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幫忙)減價收受

發表於 :
2014 4月 02 (週三) 11:14 am
#0 由 miie
大家好~
因買了透天預售屋 , 原本預訂1月要交屋已延誤 ,
再2月時1樓樓板下方(1樓天花板)發生了水泥一直未乾潮溼 ,
工人將油漆面輕撥除即輕易掉漆 , 裡面水泥用手輕撥就掉沙..甚至看見小石礫,用手也輕易可取出,
因為交屋,當時也要求建商給於"鑚心檢驗",廠商以會破壞結構為由拒絕,我們僅找了敲擊槌 測試,
敲擊多處"水泥磅數皆不足",樑的部份有敲擊是足夠的,後來建商推給混凝土廠商,
混凝土廠商承認使用水泥磅數不足,原本僅要使用"EPOXY環氧樹脂+碳纖維"補強(沒要敲除鬆散樓板) ,
我們婉拒
現階段樓板已全面敲除,上禮拜重灌漿 , 建商昨日告知要將2樓地板幫我們升級防刮木質地板,
問我們同意嘛?我們未正面回覆他
再要敲除樓板前,我們要求建築師出圖背書出面重新師做範圍,還有請建商出示"結構安全無慮證明"
都被建商推重新施作後會再出示給我們,
我想請問,現階段我們要要求建商減價收受有可能嗎?
又或者我們該在為自己保障什麼?
謝謝
Re: (請幫忙)減價收受

發表於 :
2014 4月 02 (週三) 11:26 am
#1 由 站長
建議可以開始收集現場照片。
許多民眾因為非土木建築專業,往往描述不大精準,建議可以把上傳照片,供判斷影響程度。
另外,履約首重契約,建議把雙方契約有關部份也一併陳述,供判斷如何給建議。
Re: (請幫忙)減價收受

發表於 :
2014 4月 02 (週三) 1:11 pm
#2 由 miie
站長 寫:建議可以開始收集現場照片。
許多民眾因為非土木建築專業,往往描述不大精準,建議可以把上傳照片,供判斷影響程度。
另外,履約首重契約,建議把雙方契約有關部份也一併陳述,供判斷如何給建議。
請連結以下網址...有照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 ... 810010&p=1不好意思,板主最後一句"履約首重契約,建議把雙方契約有關部份也一併陳述"
我不太懂是要看原合約上所矚立的條款嗎?
那依照建商以修補(打掉重灌漿)後我們是否能再提出減價收受?
Re: (請幫忙)減價收受

發表於 :
2014 4月 02 (週三) 1:24 pm
#3 由 antin
契約行為就是兩造合意
原契約就是你們當初意定的書面證明
廠商如果現在同意依你的提議也是可以
但我覺得你有點誤解減價收受的意思了
或者你的描述有不清楚處
既然打掉重做何來理由減價收受
還是不符合圖說嗎?
Re: (請幫忙)減價收受

發表於 :
2014 4月 02 (週三) 1:37 pm
#4 由 miie
antin 寫:契約行為就是兩造合意
原契約就是你們當初意定的書面證明
廠商如果現在同意依你的提議也是可以
但我覺得你有點誤解減價收受的意思了
或者你的描述有不清楚處
既然打掉重做何來理由減價收受
還是不符合圖說嗎?
不好意思,我是外行人~很多不清楚...
所以依您的意思是,既然打掉重做完,強度完整就不能再要求減價收受嘛?
那當初混凝土廠商有承認他磅數不足是屬實!
新房子原本完整結構,又因強度不足打掉重做,那我們是否能依這個疑慮來要減價?
Re: (請幫忙)減價收受

發表於 :
2014 4月 02 (週三) 1:38 pm
#5 由 miie
另外打掉重作部份..我們和建商之間都是沒有立合約的
Re: (請幫忙)減價收受

發表於 :
2014 4月 02 (週三) 2:56 pm
#6 由 劉東
我個人支持你去輸贏~~找個律師跟找技師公會鑑定吧~~
我個人很難相信混凝土廠,會在沒鑽心的情況下承認強度不足這回事~~所以反而他會先承認,我個人會覺得毛毛的~~應該更不單純.....
可以用司法院的法學查詢系統,去查民事、高等法院裁判書看看有沒有類似你這樣重大交屋重大瑕疵的判例
有嬴的判例的話,那找律師應該贏面就很大了~~
話說......他建商老大正常順序澆置RC樓板都搞成這樣了~~~修補的技術會乖乖的照規範做到哪裡去~~~
存疑.......
民國幾年了人家的新房子還搞成這樣......又不是一坪2萬3萬的時代說.......可恥!!!
第 493 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一)-瑕疵修補)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
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第 494 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二)-解約或減少報酬)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
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
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
除契約。
第 495 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損害賠償)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
,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
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Re: (請幫忙)減價收受

發表於 :
2014 4月 02 (週三) 3:19 pm
#7 由 aelf
miie 寫:大家好~
因買了透天預售屋 , 原本預訂1月要交屋已延誤 ,
再2月時1樓樓板下方(1樓天花板)發生了水泥一直未乾潮溼 ,
工人將油漆面輕撥除即輕易掉漆 , 裡面水泥用手輕撥就掉沙..甚至看見小石礫,用手也輕易可取出,
因為交屋,當時也要求建商給於"鑚心檢驗",廠商以會破壞結構為由拒絕,我們僅找了敲擊槌 測試,
敲擊多處"水泥磅數皆不足",樑的部份有敲擊是足夠的,後來建商推給混凝土廠商,
混凝土廠商承認使用水泥磅數不足,原本僅要使用"EPOXY環氧樹脂+碳纖維"補強(沒要敲除鬆散樓板) ,
我們婉拒
現階段樓板已全面敲除,上禮拜重灌漿 , 建商昨日告知要將2樓地板幫我們升級防刮木質地板,
問我們同意嘛?我們未正面回覆他
再要敲除樓板前,我們要求建築師出圖背書出面重新師做範圍,還有請建商出示"結構安全無慮證明"
都被建商推重新施作後會再出示給我們,
我想請問,現階段我們要要求建商減價收受有可能嗎?
又或者我們該在為自己保障什麼?
謝謝
1.以你與廠商簽訂契約為準
契約條款中 是否有 減價收受?
2.減價收受
在(公共工程)契約範本裡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基本上已經拆除重作 在公共工程裡就不存在 減價收受 之情形了
3.如果您的 減價收受 只是純殺價性質
換個名詞...和另尋法條
Re: (請幫忙)減價收受

發表於 :
2014 4月 02 (週三) 4:05 pm
#8 由 站長
建商推給混凝土廠商,混凝土廠商承認使用水泥磅數不足,原本僅要使用"EPOXY環氧樹脂+碳纖維"補強(沒要敲除鬆散樓板) ,
其實建商不就是利用消費者的非專業背景賺黑心錢。
如果牽扯的金額龐大,或者原PO不願意忍受可能損失。
可以委託專業人員點交或諮詢,花點小錢就跟買保險一樣。
不然建築規格那麼多,即使是從業人員都是戰戰兢兢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