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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22條第1項第6款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請問什麼叫"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請問那個工程"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又不是獨家技術,工程公開招標需達三家開標,
就表示有三家以上可以做..........
實在很想請問修法的立委學者,你們來辦工程好了!