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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請問各位前輩,狀況是變更設計時承商依實際調查數量提供建築師辦理變更設計,其中的一個項目其單位為m,但建築師堅持是單位誤植,要修改為處,理由是其他類似的工項其單位為處且單價接近,不讓承商辦理該項目之數量追加,若以契約精神來說,這部分不是因該依照實際施作數量5%內追加減嗎?而且投標時就是以m在投標,怎麼可以說誤植就把它修正,我這樣的認知是對的嗎?有什麼法條可以依據的嗎?請各位前輩指點,謝謝。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5月 03 (週六) 10:1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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