合規定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1.乙方未於第二點規定期限提出者,每逾1日扣罰乙方延遲違約金為「工程品管費」總額____% (未填時為1%,如未編列工程品管費為新台幣1000元),並以2萬元為上限。
2.計畫書如須修正,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複審,若未依修正意見修正時,除再限期複審外,自第一次複審結果通知日起,至計畫書提送複審之日止之期間,比照前述規定扣罰違約金。若乙方已作相對之修正,雖內容未盡完善,仍應依指示再限期修正,但不扣罰。
(二)經甲方核定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書」或「施工品質計畫書」及分項計畫書實施後,依第三點第二項辦理新增或修訂時,乙方應依修正意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複審,逾期依第一款規定扣罰乙方延遲違約金。
(三)乙方未依規定指派應指派之品管人員,違反品管人員專兼任規定或未經甲方核准而乙方擅自縮減或更換品管組織之成員時,每日每人次扣罰乙方品管違約金為「工程品管費」總額____%(未填時為1%,如未編列工程品管費為新台幣1000元),並以2萬元為上限。品管人員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已向甲方報備,並已依規定代理外,其餘未依規定辦理簽到時,比照前述規定扣罰違約金。
(四)乙方應依品質計畫書或監造計畫書訂定之施工查驗停留點,通知監造單位到場查驗,若未適時通知監造單位到場查驗就逕行施工,每次查獲扣罰乙方品管違約金為「工程品管費」總額____% (未填時為5%,如未編列工程品管費為新台幣5000元),並以10萬元為上限,乙方亦應配合監造單位就先行施工部分辦理抽驗。
(五)各項材料、機械設備之檢試驗頻率、檢試驗項目、檢試驗結果不符契約書圖或未經監造單位查驗合格者,乙方逕行施工使用,每次查獲扣罰乙方品管違約金為「工程品管費」總額____% (未填時為5%,如未編列工程品管費為新台幣5000元),並以10萬元為上限。
(六)乙方有明顯品質履約瑕疵事項,且乙方品質管制文件紀錄未覈實記載缺失事項及不合格品改善紀錄,經查係屬乙方未落實品質管制作業者,每次查獲扣罰乙方品管違約金為「工程品管費」總額____% (未填時為3%,如未編列工程品管費為新臺幣3000元),並以6萬元為上限。
(七)工程品質經查核小組查核,其施工品質缺失或未落實品質管理之責任,乙方應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並依不合格品改正程序建立缺失改善紀錄及照片,併同估驗計價文件存檔,甲方另得依據查核紀錄採取下列措施:
1.查核紀錄之品質缺失扣點表載明品質缺失扣點者,按扣點點數每點處乙方新臺幣___元(本採購案採購金額未達1,000萬元者為1,000元;1,000萬元以上至未達查核金額者為2,000元;查核金額以上至未達巨額採購金額者為4,000元;巨額採購以上者為8,000元)之違約金。
2.列為丙等者每次扣罰乙方品管違約金新臺幣___萬元(未填時為新臺幣5萬元),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0條辦理。
3.檢討品質履約缺失責任屬乙方者,限期撤換乙方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或安衛人員。
4.缺失事項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改善者,除經甲方核准展延改善期限外,每逾期1日再扣罰乙方「工程品管費」總額__‰(未填時為1‰)之違約金,連續扣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5.查核被評為丙等且查核成績未達60分者,除依本項第3款規定辦理外,甲方得視本情事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所稱之「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
6. 乙方受查核之缺失與本府公布前一年度「查核發現常見缺失及因應對策彙總表」所述各類缺失排序前5項任一情形相同者,則文件與施工品質缺失除原施工查核所應扣罰之違約金外,另額外再加重扣罰相同金額之違約金。
(八)乙方施工如有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約品質瑕疵項目者,乙方應進行拆除重作、改善、補強、鑑定、檢討責任等必要處置措施,並依期限提報缺失改善結果。乙方所提報缺失改善情形,結果不實或逾期未完成改善,每次甲方得處以違約金,其計算方式為「違約金=品管違約金+施工瑕疵項目金額之20%」。其中『品管違約金=「工程品管費用總額」7.5%』;「施工瑕疵項目金額=施工瑕疵項目單價分析表瑕疵工項之單價乘以履約瑕疵數量」。
(九)品管缺失違約金之總額,以工程品管費總額為上限。
督導需要改善項目 廠商遲遲不改善
就說 品管費讓你扣
問題來了 督導缺失 算不算合約裡面逾期罰款
還是只能用 品管來罰
因為品管條款只能算次罰 不能算天罰
請教各位大大 我應該如何處理
...........................................以下是合約條款
第十七條 遲延履約
一、 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每分案通知結算金額(本契約第3條附件第1款金額)1‰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
(一) 乙方如未依照本契約所訂履約期限竣工(包括併入逾期未改正部分),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但未完成履約(或逾期未改正)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每日依每分案通知結算金額,每日依其3‰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
(二) 初驗或驗收有瑕疵,經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正,自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但扣除以下日數:
1 履約期限之次日起,至甲方決定限期改正前歸屬於甲方之作業日數。
2 契約或主驗人指定之限期改正日數。
二、 採部分驗收者,得就該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
三、 第1款扣抵方式,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逕為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逕為扣抵。
四、 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懲罰性違約金),以每日依每分案通知結算金額之20%為上限,且不計入第18條第11款之賠償責任上限金額內。
五、 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本款第1至13目),致未能依時履約者,乙方得依第7條附件關於「履約期限延期」之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本契約責任:
(一)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二) 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惡劣天候、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三) 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四) 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五) 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六) 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七) 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八) 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九)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 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甲方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十一)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十二)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十三)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六、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七、 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履約,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八、 本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懲罰性違約金者,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 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 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 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懲罰性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四) 分段完成履約期限與其他採購本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個別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不受前目但書限制。
九、 本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懲罰性違約金者,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 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 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懲罰性違約金者,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
(三) 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懲罰性違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懲罰性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四) 分段履約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不受本款第2目及第3目之限制。
十、 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十一、 乙方履約施工時程,應由甲方訂定,並通知乙方執行,而倘有逾時收工或未避開尖峰時段,且嚴重影響人車通行順暢施工,每次扣罰違約金30,000元。
.............................................以下是品管條款
十六、罰則:
(一)乙方應於本品質管制規定期限內提出本工程之「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或「施工品質計畫書」及分項計畫書,不符合規定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1.乙方未於第二點規定期限提出者,每逾1日扣罰乙方延遲違約金為「工程品管費」總額____% (未填時為1%,如未編列工程品管費為新台幣1000元),並以2萬元為上限。
2.計畫書如須修正,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複審,若未依修正意見修正時,除再限期複審外,自第一次複審結果通知日起,至計畫書提送複審之日止之期間,比照前述規定扣罰違約金。若乙方已作相對之修正,雖內容未盡完善,仍應依指示再限期修正,但不扣罰。
(二)經甲方核定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書」或「施工品質計畫書」及分項計畫書實施後,依第三點第二項辦理新增或修訂時,乙方應依修正意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複審,逾期依第一款規定扣罰乙方延遲違約金。
(三)乙方未依規定指派應指派之品管人員,違反品管人員專兼任規定或未經甲方核准而乙方擅自縮減或更換品管組織之成員時,每日每人次扣罰乙方品管違約金為「工程品管費」總額____%(未填時為1%,如未編列工程品管費為新台幣1000元),並以2萬元為上限。品管人員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已向甲方報備,並已依規定代理外,其餘未依規定辦理簽到時,比照前述規定扣罰違約金。
(四)乙方應依品質計畫書或監造計畫書訂定之施工查驗停留點,通知監造單位到場查驗,若未適時通知監造單位到場查驗就逕行施工,每次查獲扣罰乙方品管違約金為「工程品管費」總額____% (未填時為5%,如未編列工程品管費為新台幣5000元),並以10萬元為上限,乙方亦應配合監造單位就先行施工部分辦理抽驗。
(五)各項材料、機械設備之檢試驗頻率、檢試驗項目、檢試驗結果不符契約書圖或未經監造單位查驗合格者,乙方逕行施工使用,每次查獲扣罰乙方品管違約金為「工程品管費」總額____% (未填時為5%,如未編列工程品管費為新台幣5000元),並以10萬元為上限。
(六)乙方有明顯品質履約瑕疵事項,且乙方品質管制文件紀錄未覈實記載缺失事項及不合格品改善紀錄,經查係屬乙方未落實品質管制作業者,每次查獲扣罰乙方品管違約金為「工程品管費」總額____% (未填時為3%,如未編列工程品管費為新臺幣3000元),並以6萬元為上限。
(七)工程品質經查核小組查核,其施工品質缺失或未落實品質管理之責任,乙方應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並依不合格品改正程序建立缺失改善紀錄及照片,併同估驗計價文件存檔,甲方另得依據查核紀錄採取下列措施:
1.查核紀錄之品質缺失扣點表載明品質缺失扣點者,按扣點點數每點處乙方新臺幣___元(本採購案採購金額未達1,000萬元者為1,000元;1,000萬元以上至未達查核金額者為2,000元;查核金額以上至未達巨額採購金額者為4,000元;巨額採購以上者為8,000元)之違約金。
2.列為丙等者每次扣罰乙方品管違約金新臺幣___萬元(未填時為新臺幣5萬元),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0條辦理。
3.檢討品質履約缺失責任屬乙方者,限期撤換乙方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或安衛人員。
4.缺失事項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改善者,除經甲方核准展延改善期限外,每逾期1日再扣罰乙方「工程品管費」總額__‰(未填時為1‰)之違約金,連續扣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5.查核被評為丙等且查核成績未達60分者,除依本項第3款規定辦理外,甲方得視本情事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所稱之「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
6. 乙方受查核之缺失與本府公布前一年度「查核發現常見缺失及因應對策彙總表」所述各類缺失排序前5項任一情形相同者,則文件與施工品質缺失除原施工查核所應扣罰之違約金外,另額外再加重扣罰相同金額之違約金。
(八)乙方施工如有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約品質瑕疵項目者,乙方應進行拆除重作、改善、補強、鑑定、檢討責任等必要處置措施,並依期限提報缺失改善結果。乙方所提報缺失改善情形,結果不實或逾期未完成改善,每次甲方得處以違約金,其計算方式為「違約金=品管違約金+施工瑕疵項目金額之20%」。其中『品管違約金=「工程品管費用總額」7.5%』;「施工瑕疵項目金額=施工瑕疵項目單價分析表瑕疵工項之單價乘以履約瑕疵數量」。
(九)品管缺失違約金之總額,以工程品管費總額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