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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山坡地會勘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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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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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2 頁) • 1,2

私人山坡地會勘的狀況

文章由 紫煌 » 2014 8月 04 (週一) 2: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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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務員以來沒遇過今天這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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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為了一個公園土石崩落辦會勘,崩塌處由下往上的道路到公園共有3處,
一處是私有土地,兩處是機關管轄(國產局移撥),崩塌處機關都緊急搶修過了(清土+緊急覆蓋稻草)
不過針對後續要做擋土牆,個人是堅持私有土地不該由公家施做,
這一點水保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皆有前例可依循,(如下的新聞稿)
可是與會的公所里幹事,居然當場發飆說:「若不修,那我就聯合里長、社區協會封路」
我當場也是很不高興,一個行政機關居然慫恿民代、社區封路,而不是從法規、制度下手解決問題
難怪這個國家一路沈淪,公務員居然可以吃裡扒外?
當然,崩坍不處理也不行,我是提了幾個方案
1.民間自行修繕
2.本機關一併修繕,但民間要按比例支付(一起做比較省錢)
3.民間將檔土牆預定地的部分,捐贈給國有財產局,由本機關專案簽准修繕之

不知道各位先進有沒有其他更恰當之方式?
另外那里幹事,我是希望找人規勸他一下,公私宜有分際,不然總有一天他會被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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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聞稿 101.03.02

鶯歌湖山路34巷邊坡私地崩坍市府清除完成
市府將求償清除費用並籲所有權人盡責維護

【新北市訊】連日豪雨造成新北市鶯歌區湖山路34巷底邊坡崩坍,新北市府政府工務局為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已於3月2日會同農業局、區公所等相關單位將現場土石清除完畢。工務局表示,此處屬於私人空地,所有權人應善盡維護責任,對於此次緊急搶災清除費用,市府也決定對山坡地土地所有權人進行求償。

媒體報導新北市鶯歌區湖山路34巷1號民宅後方邊坡於228假期期間受連日豪雨崩坍,土石沖刷有安全顧慮,當地里長甚至痛批市府相關單位未做防護措施,工務局特別提出澄清,也表明政府關心民眾的立場不容外界誤解。

工務局表示,本局養工處接獲通報後,立即於3月1日會同農業局、鶯歌區公所、土木技師公會、及水保服務團隊至現場會勘,發現該坍方處位於民宅後方私人空地,非一般供公眾通行道路範圍,地主又未做水土保持相關事宜,造成邊坡表層土壤裸露,終不敵連日豪雨沖刷土石崩落至民宅。

不過,技師團隊認為該邊坡目前並無立即性的危險,但裸露的邊坡仍有必要做適當的防護措施,以避免豪大雨發生時邊坡表層土壤再次坍滑。

工務局強調,依照水土保持法規定,山坡地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水土保持義務人,本次崩坍之邊坡的土地所有人負有山坡地水土保持維護的義務。但考量崩坍的土石方已影響當地居民日常生活起居,基於政府有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義務,市府各單位在現場協調後,決定委由鶯歌區公所於3月2日先行協助辦理土石清除作業,目前已清除完畢,而清除費用則將對山坡地土地所有權人進行求償。

至於鶯歌湖山路34巷底邊坡後續的防護作業,市府農業局將責成水保義務人限期改善並善盡水土保持責任,以維護附近居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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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私人山坡地會勘的狀況

文章由 cannas » 2014 8月 04 (週一) 8:00 pm

個人覺得只有私人自行施做可行,因為:
2.本機關一併修繕,但民間要按比例支付(一起做比較省錢)<=這個方案定會請民代溝通叫單位全吃下
3.民間將檔土牆預定地的部分,捐贈給國有財產局,由本機關專案簽准修繕之 <=後續管理維護權責由貴單位受理的話就可行…要不然就有得吵
水保法第4條: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又水土保持法第4條所稱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之擇定,則應以「經營人」為優先,「使用人」次之,「所有人」再次之。公部門得以進行緊急處理維
護,但是做永久性設施的部分,我還是會回歸水土保持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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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私人山坡地會勘的狀況

文章由 tn002681 » 2014 8月 04 (週一) 8:59 pm

現在是變成公有地與私有地水土保持管轄的範圍嗎?

我之前在當兵的時候,去勘查的地點都是私有地,但是承辦建造設施與水土保持都是公家機關去承辦耶?

以前都傻傻的,沒有注意到法規的問題。

居民一般有問題就會告知里長,那時候大部分都是協帶里長會同勘查與施做?那ㄟ安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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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私人山坡地會勘的狀況

文章由 fishman » 2014 8月 04 (週一) 9:44 pm

公園是屬於公眾使用、非特定人,擋土牆修建的目的也是為了避免發生土石坍塌危險而危害民眾,簽上敘明清楚又有會勘紀錄,地主也同意,小弟拙見並非不能做。反過來說不做又已留下會勘紀錄,到時候坍塌有人受傷或死亡、財產受損害,機關是否會因無作為而導致國賠等其他後續事情?
這跟所舉案例屬私人使用之後院空地似不可一概而論,水保局很多農路及為了保護農路所設之擋土牆也是設在私人地上,重點應在此設施是否為圖公眾利益,而非僅為特定人士或團體,以避免有圖利之嫌,設施所在用地屬私人土地或國有地似非能否興建之要件~~以上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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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私人山坡地會勘的狀況

文章由 tn002681 » 2014 8月 04 (週一) 11:46 pm

你的文字似是而非,小弟實在看不懂!感覺跟法律條文一樣。

但是解決問題不是爭議在文字上的遊戲,前輩!

您的意見,在私人土地上利用國家資源建設,算是圖利他人嗎?

這樣實在很難辦事,感覺一不小心就被政風請去喝咖啡了XD

不好意思,經歷不足,實在很難能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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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私人山坡地會勘的狀況

文章由 紫煌 » 2014 8月 05 (週二) 12:22 am

謝謝大家的意見!
---------------------------------------------------------------------------
今天會勘回來,整天都在查這塊地資料
我補充多一點背景好了
這塊土地大約20-30年前被市府劃為公園用地,本來要辦徵收,
但是市府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找不齊,「所以就放著不管」,其他部分都徵收了
後來移撥給敝單位,也就缺了這一塊,可是偏偏這塊地有一條唯一的道路座落其上,
本來也相安無事,偏偏去年颱風後,這塊土地坍了,坍了也算了,用緊急搶災恢復部分,
可治本之道是蓋「擋土牆」保護坡趾,才能確保不再崩坍,偏偏這是地主眾多的私人土地,
無法「蓋全」土地同意書,另外市府是說,似乎有部分持分地主也反對「無償」提供土地同意書,
當然「無償捐贈」更不可能,而要敝機關「徵收」也是不可能的.......
這下子真的不知道怎麼辦了。

明天問問看其他機關,有沒有拿過5成或過7成的同意書,就能施工的案例
不然我個人認為公益性是有,卻不知是否足以擺脫「圖利」的陰影,也不想擺爛說「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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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私人山坡地會勘的狀況

文章由 fishman » 2014 8月 05 (週二) 1:38 am

查行政程序法第27條略以:...權利之拋棄或義務之負擔,非經全體有共同利益之人同意,不得為之。
個人認為就嚴謹行政程序上來說,應取得所有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書,但從經驗上來說這種情況多半是經過多次繼承或是祖產,持分者眾多,有些連人在哪都不知道~~
個人建議作法:1.既然有人急著做,就請里長或里幹事去協調取得"所有"地主的同意書(同意書怎麼來的、是真是假,跟你無關~~)。2.函文市府請辦理土地協議價購或徵收(球先丟出去)。3.函文土地所有權人請其善盡土地管理責任,及告知可能產生危害與應負擔之責任,副本副知里辦公室及社區法展協會(有這張文里長再蓋同意書也比較容易)。4.現場設置緊示標誌,告知可能產生之危害及警示帶隔離危險區域(萬一改善前出事責任輕一點...)。
以上淺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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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私人山坡地會勘的狀況

文章由 jasonh714 » 2014 8月 05 (週二) 8:32 am

紫煌 寫:謝謝大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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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會勘回來,整天都在查這塊地資料
我補充多一點背景好了
這塊土地大約20-30年前被市府劃為公園用地,本來要辦徵收,
但是市府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找不齊,「所以就放著不管」,其他部分都徵收了
後來移撥給敝單位,也就缺了這一塊,可是偏偏這塊地有一條唯一的道路座落其上,
本來也相安無事,偏偏去年颱風後,這塊土地坍了,坍了也算了,用緊急搶災恢復部分,
可治本之道是蓋「擋土牆」保護坡趾,才能確保不再崩坍,偏偏這是地主眾多的私人土地,
無法「蓋全」土地同意書,另外市府是說,似乎有部分持分地主也反對「無償」提供土地同意書,
當然「無償捐贈」更不可能,而要敝機關「徵收」也是不可能的.......
這下子真的不知道怎麼辦了。

明天問問看其他機關,有沒有拿過5成或過7成的同意書,就能施工的案例
不然我個人認為公益性是有,卻不知是否足以擺脫「圖利」的陰影,也不想擺爛說「瀆職」


這感覺有點像既成道路的老問題
最多只能保障民眾的通行(復舊馬路)權,還是不能施作擋土牆等附屬設施
蠻多案例後來地主要求國家給付租金的
請里長或里幹事提供土地同意書,並要由區公所發文給市府再施作
如果公所那麼想做就想辦法補助公所自己發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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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私人山坡地會勘的狀況

文章由 kao » 2014 8月 05 (週二) 10:27 am

滿棘手感覺,滿奇怪的當初會勘怎麼沒有區公所陪同,里長都到了。
應該是要區公所陪同,私人土地上施作,請區公所組一個公益小組認定是否符合公益原則。
再請里長背書提供土地同意書,區公所敢送上來,市府給錢給區公所自行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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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私人山坡地會勘的狀況

文章由 StrengineerEx » 2014 8月 05 (週二) 11:12 am

這種案例我常遇到。既成道路的老問題。舉一例供參考。
14年前我辦的案子還因此上法院,機關首長也一併被告。後來都沒事。
我辦的案子是鄉間既有道路拓寬,被告原因是所有權人太多,沒全部提供土地同意書。
鄉民代表提供土地同意書,經過地方里長確認後發包。工程完成近9成5(只剩瀝青混凝土未鋪)之時,突然一個八十幾歲老先生出現阻擋施工,並提告涉嫌圖利、侵佔土地。
基層單位常遇到私有土地,這類案子看多了,上法院是偶會發生的事。所看過的案例皆告不成。機關包含承辦都沒收賄,哪會圖利?
另外,法官認為道路拓寬是為公眾利益,往來行人眾多;縱然行政程序有瑕疵,亦不致故意侵佔土地。
身為土木人,這類案子見怪不怪。只是後來辦案子學到,所有的土地同意書要檢附GPS套疊之地籍圖與現況圖比對,經本人確認無誤再行發包;不論是自辦或補助下級單位自行發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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